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94,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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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94 號
聲 請 人 張勝懋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
上字第 1487 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487號民事判決超出該案原告所主張之民法第 787 條規定,擅以其所未主張之民法第 789 條及第 767 條第 2 項為論據,而確認該案原告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顯屬訴外裁判,其判決違法,應受憲法審查,故依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

且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18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1487 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泛稱確定終局判決違法而應受憲法審查,尚難認對於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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