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4,交,12,201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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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2號
原 告 鄭書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行訴訟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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