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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34 號
聲 請 人 謝亞軒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認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簡抗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2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於 112 年 10 月 6 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遲至 113 年 4 月 8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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