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61 號
聲 請 人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25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 112 年 2 月 2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 113 年 6 月 17 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經扣除在途期間,已逾越前述之 6 個月法定期限。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