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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118號
原 告 劉天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陳玉好
訴訟代理人 劉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4 年10月30日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因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為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 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且依同法第237條之7 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23時22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後座附載其配偶,行經基隆市成功一路、龍安街口,遭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值勤警員攔查,並當場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下稱酒測)。
原告於第一次吹氣測試後,因儀器雖有顯示酒測值,但未能成功列印出酒測單,警員即向原告表示第一次酒測值為0.27,惟因酒測器異常,未能列印出酒測單,故須更換另一臺酒測器為原告重新進行酒測。
然而,原告表明拒絕接受第二次酒測,警員遂以原告不願配合完成酒測程序,認原告有「酒後駕車拒測(現場告知相關權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當場填製基警交字第RB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4 年10月11日前。
原告於104 年9 月16日提出交通違規陳述單表示不服,被告函請舉發機關表示意見,經舉發機關以104 年10月6 日基警一分五字第1040110788號函查復表示違規屬實,被告遂於104 年10月30日作成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認定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同日交予原告簽收而送達完畢。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怑鴔i於104 年9 月11日23時22分騎乘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行駛於基隆市成功一路與龍安街口時,因被警舉發「酒後駕車拒測」,遭裁決應處90,000元罰鍰。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所長李惠煌帶班於上述時、地攔檢,該處係單行道,僅夠一輛汽車寬度通行,兩旁色情酒店林立,並有私娼寮多家,員警四人在黑暗的私娼寮旁角落埋伏攔檢,該處非交通要道,也非交通易肇事路段,難與取締酒駕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有所關聯,係員警搶功爭績效為目的之手段。
李惠煌等警員在上述時、地攔檢,未設任何告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1 之規定。
■阰鴔i載妻楊小平回家,李惠煌攔檢後,詢問有無喝酒,原告回答沒有,李惠煌拉住原告之衣領,嗅聞原告之口鼻、脖子、耳朵、衣服等甚久,因楊小平希望快點放行回家,乃稱「我(楊小平)有喝一點酒」(意與原告無關),李惠煌就要求原告進行酒測,同時推開楊小平到旁邊去,原告不服員警對妻子之口氣與態度,情急之下將「未喝酒」一詞說成「未騎車」,於是激怒李惠煌不斷大聲責罵原告夫婦「無賴」。
原告雖有異議,但仍接受警員黃國欽之酒測,黃員告知酒測數值「0.27超過0.25標準,要帶回派出所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0.18要開罰單」等語,但黃員打印1 張酒測單卻說「靠腰,出不來」。
原告在黯淡燈光下有看到黃員列印1 張白紙出來,卻不給原告看,懷疑黃員亂說酒測結果而與列印之數值不同。
原告在等待第二臺儀器接受第二次酒測時想抽菸(原告菸癮極大),李惠煌卻不斷阻擋並搶掉香菸在地,因原告對李惠煌等三名男警惡劣態度難以接受,且無義務「在同一行為內而進行第二次酒測」,於是遭警舉發「酒後駕車拒測」。
原告認為員警執勤違反程序正義。
■囧抩畯鴔i所為,顯然已接受並完成酒測一次,警員黃國欽朗讀酒測數值後卻無酒測單,就要求第二次重測,儀器損壞,豈有歸責於原告之理?員警出勤應將裝備、武器、相關儀器等準備妥當而檢查處於正常使用狀態,非以儀器或武器損壞歸咎於人民。
警方動作顯示第一次酒測0.27成功完成,僅係沒有犯罪證據,應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卻違法以行政罰開具紅單指原告酒後拒測。
一行為豈可要求原告作二次酒測。
■肊瓵蚸痟■,係指始終拒絕接受酒測,但原告已成功完成吐氣、吹氣動作,沒有義務再接受第二次酒測,否則永無止境。
黃員閱讀酒測數值0.27,雖無酒測單之證據,但顯示有涉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刑事法律責任,依據刑事訴訟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應告知檢察官及實施抽血檢測酒精濃度,而非開單舉發「酒後駕車拒測」。
■■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抗辯:■怑鴔i對原舉發疑義,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復略以:「員警於違規時、地將原告攔查並當場實施酒測,酒測值為0.27毫克,惟吹測完畢儀器未能及時列印酒測聯單且亦無記憶資料,經員警向原告解釋需換儀器進行第二次酒測之原因與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及儀器呼氣檢測方式,原告不願接受第二次酒測,依法舉發,並無不當。」
本所於104 年10月30日製開裁決書,裁決書於同日送達。
■迉赫袬|發單位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舉發。
本案件移至本所,本所依上開條例第9條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項規定,裁決如裁決書處罰主文,應為適法。
■囧藪n明: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怮魒T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
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 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9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而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此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明定。
司法院釋字第 699號解釋理由書略以:「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下稱酒測;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
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
而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若非如此,不僅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
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
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交上字第126 號行政訴訟判決可資參照)。
換言之,汽車駕駛人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除以駕駛人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外,如其雖未以言語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應屬之。
■迉t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 規定:「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
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
■■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
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
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
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
■■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
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
實施第一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
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為協助員警執行酒駕取締勤務,訂頒有「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其中關於「作業內容」部分,規定:「■氶K…3.檢測結果:ぇ成功:儀器取樣完成。
え失敗:向受測者詳細說明檢測失敗原因,並請其重新配合檢測。」
另於「注意事項」尚規定:「3.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經值勤員警依本作業程序完成檢測後,不論有無超過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
但遇酒精濃度測定值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現場帶班人員應指揮停止使用該酒精檢測器,改用其他酒精檢測器進行檢測,必要時,應檢附原異常之紀錄。」
(故若酒測器有明顯異常,應停止使用該酒測器,改用其他酒測器進行檢測,即使已印出紀錄者亦然。
)由上揭規定可知,所謂「實施檢測成功」,應指「儀器顯示取樣完成」,且應俟「儀器列印出檢測結果紙(即酒精濃度測定單)」,方屬取樣完成、檢測成功。
由於正常運作中之酒測器,本應於受測者吐出足夠氣體量後,在儀表板上顯示測定值,並列印出測定單,倘有列印不出來時,該儀器顯然有問題,檢測應屬失敗,員警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以上述標準要求須列印出測定單方屬取樣完成,目的在於測定單可顯示系爭正在使用儀器之型號、使用次數(牽涉該次檢測是否在檢定合格證書允許之1000次範圍內)、採樣詳細時間、採樣結果等,有助於杜絕日後涉訟時許多不必要之爭議,此等以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在認定是否處以行政罰或刑事罰時顯係重要證據,自須列印完成且留存以供日後查證。
倘以「儀器儀表板顯示出測定值,但無法列印出測定單」,仍認定檢測完成,要求員警禁止另以其他儀器進行檢測,由於儀器當場顯示之測定值、受測時間等資訊無法紀錄於儀器中,若僅憑警員陳稱目睹之測定值(以證人身分作證)、或檢測過程之錄音錄影紀錄為佐證,認定受測者有涉及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刑事罰(刑法公共危險罪),並據以開單舉發或為刑案偵查,極易遭受測者質疑,更易導致涉訟時認定事實之困難;
且因儀器既有異常(故障),測出之數值是否準確即非無疑義,更不能勉強認定為係「儀器取樣完成,檢測成功」,如逕以該次測試結果作為處以行政罰或刑事罰之基礎,倘該儀器確因異常而失準,亦有造成誤罰之虞,使受測者蒙受不必要之風險。
以本案而言,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後,一方面主張第一次酒測測出「0.27」已屬成功完成測試,一方面仍否認有飲酒之事實,且在書狀中表示「警方沒有異常數值的紀錄,口說無憑」;
更足顯示欠缺測定單紙本之結果,易導致當時數值為何之認定爭議,甚至牽涉儀器既列印不出測定單而異常,是否測得數據亦有失準之虞等爭議。
因此,上述規定所指「實施檢測成功」,應以「儀器取樣完成列印出測定單」為基準,且須在「儀器取樣完成列印出測定單」檢測成功後,員警始不得對受測者實施第二次檢測,倘有因列印不出測定單而檢測失敗時,員警自得向受測者說明失敗原因並要求以其他儀器重新進行酒測。
■坌d原告於104 年9 月11日23時22分許,騎駛系爭機車,後座附載其配偶(即附表中所載「生友人」),行經基隆市成功一路、龍安街口,遭舉發機關值勤警員攔查,當場實施酒測。
原告於第一次吹氣測試後,因儀器雖有顯示酒測值,但未能列印出酒測單,警員即向原告表示第一次酒測值為0.27,惟因酒測器異常,未能列印出酒測單,故須更換另一臺酒測器為原告重新進行酒測;
原告拒絕接受第二次酒測,警員遂認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當場填製基警交字第RB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系爭舉發單)予以舉發,原告於應到案期限前提出交通違規陳述單表示不服,被告函請舉發機關表示意見後,仍認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而於104 年10月30日作成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裁決書(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情,有系爭舉發單、裁決書、被告104 年12月1 日北監基字第1040237008號函(含系爭舉發單、裁決書、前述裁決書之送達證書、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4 年10月6 日基警一分五字第1040110788號函、取締過程錄音錄影檔案光碟及譯文)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均堪採認為真。
■犮趕|於調查程序勘驗舉發機關所提之酒測取締過程錄音錄影檔案光碟,關於原告與警察間之對話內容,均詳如附件(參本院卷第50至73頁勘驗筆錄);
對照前述光碟所附路口監視器畫面檔案,攝得原告騎駛機車搭載配偶(即附表所示「生友人」)正在行進間(監視器畫面中原告與配偶身上穿著與上述光碟內之身上穿著相同),足認原告確實係騎駛機車搭載配偶遭執勤警員攔查,原告於調查程序亦自承當時確實有騎車等情(本院卷第72頁),可見原告在警員執行酒測取締過程中多次稱「誰騎車啊,我推車過來,哪有騎車」、「我沒有騎車」、「我推過來的,你非要說我騎車」等語,均係不實。
原告於調查程序辯稱當時係「說錯了,一直跳針」云云,惟倘係一時口誤,豈有可能重覆如此多次,遑論依原告與警員之對話過程可知,原告之配偶最初曾說出「因為我們騎來的車往那邊」,警員稱「你們騎車過來,我攔你沒錯啊」,原告隨即表示「誰騎車啊,我推車過來,哪有騎車」,警員表示親眼目睹原告騎車且願意至法院作證時,原告復稱「我沒有騎車」、「我幹麻酒測」、「你們都偽證嘛」等語,顯係在否認警員所述「原告騎車」之事實,且有以未騎車為理由質疑為何須接受酒測之意思,足證原告當時並非一時口誤,而係刻意向警方否認有騎駛機車,甚至謊稱係「推車」。
原告於書狀中稱因將「未喝酒」說成「未騎車」,激怒警員李惠煌不斷大聲責罵原告夫婦「無賴」等情,無論警員曾否對原告表示「無賴」(此於本院勘驗過程並未查見,縱有此情,由於原告確實係刻意向警員否認騎車且謊稱推車,甚至指責述說「原告騎車」實情之警員係偽證云云,故警員如有此等評論,尚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由於警員既係目睹原告騎駛機車且懷疑有酒後駕駛情形而予以攔停(此參附件所示警員於對話初期即表示「我有聞到你的酒味」亦足查知),則警員要求原告接受酒測,原告即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參上述所引司法院釋字第69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
■■依勘驗所得之內容,警方對原告告知「如果拒測,直接處罰新臺幣9 萬塊,當場移置保管你的車輛並吊銷你的駕駛執照,3 年不得考領,施以道路安全講習」後,原告曾同意酒測,要求喝水,警員給予包裝水供原告喝水漱口後,原告接受第一次酒測,警員曾表示「0.27,超過0.25了。
好,我必須要把你帶回派出所,依公共危險罪偵辦,清不清楚」,原告目視酒測器(儀表板)時未有任何質疑(未質疑其所見數值並非0.27),然而,警員隨後發現酒測器無法列印出酒測單,遂向原告說明:這個明顯異常,因為它測出來有數值,但是列印不出來,須再測一次,以第二次測的為主等情(本院卷第58頁),顯見當時酒測器有異常,未能正常列印出酒測單,而警員已依上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及「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向原告詳細說明檢測失敗原因,並請原告重新配合檢測。
是以,警員自得要求以其他儀器重新進行酒測,原告於此時仍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
依附件所示對話內容可知,原告並未配合重新接受酒測,而係不斷以欲抽菸為由不願立即進行酒測,警員告知為避免影響測定值,不能飲用飲品或抽菸、嚼檳榔等,原告仍堅持欲抽菸且與警員抬槓:「抽菸不行,那什麼時候可以」、「那我要不要漱口」、「哪裡有看到」,警員多次勸說,並表示若原告仍拒絕測試,將開立拒測之舉發單,且強調取締過程正在錄音錄影,惟原告仍明確向警員表示:「我們在法院見好了,我拒測」,甚至當原告之配偶在旁表示「測一測走了啦」時,原告仍回稱「妳懂什麼」,且向警員表示「拒測,法院見」,警員再度向原告詳細說明「拒測就直接處罰9 萬塊,當場移置保管你的車輛,吊銷你的駕照,3 年不得考領,並施以道路安全講習……再告知你一次,你好好考慮一下到底要不要拒測,拒測不一定比較好……」,原告仍稱「我又沒有騎車」(再度否認騎車),嗣後雙方有口角爭執,原告之配偶再表示「測一測還是怎樣」,原告更再度表明「我幹麻測,我又沒有喝酒,……我推車過來的啊,我又沒有騎車。
搶績效,這樣搶法」,足見在警員勸導且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後,原告係以言語明確地數次向警員表示拒絕接受酒測之意思。
原告本負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且本即不得以「沒有喝酒」、「須先抽菸」等藉口作為拒絕接受酒測之理由,卻明示拒絕接受酒測,自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所指「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指測試酒精濃度是否超過規定標準)之檢定」之情形,警員當場開立系爭舉發單,被告並進而作成原處分裁罰原告,自屬合法有據。
原告主張其已完成吹氣,已無義務再次接受酒測云云,並非可採,業經本院析述如上;
又其主張員警出勤本應備妥儀器,確認儀器處於正常狀態,不應以儀器損壞歸咎人民云云,然而,員警要求重新檢測,同時寓有放棄第一次測得數據,不使異常(故障)儀器所測得數據(可能失準)用於決定原告是否涉及行政罰或刑事罰,對原告而言本無不利,何況,本案警員並未以「0.27」此一有爭議之數值(原告於調查程序否認飲酒且懷疑該數值之正確性),認定原告之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舉發行政罰違規事實或將原告涉及公共危險罪部分移請檢察官偵辦,本案係在警方表達因儀器有異常,未取得以正常儀器測得之檢測結果,要求重新測試之情況下,原告仍向警員明示拒絕重新接受酒測,應認原告係違反應配合酒測之義務,而屬「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
■ン鴔i另主張該處非交通要道,也非易肇事路段,難與取締酒駕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有關聯,且李惠煌等警員在上述時、地攔檢,未設任何告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1 之規定云云。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1 係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本條例第35條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除依法舉發外,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
前項汽車駕駛人不服從指揮或稽查逕行離開現場或棄車逃逸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得為下列處置:■■依本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4款及第4項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
■■棄車逃逸者,並逕行移置保管該汽車。」
前述規定僅係在規範若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設有告示正在執行酒測之處所卻不停車接受稽查時,警察可為之相關處置,並非在賦予「僅在設有告示正在執行酒測之處所方能進行酒測」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第35條第1項之測試檢定亦未規定警方負有在現場設置告示之義務(惟警方若無明顯告示,可能發生有民眾駕駛汽車行經該處因不知警方正在執行酒測勤務而逕行離開時可否認定係「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之疑義,本案並不發生前述認定上之困擾),故警方攔檢之處所縱未設有執行酒測勤務之告示,倘警員目睹汽車(含機車)駕駛人有疑似酒後駕駛之情事時,自仍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
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係要求汽車駕駛人如有前述情形者即不得駕車,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所設行政罰亦係在遏止酒後駕車等危險行為,只要駕駛人係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行駛,即有適用餘地;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就「道路」定義為「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足見只要屬於「道路」範圍,即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適用,自不限於原告所稱僅「交通要道、易肇事路段」方能進行酒測檢定。
原告上述質疑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執勤警員對原告之第一次酒測雖有顯示數值,但列印不出測定單,可見系爭儀器有異常故障情形,該次檢測取樣並未完成,檢測尚未成功,警員自得要求另換其他儀器對原告重新執行酒測,尚無原告所指「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規定之適用。
原告既仍負有配合酒測之義務,其於上述時、地明示拒絕酒測,即屬「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認事用法核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 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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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檔名:『0(1).AVI』 │
│(檔案長度3分,18:28:16-18:31:16) │
│警:怎麼攔下來的,我跟你講(一名女子即生友人同時大聲說話│
│ ),我們準備到法院,吼,小姐,不要再講了。來,先生,│
│ 你的身分證字號。 │
│生:我做筆錄幹麻要到法院。 │
│警:沒關係,沒關係,來來來,沒關係啊。 │
│警:你為什麼要告我,你為什麼要告我? │
│生友人:用講,用講的。 │
│生:你這樣推我幹什麼呢? │
│警:我沒有推你。 │
│生:這樣(作手勢)推,這樣不是推嗎? │
│警:請你出示你的證件,請你出示你的證件。 │
│警:先生麻煩配合出示證件,好不好。因為我們要執行公務。 │
│生友人:因為我們騎來的車往那邊。 │
│警:來,劉先生嘛喔。 │
│生:也沒有怎麼樣啊。 │
│警:啊你們騎車過來,我攔你沒有錯啊。 │
│生:誰騎車啊,我推車過來,哪有騎車。 │
│警:騎車過來,我看到了,我2、我4個眼睛都看到了。 │
│生:4個眼睛。 │
│警:我準備到法院作證。 │
│生:你作證喔。 │
│生:有那麼兇喔?你怎麼警察那麼兇呢? │
│警:我跟你講,你比我更兇。 │
│生:我只。 │
│警:又那麼大聲。跟你講,我當警察也沒有那麼大聲。 │
│生友人:…用那個。 │
│警:…那麼大聲…。 │
│警:沒有,沒有…。 │
│生友人:…。 │
│警:還有,還有。 │
│警:我跟你講…。 │
│(以上生友人在旁與警員大聲說話,說話內容聽不清楚) │
│警:你要作酒測嗎? │
│生:啊。 │
│警:你要作酒測嗎? │
│警:我現在對你依法執行酒測。我有聞到你的酒味。…你有騎車│
│ 。 │
│生:那我,我找,我找,我找,我找特殊人員(離開原本站立的│
│ 位置)。 │
│警:等一下,你等一下,你等一下。 │
│警:你等一下,好不好。 │
│警:你等一下,你等一下。我現在先把這件事情做完。 │
│生友人:(站在生左前方,大聲說)我哪裡有錯?我哪裡有錯?│
│警:我跟你講…我來制止你。 │
│生友人:…你現在叫我過去。 │
│警:…。 │
│警:來,我們現在依法執行酒測。不要妨礙公務。 │
│警:來,劉先生,我現在再問你一次。我現在再告知你一次。吼│
│ ,我親眼目睹你騎摩托車從那邊騎過來。 │
│生:我沒有騎車。 │
│警:然後也有聞到酒味。 │
│警:我看到了。 │
│生:你看到了,我沒有酒測。我我…我沒有騎車。 │
│警:來,沒關係。 │
│生:我幹麻酒測。 │
│警:有沒有,有沒有做。 │
│生友人:(對生說)好啦,做就做嘛。 │
│警:有沒有做儀器就知道了,你不一定會超過,吼。 │
│生:我沒有酒測。 │
│警:我現在跟你講。 │
│生:我也沒有酒測。 │
│警:我現在在跟你講。 │
│警:先生我看到了。 │
│警:我們都有看到。 │
│警:我們都可以作證。 │
│警:我們有看到,我親眼看到。我沒有看到,我不會攔你。 │
│生:那你可以打我嗎? │
│警:我沒有打你喔,誰打你? │
│生:你,你們你們。 │
│警:沒有人打你。 │
│警:從來沒有碰到你。 │
│警:我們全程錄音錄影(指著攝影鏡頭),沒有人打你。 │
│警:來,劉先生,我告知你喔,如果拒測的話喔,直接處罰新臺│
│ 幣9萬塊,當場移置保管你的車輛並吊銷你的駕駛執照,3年│
│ 不得考領,施以道路安全講習,清不清楚。我現在告知你的│
│ 權利。 │
│生:我就沒有騎車,你幹什麼。 │
│警:我們都有看到,我們都有看到。 │
│警:我們絕對到法院作證,我們看到你騎車了。 │
│生友人:那你在講啊。 │
│生:那個偽證嘛,你們都偽證嘛。 │
│警:好啊,沒關係,讓法院認定啊,偽證不是你認定的啊,你又│
│ 不是法官。 │
│生:那我怎麼辦?我怎麼拒測咧? │
│警:我依法告知你啊,你跟我講,你有沒有拒測啊?最多我就依│
│ 法告發而已嘛。 │
│警:有什麼問題你可以去申訴啊,啊我們現在在依法行政啊。 │
│生:你依法行政有必要。 │
│ │
│2.檔名:『0(2).AVI』 │
│(檔案長度3分,18:31:17-18:34:17) │
│警:有必要怎麼樣。 │
│警:你說你沒有喝酒,但是我有聞到你的酒味。所以我要跟你執│
│ 行酒測,清不清楚。 │
│生:你有這麼必要,一定要。 │
│警:一定要酒測。一定要。 │
│生:你有必要這麼兇嗎? │
│警:我們沒有兇。 │
│警:如果你配合,我們就不會這樣。 │
│生:我剛剛也,我本來很配合啊。 │
│警:那你現在開始配合行不行。 │
│生:我就沒有騎車,你幹嘛你。 │
│警:我們都看到,(對另一警員說)我跟你說,他說這個都廢話│
│ 。權利告知完成,沒有就開拒測。 │
│生友人:好啦,沒關係啦。我跟你講啦,他開就開啦,他送到法│
│ 院就法院嘛,我們真的沒騎車,他自己要不要開就開嘛│
│ …我們推車來的…。 │
│生:我沒有騎車,你也要。好好,我我我酒測,酒測啦酒測。 │
│(生友人繼續在旁邊碎碎念) │
│警:你要酒測喔,OK來,這邊先幫我簽名,來。 │
│生:好好好好。 │
│生:那喝個水可以吧。 │
│(生友人繼續在旁大聲碎碎念,一名女警告知:這樣是妨害公務│
│…) │
│警:可以。我這邊杯水給你喝水。來,這邊讓你漱口。保障你的│
│ 權利,我一定要給你。 │
│生:好。 │
│警:好不好。 │
│生:你,你,你擋她幹什麼呢? │
│警:幹嘛。 │
│生友人:我跟你講,讓他開就開啦! │
│生:沒有…她有什麼關係呢? │
│警:這樣就好了。 │
│(生友人繼續在旁邊大聲碎碎念) │
│警:你幹麻,你要打人喔。你幹麻。 │
│生:我怎麼會打你,是你們四個打我。你看你。 │
│警:你什麼態度啊。你什麼態度啊。 │
│生友人:你推我我才過來的。 │
│警:你什麼態度啊。 │
│生友人:你什麼態度啊。 │
│警:誰推你啊。 │
│生友人:你什麼態度啊。 │
│警:誰推你啊。 │
│警:來,劉先生,劉先生。你之前有沒有做過酒測。以前有沒有│
│ 做過酒測。以前啦。 │
│(生友人繼續在旁大聲說話) │
│生:以前有啊。 │
│警:以前,啊知道怎麼做啦吼。 │
│生:點頭。(手拿一杯包裝水,用吸管喝水) │
│警:好。 │
│(生友人仍大聲與警爭執中) │
│(生用水漱口,將水吐掉,又繼續喝水) │
│警:來,這邊先幫我簽個名。那個沒有事的先到旁邊去喔,來。│
│(生友人仍大聲與警爭執中) │
│警:對啦,對啦,先離開啦,(跟路人說)你的車擋在路中間吼│
│ 。 │
│(生友人仍大聲與警爭執中) │
│警:來來來,來劉先生這邊先幫我簽名。 │
│生:我在酒測嘛。 │
│警:沒有,我們要先簽名。 │
│生:我就沒測叫我怎麼簽名呢? │
│警:沒關係,我現在只是,我現在讓你簽名的意思。 │
│(生友人仍大聲與警爭執中) │
│生:我為什麼要簽名嘛。 │
│警:來啦,你先聽我講啦。 │
│生:我又沒有開始測,怎麼會有要簽名呢? │
│警:你先聽我講,你先聽我講喔,你可以看(拿告知事項給生看│
│ ),我現在請你簽名的意思是因為我告訴你的是我等一下跟│
│ 你作酒測,我已經告知你流程,然後告知你處罰的規定。 │
│生:我酒測我酒測。 │
│警:好。 │
│生:我酒測。我不需要簽名。 │
│警:好。沒關係。 │
│生:對不對。 │
│警:好,來,來拿著。我幫他作酒測。 │
│生:已經酒測過了吼,還…,你很奇怪耶。有必要,我看你喝酒│
│ 啦。你是不是有喝酒啦你。 │
│警:好啦,現在不要再講那些了,來,我們趕快把事情做好。 │
│生:你有喝酒還怎樣啦。你看,4024你怎麼回事啊你啊。要這麼│
│ 兇嗎?大家看到了沒有,對我太太這麼兇。 │
│生友人:對我女生這麼兇。 │
│警:誰兇。 │
│警:先生你們好好配合就好啦,還是你們要,怕什麼。 │
│生:配合配合。 │
│警:喔,來。 │
│ │
│3.檔名:『0(3).AVI』 │
│(檔案長度1分42秒,18:34:17-18:35:59) │
│警:來,新的吼(拿吹嘴給生看),拆了新的吹嘴吼。 │
│生:我來吹,我吹,我吹。 │
│警:等一下喔歸零。 │
│生:OK。 │
│警:等一下要歸零,歸零讓你看一下喔。 │
│警:跟吹氣球一樣,用力吹,一口氣。 │
│生:好好好好。 │
│警:持續吹到啪一聲就好了。 │
│警:來,歸零了,看一下,歸零吼。 │
│(生看一下酒測器) │
│警:來。 │
│生:(含住吹嘴很簡短吹一次氣)。 │
│警:不是,不是,用力吹。 │
│警:持續5到10秒鐘,好不好。 │
│生:好好。 │
│警:等一下,它現在還在跑喔。不是吹一下下,啊不要倒吸,吹│
│ 一口氣用力吹,像吹氣球一樣,持續吹5到10秒鐘。 │
│生:好好。 │
│警:來。(將酒測器靠近生,生含住吹嘴開始酒測) │
│警:氣沒有進去,氣沒有進去。 │
│警:先生要吐氣啊。 │
│警: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好,有聽到啪一聲,ok,等一下喔│
│ 。 │
│警:好,0.27,超過0.25了。好,我必須要把你帶回派出所,依│
│ 公共危險罪偵辦,清不清楚,吼。 │
│生:(看一下酒測器)好。 │
│警:出來有數值吼。 │
│警:靠夭,沒跳出來。 │
│ │
│4.檔名:『0(4).AVI』 │
│(檔案長度3分,18:38:39-18:41:39) │
│警:換另外一台機器,我換另外一台機器。 │
│生友人:那個機器是壞的嗎? │
│警:蛤。 │
│生友人:那個機器是不是壞掉了。 │
│警:都會經過檢測,但是這個明顯異常。因為它測出來有數值,│
│ 但是它列印不出來。我再測一次吼,不好意思。那依第二次│
│ 測的為主,吼,好不好。讓你知道一下。 │
│(生嘴叼著香菸) │
│警:先不要抽菸好嗎?先不要抽菸。 │
│生:抽菸是我的 │
│警:先不要抽菸。 │
│生:等一下,等一下。 │
│生:這是我的權利吧。 │
│警:你可以漱口水。 │
│生:抽菸可以嗎? │
│警:你可以 │
│生:對,抽菸可以啊。 │
│警:你可以漱口水,但是你不能抽菸。 │
│警:我們已經給你喝杯水了。(取下生之香菸) │
│生:你怎麼搶我的菸咧。你怎麼可以搶我的菸咧。 │
│(生友人:你不要抽啦吼。) │
│生:不是啊。 │
│警:我們在做酒測。 │
│警:先生你配合一點好不好。不要這樣浪費社會資源。 │
│生:你要設績效,你這樣搶績效的啊,你這樣子啊。 │
│警:什麼是作績效,搶績效的? │
│生:你這樣搶績效啊。 │
│警:什麼是搶績效。 │
│警:漱口水給他。 │
│警:給他了給他了。 │
│生:我要抽菸可不可以啊。 │
│警:來,先作完酒測。 │
│警:來,先生來啊,趕快,趕快弄一弄啊。 │
│警:喔,先作完酒測。 │
│生:我跟你講,你不要搶績效。 │
│警:你,你,用手用手擋我。 │
│生:你不要這樣子。 │
│生:(對其友人說)錄音啦。 │
│生友人:我有在錄啦! │
│警:現在錄影,現在錄影,現在錄影。 │
│警:來,來,這邊有新的吹嘴來(拿出吹嘴)。 │
│生:我抽菸可不可以啊。 │
│生友人:不要抽了啦。 │
│警:不要抽了,趕快弄一弄。 │
│生:為什麼不要抽。 │
│警:好了就讓你走了,快一點。 │
│警:不要抽了啦,不要抽了啦。 │
│警:好了,吹一吹就好了。 │
│警:不要抽了,不要抽了。 │
│警:來啦,先生來,我跟你告知一下來,劉先生。 │
│生:等一下,等一下,我抽菸可以吧。 │
│警:不行。 │
│生:為什麼不行,法律法律哪一條。 │
│警:先生我跟你講,你已經超過時間了。 │
│警:你已經超過時間了。你已經超過時間了。 │
│生:我超過什麼時間啊。 │
│警:超過時間了,我跟你說,這個告知權利,不然就不然就拒測│
│ 。 │
│生:告知,什麼叫告知權利。 │
│警:來來來,快點快點。 │
│警:我現在告訴你的權利,你可以拒絕酒測,9萬,還有。 │
│生:我可以抽菸嘛。 │
│警:你可以漱口水。 │
│警:劉先生,快點,來。 │
│警:快點,礦泉水可以讓你漱口。 │
│警:我們已經提供提供漱口水給你了…。 │
│生:這裡啦,就2罐,2罐(轉身拿出一杯包裝水)。 │
│警:沒有啦。 │
│生:我抽菸可不可以呀(轉身將香菸塞入嘴中叼著要點燃)。 │
│警:你不要妨礙公務(阻止生抽菸),你不要妨礙公務喔,你不│
│ 要妨礙公務喔,你不要妨礙公務喔。 │
│警:來啦,先生。 │
│警:我跟你講,你不要妨礙公務喔。 │
│警:你不要妨礙公務喔。 │
│警:你就趕快測一測,那麼堅持作什麼。 │
│警:時間15分鐘已經超過了。 │
│警:你已經超過了。 │
│警:我們都有錄音錄影,15分鐘之後,你不配合,我們就可以告│
│ 發你拒測。 │
│警:從我們開始攔查之後,就不能飲用其他的,或是飲品,或者│
│ 是抽菸、嚼檳榔……會影響測定值。 │
│警:我們都有錄音錄影啦! │
│來,先生,來啦,快點,吼,來。 │
│警:你就趕快測一測就好了。 │
│警:…酒測吼,因為第一次很明顯機器有異常,有吹但是試紙沒│
│ 有列印出來,第二次給你作酒測來,我跟你講,不讓你抽煙│
│ 是怕影響數據啦,怕影響數據啦,好不好。 │
│生:我抽菸可以吧。 │
│ │
│5.檔名:『0(5).AVI』 │
│(檔案長度3分,18:41:39-18:44:39) │
│警:來,先作完酒測。 │
│警:來啦。 │
│生:妳給我錄音錄一錄。 │
│警:沒關係,我有在錄,都有在錄啦。 │
│生:我抽。 │
│警:好不好,先不要抽,測沒有多久,趕快,趕快。 │
│生:我抽菸可不可以啊。 │
│警:你等一下測完,要抽就讓你抽了。 │
│警:測幾分鐘就好了。 │
│警:先生從我們攔停你開始,都不能再給你飲用任何的飲品,或│
│ 者是抽菸,或者是嚼檳榔,都有可能會影響測定值,這些都│
│ 是法律有依據的。 │
│生:抽菸不行? │
│警:不行。 │
│生:那什麼時候可以。 │
│警:等你測完,抽幾支我都給你抽。 │
│生:好,那我要不要漱口? │
│警:(指礦泉水)一杯而已,一杯而已啦。 │
│生:哪裡有看到? │
│警:有,我有錄影,我們有錄影。給你漱口,我有錄影。 │
│警:全程都有錄音錄影。 │
│警:來啦,快點。 │
│生:車怎麼能走呢? │
│警:來啦。 │
│生友人:那還要怎樣?車子還要怎樣? │
│生:聽不懂喔。 │
│警:先生,我現在跟你講,權利跟你告知了,如果你再拒絕配合│
│ 的話,我們就直接給你開9萬塊的拒測,你懂意思嗎? │
│警:我們就直接開單。 │
│警:都錄音錄影喔,這個到時候都是可以提出來的喔。 │
│生:好,那我們我們在法院見好了,好我拒測。 │
│警:好,拒測給你開。 │
│警:給他開,給他開拒測。 │
│警:你要拒測是不是,拒測是9萬塊喔,拒測是9萬塊喔。 │
│生友人:測一測走了啦哎喲。 │
│生:妳聽不懂,妳懂什麼啊。 │
│警:上法院不一定會比較好。 │
│生:拒測,到法院見,法院見。 │
│警:拒拒測直接給他開。 │
│警:來,那個車子吼,等一下我們要扣車。 │
│警:那等一下我們要扣車,吼,車上有沒有貴重物品? │
│警:那請你把那個,貴重物品拿起來,貴重物品拿起來。 │
│警:來,我再跟你講一次喔,拒測就是處。 │
│生:測沒有,我跟你講測不知道。 │
│警:拒測就直接處罰9萬塊吼,然後當場移置保管你的車輛,然 │
│ 後吊銷你的駕照,3年不得考領,並施以道路安全講習,清 │
│ 不清楚。再告知你一次,你好好考慮一下到底要不要拒測,│
│ 吼,拒測不一定比較好,但是我還是要告知你的權利。 │
│生:我沒有拒測,我又沒有騎車。 │
│警:吼。 │
│生:來,你們到法院講,好不好。 │
│警:好。 │
│生:來,我們到法院去講。你要去作證,我們到法院去講,我也│
│ 會提出告訴。 │
│警:好。 │
│生:OK。 │
│警:哎,你要簽名啊,我剛告知你的。 │
│生:我不簽。 │
│警:不簽是不是。好。 │
│生:因為我沒有犯罪,我幹什麼要簽。 │
│警:好的好的,沒有關係。 │
│生:是你們硬要我犯罪,硬要我犯罪。402415誤入人罪,法院見│
│ 。 │
│警:把這個話錄進去,我跟你講,你告不到我,我要告你誣告。│
│ 我一定告你誣告,我一定告你誣告,我一定告你誣告。 │
│生:沒關係。 │
│警:你剛剛說我入人於罪,吼,我要告你誣告,告你誣告。 │
│生:好。 │
│警:我絕對告你誣告。我們不是笑罵由人吼。 │
│生:我沒有笑罵你,你們推我(警:我沒有),又打我。 │
│ │
│6.檔名:『0(6).AVI』 │
│警:入人於罪,你還把我的臂章號碼說得很清楚,所以入人於罪│
│ 。 │
│生:我跟你講,大家都看得很清楚。 │
│警:誣告,誣告,就是。 │
│生:你看看,你看看,一直指一直指。 │
│生:我有犯罪嗎? │
│警:有。 │
│生:犯什麼罪。 │
│警:我跟你講,酒駕。 │
│生:我沒有酒呀。 │
│警:酒駕。 │
│生:我沒有酒駕呀。 │
│警:好,那不然,我們到法院講。 │
│生:什麼叫入人於罪?你這麼囂張幹什麼啦。 │
│警:囂張,我跟你講,我執法,我執法立場明確。 │
│生:我知道你執法,我也尊重你執法。但是你有必要這樣推我嗎│
│ (手作推的動作)?你可以這樣打我嗎? │
│警:我沒有推你。 │
│生:這樣(右手手肘作向外的動作),這樣,這樣,這樣子啊。│
│警:沒有,沒有。 │
│生友人:不要再講了。 │
│警:對嘛,就是不要再講了嘛。 │
│生:身分證給你啦。 │
│生友人:有什麼,怎麼處理…測一測還是怎樣嘛。 │
│生:沒有測,我幹麻測,我又沒有喝酒,我幹什麼。我推車過來│
│ 的啊,我又沒有騎車(手持菸抽菸)。搶績效,這樣搶法。│
│警:誰搶績效。 │
│警:先生你講話注意一點,好不好。 │
│生:(把菸蒂丟在地上)搶績效這樣搶法的。 │
│警:我們在錄音錄影,我們在錄音錄影,請你注意你的言行。 │
│生:我有。 │
│警:嘿。 │
│生:我非常注意我的。 │
│警:誰搶績效? │
│生:你搶績效。 │
│警:誰搶績效? │
│生:這樣推,把我老婆推到旁邊去。 │
│警:我們沒有,我一定告你誣告,我一定告你誣告。 │
│生:好,告告告告告。 │
│(生友人持續在旁說話碎碎念) │
│警:我一定告你誣告。 │
│警:你有沒有酒駕,你自己心知肚明啦。 │
│(生友人持續在旁說話碎碎念) │
│警:沒有啊,沒有啊,我跟你講喔,我要告你誣告喔,沒有喔,│
│ 沒有喔,我跟你講。 │
│生:好啦,好啦,身在衙門好修行啦,(生友人持續在旁大聲碎│
│ 碎念)我跟你講啦,身在衙門好修行啦。 │
│警:我們已經進入法律流程了,你先生還是一直都不配合,一直│
│ 講。 │
│生:我很配,我非常配合。 │
│警:那你在那邊說什麼搶績效搶績效。 │
│生:搶績效嘛。 │
│警:已經進入法律流程了。 │
│生:我跟他講,我說你不要搶績效,身在衙門好修行。 │
│警:我沒搶績效。 │
│生:要這樣打人嗎?要這樣推人嗎? │
│警:我沒有打人。 │
│生:…這樣抓起來。 │
│警:所以你酒駕就是在修行,就是在救人? │
│生:然後,我家裡面就就在旁邊,就在旁邊,我家在旁邊。 │
│警:我們執法就是在修行。 │
│生:你有必要這樣推,又打人嗎? │
│警:沒有,完全沒有。 │
│生:沒有? │
│生友人:跟他講沒有你就不要再講了,講什麼,該怎麼走,就怎│
│ 麼走啦。 │
│警:這台喔?這台喔? │
│ │
│7.檔名:『0(7).AVI』 │
│(檔案長度3分,18:47:40-18:50:40) │
│警員間對話:(拒測是35條幾項?你記得嗎?)(第4)(第4項│
│喔?沒有啦我忘記了)(第4項啦喔,酒後駕車拒測,我看一下 │
│,我看一下,我看一下好了)(酒後駕車拒測,現場告知權利)│
│生:不簽,我又沒有酒駕我幹麻。我推過來的,你非要說我騎車│
│ 。 │
│警:沒關係,你這張紅單喔。 │
│生:我不拿,不拿,不拿。沒關係,你扣我的身分證就好了。 │
│警:沒有,我扣你身分證幹嘛,我等一下會還你,我等一下會還│
│ 你。 │
│生:我不要,我沒有,都沒有。 │
│警:你如果不拿,你如果不拿的話,我會我會寄給你啦。啊如果│
│ 你要申訴的話,也是要單子啊。你拿,不簽沒關係。吼,你│
│ ,你紅單你要拿著,啊你拒簽沒關係。 │
│生:我沒有關係,你證件給我拿去就好了。 │
│警:等一下我會那個,好不好。 │
│警:我們證件會還你。 │
│生:我又沒有騎車,我也。 │
│警:你不吹嘛,你不吹嘛。 │
│警:你有問題可以去法院申訴,你不要一直跳針。 │
│生:我哪有跳針啊。 │
│警:不吹,一直說你沒酒駕。 │
│生:我沒酒駕啊。 │
│警:你不吹,不吹然後也不收嘛,對不對,拒簽收嘛。 │
│生:好,那。 │
│警:你要你要收嗎?要收不簽。 │
│生:好,我要怎麼申訴? │
│警:單子拿著,然後去那個地檢署申訴,啊不是地檢署,去那個│
│ 監理站申訴。 │
│警:你有喝酒了,你情緒越來越激動,酒精濃度會越來越高。 │
│生:沒有,哪有喝酒,你亂講,你亂講。 │
│警:你、你、你有沒有。 │
│生:我哪有喝酒,你亂講。 │
│警:你要不要簽收,要收的話。 │
│生:不不不不不。 │
│警:要收你就收,要收你就收。 │
│生友人:不是,不是寄到家裡嗎? │
│生:我哪有情緒激動。 │
│警:比較麻煩,你們會比較麻煩啊,你們會比較麻煩,我還要寄│
│ 給你們,你們會比較麻煩。因為你們到時候要去申訴你還是│
│ 要拿單子給那個。 │
│生:好,那單子給我。 │
│警:那你有收就把這個收。 │
│生:我不簽啊。 │
│警:沒關係我寫拒簽。 │
│生:我又沒有沒有酒駕。 │
│警:沒有啦,你收,你可以不簽沒關係,單子要不要收? │
│生:單子給我,單子給我。 │
│警:單子給你,先拿著,等一下。 │
│ │
│8.檔名:『0(8).AVI』 │
│(檔案長度3分,18:50:41-18:53:41) │
│警:扣車單要給你,好不好。 │
│生:我要,我要申,我要申訴嘛。 │
│警:那個現場告知你喔,如果你,你不簽的話,我還是告知你,│
│ 在10月11號之前去繳這張罰單,不繳也沒關係,但是你要去│
│ ,你要去你要去申訴。好不好,可以嗎? │
│生:好,可以可以。 │
│警:然後去那個基隆監理站去申訴。 │
│生:我先申訴喔,好。 │
│警:去基隆監理站申訴,好,繳的話也是去基隆監理站,好不好│
│ 。 │
│生友人:那他那個車要他要他本人去拿嗎? │
│生:那不管了,朋友的車子。 │
│生友人:沒有,人家就叫我們來拿車啊。 │
│警:車子我們會拖到保管場,啊你們要再去那邊繳交罰鍰,把車│
│ 子領出來。 │
│生:申訴就可以。 │
│生友人:不能吊車,我們要把它帶回家啊。 │
│警:還是要那個啊。 │
│警:好,我現在開一張扣車單給你,因為等一下我要扣你的車,│
│ 摩托車。啊你要憑這張,有沒有繳我不知道,看你要不要繳│
│ 。 │
│生:我要申訴,我要申訴。 │
│警:你要申訴也可以去申訴。那之後你要憑這張去那個保管場領│
│ 車,好不好。 │
│生:好,好。 │
│警:所以你稍等我一下。 │
│生:好,好。 │
│生:黃文良是你嗎? │
│警:黃文良?不是你們不是車主,車子到底是誰的? │
│生友人:沒錯啊,那朋友的嘛。 │
│生:喔,朋友。 │
│生:你叫黃國卿是嗎。 │
│警:是。 │
│生友人:叫我們那個車,不要跟他拿,就不要拿車就好了,還要│
│ 跟他拿車。 │
│警:你聯絡電話是幾號? │
│生:0933 │
│警:0933 │
│生:063 │
│警:063 │
│生:352 │
│警:352 │
│警員間對話:(…115)(啊我打錯了,TWA,我改一下) │
│ │
│9.檔名:『0(9).AVI』 │
│(檔案長度3分,18:53:41-18:56:41) │
│警:我把它劃掉,寫正確的。你那邊有筆嗎?用你的筆寫,我先│
│ 開這個。好,時間有沒有寫?23、22。沒關係,等一下。 │
│警:如果錄到…。我才不管你們老師我一定告你。 │
│生:我不是老師,我是老百姓,但是你不要這麼。 │
│生友人:我們老百姓。 │
│警:我一定告你,一定一定。 │
│生友人:因為你的那個手指著我鼻子…。 │
│警:一定,吼我一定維護我的權益。 │
│生友人:因為就算你是組長,也不能那麼囂張把那個手指到我的│
│ 鼻子,對不對。你要酒測我沒話講,…組長也不能那麼│
│ 囂張嘛(後方遠處有火車列車經過)。 │
│ │
│10.檔名:『0(10).AVI』 │
│(檔案長度3分,18:56:42-18:59:41) │
│警員間對話:(00000000,沒寫,都沒寫,00000000)(組長,│
│這條路上有監視器嗎?)(調調看) │
│生友人:大家都知道啦。都看得到的啦。 │
│警:我跟你講,這個社會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亂,你知道嗎?就│
│ 是有你們這種人。 │
│警:沒關係,劉先生來,這邊喔。 │
│生:我沒有酒駕。 │
│警:沒關係,你剛剛自己都說騎了嘛。 │
│生:誰講。 │
│警:好,你有問題就申訴,有問題就申訴。 │
│生:你亂講。 │
│生友人:好了,不用再講了。 │
│警:這些先給你們,來。 │
│生友人:你們已經該作的就作了嘛,好不好,不用再講了。 │
│警:這邊喔,這張幫我簽名是因為我這張有交給你,吼,啊幫我│
│ 簽名。 │
│生:我不簽。 │
│警:你剛說要拿單子阿。 │
│警:沒關係。 │
│生:沒有沒有,我不簽。 │
│警:沒關係,你不簽好沒關係,我現在讓你。 │
│生:我沒有,我沒有酒駕。 │
│警:沒關係啦,你不簽我們都寫拒簽啦。 │
│生:你就隨便開,你就隨便開,我就,我就拿就好了。 │
│警:沒有,我跟你講,沒關係,我跟你講喔。你這張單子啊吼,│
│ 的權利我還是要告知你喔,你在9月11號之前吼,如果繳清 │
│ ,有去繳錢的話,繳清的時候,拿這張單子,到文化路,基│
│ 隆市文化路保管場去領車。 │
│生:好。 │
│警:好不好,這是你的權利。 │
│生:好。 │
│警:吼,我當場告知你啦吼。 │
│生:我沒有酒駕。 │
│生友人:9月11號是不是。 │
│生:我又沒有酒駕,你要。 │
│ │
│11.檔名:『0(11).AVI』 │
│(檔案長度1分8秒,18:59:42-19:01:50) │
│警:10月11號以前。10月11號以前。今天是9月11號。 │
│生:1個月,1個月。 │
│警:1個月的時間啦吼。2張2張都是。 │
│生:你剛剛寫9月11號。 │
│警:我們更正,現在10月11號。 │
│警:沒有,這邊這邊寫的。告發時間是9月11號,今天是9月11號│
│ 。 │
│生:對。 │
│警:然後你10月10月11號之前要完成,去繳錢。 │
│生:好好。 │
│警:然後領車也是一樣好不好。 │
│生:好。 │
│警:好啊你不簽,我就寫拒簽。 │
│生:我沒有我沒有拒,我就沒有做這件事。 │
│警:一樣嘛,就不簽嘛,對不對。好,這樣就可以了,來證件還│
│ 你。 │
│生:好。 │
│警:啊你那個,車上的貴重東西拿一下,啊車鑰匙要給我們。你│
│ 先把車鑰匙拔起來。 │
│警:車上確認一下,你看一下看有沒有什麼,有沒有什麼貴重的│
│ 物品。 │
│警:確認一下啦吼,比較保險。 │
│(生與生友人走到機車旁邊,打開機車置物箱) │
│警:來看一下喔,確認裡面有沒有什麼貴重物品,你翻一下。 │
│(生與生友人在查看機車置物箱) │
│警:沒有啦吼,確認啦吼。 │
│生友人:你衣服拿起來了? │
│生:不要,不要。 │
│警:好,不要,沒關係,那你就放著,好不好。 │
│生:帽子放裡面好了(把生友人手上之白色安全帽接過來塞入置│
│ 物箱)。 │
│警:摩托車鑰匙就好了,摩托車鑰匙就好了。嘿,摩托車鑰匙就│
│ 可以了。 │
│警:哎,小心小心,我幫你拆啦,我幫你拆,我看得到,比較快│
│ ,好不好。 │
│警:好…好。 │
│生友人:手機有沒有拿。 │
│ │
│12.上述對話,原告劉天生身穿紅色系長袖POLO衫(領口露出內 │
│ 穿之白色圓領上衣),左肩背黑色背帶之包包,戴眼鏡,原 │
│ 告之配偶(上稱「生友人」)穿白色圓領短袖T恤及黑色背 │
│ 心,手拿白色安全帽。以上之對話,係在類似傳統市場的環 │
│ 境下進行(拍攝過程中曾拍到豬隻屠體),員警與二人對話 │
│ 過程中,不時有民眾走路經過或騎車、開車經過,也有民眾 │
│ 在旁觀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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