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統裁,9,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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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統裁字第 9 號
聲 請 人 吳俊明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 5號民事判決,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8號、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757 號及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 1592 號民事判決,就適用民法第 193 條第1項規定,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不同,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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