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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韋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春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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