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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3號
原 告 張基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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