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5,簡,13,2017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慶豐
訴訟代理人 蔣鳳勝
上列當事人間之政府採購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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