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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36 號
聲 請 人 郭川維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59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9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人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確定。
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項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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