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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2號聲請人林宜榮上列聲請人因老人福利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ㄧ、本件聲請人因老人福利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修正發布前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依序下稱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是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規定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所陳,聲請人無非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1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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