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4,簡,29,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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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9號
原 告 順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煊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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