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538,2024071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38 號
聲 請 人 邱士哲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05 號裁定,聲請裁
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0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係以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所持之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惟系爭裁定忽略憲法第 172 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未就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第 47 條是否牴觸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規定予以審查,於調查有瑕疵,難謂已善盡審查職責,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