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297,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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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297 號
聲 請 人 蔡明家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207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1532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中華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87 )台勞動一字第 059605 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207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猶不服並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亦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函文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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