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5,簡,5,2016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裴氏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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