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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01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與總統府等間請願事件聲請解釋憲法,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51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5號裁定有違憲疑義,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5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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