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6,交,157,2017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57號
原 告 郭垣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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