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78,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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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78 號
聲 請 人 湯成村
上列聲請人因關稅法再審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簡抗字第15 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800 號解釋之意旨,限制人民再審之訴行使,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主張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認知,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所持法律見解以為爭執,泛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之見解違憲,尚難認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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