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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57 號
聲 請 人 呂學鑫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6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其聲請意旨略以:(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諭知不得上訴,牴觸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320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與刑法第 337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兩罪之定義及見解上有疑義,請求解釋法條及統一法律見解。
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開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之聲請不合法。
至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未敘明系爭規定一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表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理由,此部分聲請亦不合法。
另,系爭規定二未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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