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582,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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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82 號
聲 請 人 溫錦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認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0 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竹檢云力 112 他 4515 字第 1139025435 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惟查,系爭書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非屬得聲請審查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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