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審裁,75,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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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75號聲請人廖美燕曾炳坤莊榮兆上列聲請人為都市計畫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都市計畫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6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其上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或侵害其所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等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3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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