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2,交,54,2013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54號
原 告 世旺貨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裕舜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237條之2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樹林區,原告公司之所在地為新北市汐止區,而本件之違規行為地為桃園縣蘆竹鄉新南路1 段,均非本院管轄範圍。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