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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91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302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受理之裁定,錯誤理解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未就聲請人所持之法院裁判見解違背行政訴訟法第 2 條、第 105 條及第 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規定,以及所援用行政訴訟法第 20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牴觸憲法第 16 條規定加以審酌,係屬無效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核屬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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