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4,簡,21,2016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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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綠蔚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江明海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綠蔚為上訴人即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而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時,上開規定則不適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原代表人林聖忠之代表權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消滅,而由陳綠蔚代理,因其有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故訴訟程序不因而當然停止,且不生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問題。

又上訴人於訴訟中未由陳綠蔚聲明承受訴訟,亦未陳報代表人變更情事,而遲至105年7月15日提出上訴狀時,方才以陳綠蔚為代表人。

爰依上述說明,裁定命由陳綠蔚為上訴人之代表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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