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5,交,42,2016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42號
原 告 賀照隆


上列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原告應補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收受該裁決書之日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本件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記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並以該機關之代表人(即陳玉好所長)為法定代理人,原告應予補正。

三、本件起訴之聲明應為:「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