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4,簡,31,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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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1號
原 告 沛和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仲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553號裁定移送予本院。
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又原告於起訴狀「原證2」係誤附民國104 年8 月31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書影本,並未檢附起訴狀所指「104 年8 月19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書」影本(指針對被告於103 年4 月25日作成之第103 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之訴願事件),原告應一併補提前述「104 年8 月19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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