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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憲裁字第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劉繼蔚律師聶瑞瑩律師高肇成律師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30段所載「憲法法院」均應更正為「憲法法庭」。 理 由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陳忠五 尤伯祥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全體大法官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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