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554,202407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54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2年審裁字第 1592 號裁定,聲請解釋
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92 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其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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