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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592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國會擴權爭議條文)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未據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不利終局裁判為本件之聲請,是其聲請系爭規定違憲部分,自與上開憲訴法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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