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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51號
原 告 郭永輝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之承受訴訟人)
代 表 人 袁國治
訴訟代理人 劉天佑
吳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106 年4月7日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五拾元由原告負擔。
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伍佰參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本件係屬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同條例)第8條之交通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㈡原告原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區監理所)為被告而提起本件交通裁決撤銷訴訟,訴訟標的則為該所民國106 年4月7日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
惟原告起訴後,因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下稱基隆監理站)於107年1月15日改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市區監理所),而原由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以臺北區監理所名義所為包括前揭裁決之職務,則均移交臺北市區監理所,嗣臺北市區監理所亦由其代表人袁國治以臺北市區監理所名義具狀向本院承受訴訟,依最高行政法院92年4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㈠意旨,應予准許。
㈢按依行政訴訟法第197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
而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上開規定除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外,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亦有準用。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而適用第111條第3項第5款、第19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原僅聲明撤銷原處分,惟因本件撤銷標的之原處分,均已於原告起訴前執行完畢,其中吊銷駕駛執照因涉及吊銷及禁考期間之經過,與已然執行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以撤銷而回復原狀之可能,原告經本院曉諭後,則於調查程序以言詞將原訴之聲明變更並追加如下列原告主張欄所載(本院卷第84頁)。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亦認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洵屬適當,爰均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5年7月8日1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沿基隆市安樂區基金公路往基隆市區方向,行經基金公路與內寮澳底產業道路交岔路口後,隨即將系爭汽車臨停在路旁,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大武崙派出所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察游輝雄等人發現其有飲酒徵兆,而要求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惟原告消極配合而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上開警察遂以基隆市警察局基警交字第RB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當場舉發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交通違規行為,並移置保管系爭汽車,其應到案日期為105年8月7日前。
嗣原告雖於105年7月11日即繳納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繳送駕駛執照,並於105年7月18日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然仍於105年7月18日以違規陳述書向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陳述意見,而被告則據舉發機關105年7月28日基警四分五字第1050409798號函,認原告上開違規行為屬實,遂於106 年4月7日依同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以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處分原告罰鍰9 萬元,及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且於同日對原告送達上開字號之裁決書(下稱系爭裁決書)。
原告不服上開處分,遂於106年4月18日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而被告則於107年3月23日具狀並送達原告而更正系爭裁決書所載違規地點為「基隆市安樂區基金公路與內寮澳底產業道路交岔路口」。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當時係與友人許坤得及盧文仁駕駛系爭汽車至台二線53.9公里處,將車停妥在路邊休息,友人許坤得下車在草叢小便,嗣有警車經過而開至系爭汽車前,警察並向原告盤查及要求酒測,原告認系爭汽車並非經警攔停,應無配合酒測之義務,卻遭警察以拒絕酒測而製單舉發。
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第699號解釋(及湯德宗大法官之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被告應就原告當時駕駛行為有「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否則即無合法酒測,並因而認定原告構成拒絕酒測違規之餘地,爰提起本件訴訟。
復因原告已先行繳納罰鍰9 萬元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暨繳送駕駛執照,因而聲明:⒈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撤銷,被告應返還原告已繳納之罰鍰9 萬元。
⒉原處分關於吊銷駕駛執照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確認違法,被告應返還原告已繳送之駕駛執照。
四、被告答辯略以:原告對原舉發之疑義,依舉發機關查復結果,因系爭汽車駕駛人無預警將車輛突然靜止在車道上,經正值他向停等紅燈之巡邏警察發現其行駛行為異於常態,而依法攔查,攔查時又發現車內及駕駛人即原告均有濃厚酒味,因而對原告實施酒測,惟原告皆以佯裝吹氣之消極推諉方式受測,經連續更換3 次全新吹管,並逐次規勸及宣導相關權利,原告始終未完成測試,故本件舉發並無違誤。
則臺北區監理所依法裁決,應為適法,原告之訴,應無理由。
因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
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 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9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而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為同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6項所分別明定。
而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
若非如此,不僅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
況依同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情況排除在外之意。
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126號行政訴訟判決參照)。
再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在於補充同條例缺乏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程序規定,而屬於「個別臨檢」之性質。
從而,當警察依客觀情狀判斷認係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而有稽查並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必要時,汽機車駕駛人自不得無故拒絕。
另警察對拒絕酒測之駕駛人,應先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包括處9 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得依同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製單舉發(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 號行政訴訟判決參照)。
經查,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除後列兩造爭點外,有原告提出之系爭裁決書、被告提出之系爭舉發單、原告違規陳述書、舉發機關105年7月28日基警四分五字第1050409798函、106年5月16日基警四分五字第1060405815函所附舉發過程之錄影檔案光碟、系爭裁決書及送達證書等影本為證(本院卷第 9、20至23頁),且有證人許坤得之證詞(本院卷第61至62頁)可參,又上開舉發過程之錄影檔案光碟,經本院於調查程序當場錄影畫面,詳如附件,而原告對本院勘驗結果、舉發警察當時已先行提供杯水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暨原告拒絕酒測等客觀事實,均無爭執(本院卷第45頁),自均堪信屬實。
從而,本院應審究之主要爭點厥為:舉發機關警察於上開時地對原告要求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是否合乎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舉發機關及被告依同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對原告所為舉發及原處分,是否適法?查,證人許坤得於本院調查程序證述:本件舉發當時,伊在現場,因當時之前伊等在金山區重和里的一個自來水廠聚餐,當時伊等吃的或許是全酒的薑母鴨,因為米酒味道很重,是朋友拿來的;
伊等在聊天時講到廟口的滷肉飯,所以伊等打算再去廟口吃滷肉飯,當時車上共有伊、原告、還有一位朋友盧文仁,原告開車,伊坐副駕駛座,盧文仁坐後座,原告開到北濱公路跟湖海路的路口,已經過了紅綠燈,突然停在路邊,而且停了幾分鐘,伊不知道他要做什麼,而伊跟他不太熟,所以也沒有問他他要做什麼,盧文仁在睡覺,後來隔了幾分鐘後,伊才想到伊要尿尿,所以伊就跟原告說我要下車尿尿,後來伊就下車站在車邊尿尿,伊快要尿好之後,就有一台警車從外木山的湖海路上來,正在等紅燈,等到伊尿好上車時,那台警車就開到伊等車子前面,後來警察就下車過來駕駛座旁邊問原告問題,原告下車後的情況伊就不了解了,因為伊沒有下車等語(本院卷第62頁)。
可知,原告不僅酒後駕車,其原本要前往基隆廟口夜市吃滷肉飯,卻在行經基金公路與內寮澳底產業道路交岔路口後,莫名(即並非因友人許坤得要下車如廁而停車)將系爭汽車停在附近無任何商店住家之產業道路旁,原告訴狀亦稱其當時係停在路旁休息,可見,原告當時已有不勝酒力而無法安全駕駛之情況。
又本件舉發警察游輝雄於本院調查程序證述:當時伊與同事李嘉元正在執行巡邏勤務,伊是從澳底沙灘那邊的湖海路上來,在湖海路跟北濱公路路口等紅燈,當時看到一輛自小客從金山沿北濱公路往基隆方向行駛,速度很快,通過路口時還有點偏移,因當時有下雨,通常駕駛人不會開那麼快,後來又看到他停在過路口約50公尺的路邊紅線,還有一部分停在車道上,伊就過去停在他前面,下車去對他盤查,看他有何狀況,然後要請他把車開走;
盤查當時有懷疑系爭汽車駕駛有酒駕,因為他速度很快,且車子開過去時還有偏移,也就是車子還晃了一下;
錄影畫面中第一個走到系爭汽車駕駛座車窗前跟駕駛人對話的警察就是伊,系爭汽車駕駛座車窗一打開,伊就聞到濃厚酒氣,所以伊一開始就問是誰喝酒等語(本院卷第60至61頁),核與其當場所述「我看你車開來這邊停啊」及「感覺都酒氣啊」等語相符,可見,證人游輝雄因觀察系爭汽車行駛狀況,而已懷疑有酒駕之可能性。
固然,證人游輝雄是否果真見到系爭汽車行駛狀況,其證詞與證人許坤得之證述顯有齟齬,然其於接近系爭汽車駕駛座車窗時,即詢問何人飲酒,顯示其證述當時聞到濃厚酒氣一節,確屬實情。
又原告既將系爭汽車臨停在附近並無任何商店住家之產業道路旁,並坐在駕駛座上,不僅顯示方才必有駕駛系爭汽車之事實,且後續亦可能在仍無法安全駕駛狀態下將車駛往他處,是對執勤警察而言,原告不僅係酒後駕車而有同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違規而需舉發之可能性,甚至可能係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犯罪之現行犯,且依前述客觀情事合理判斷,後續尚有易生危害之虞。
乃警察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按諸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於法有據,原告無故拒絕酒測,自已構成同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之交通違規,而應依法裁處。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確已構成同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所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之交通違規,且舉發機關對原告之攔停及要求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程序亦符法制。
乃被告就舉發機關之舉發,依上開規定對原告為原處分之裁決,洵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暨經聲請而未予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無分別斟酌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300 元。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8第1項及第98條第1項本文分別有所明定。
查本件除原告繳納第1審之裁判費300元,及因原告聲請訊問證人許坤得及被告聲請訊問證人游輝雄,原告及被告分別預納證人日旅費620元及530元外,即無其他之訴訟費用支出。
故本件訴訟費用額應確定為145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其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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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人物:郭永輝(下稱郭) │
│ 進行酒測之警察(下稱甲) │
│ 錄影畫面外之另一警察(下稱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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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00000000_0910(錄影時間00:56:01開始)】 │
│錄影畫面係在某處路旁,時間係夜間,路旁有燈光照明,但附近完全沒有任何商店及住│
│宅,亦無其他車輛停放路邊,路上亦鮮少車輛行駛,錄影鏡頭逐漸接近一輛開啟大燈停│
│在路旁之白色小客車,但因錄影鏡頭搖晃,而無法辨識車牌號碼,錄影鏡頭靠近上開白│
│色小客車時,駕駛座車窗已然降下,原告坐在駕駛座上,以左手比劃其右側之副駕駛座│
│(有另一人坐在副駕駛座上)。 │
│甲:待在這邊幹嘛? │
│郭:朋友要尿尿。 │
│甲:朋友要尿尿? │
│郭:不好意思啦。 │
│甲:誰喝酒? │
│郭:就是我啦。 │
│甲:你有喝喔?你下車一下,駕駛人請下車。 │
│郭:……(聽不清楚)他要尿尿,我本來要開啊。 │
│甲:什麼?我看你車開來這邊停啊。 │
│郭:我剛沒有看到了。 │
│甲:我們行車紀錄器都有啊。請你下車一下好嗎? │
│郭:……(聽不清楚)。 │
│甲:好啦,別再說了,來請你下車。那你開來這邊打警示燈停車嗎?是不是?尿尿是一│
│ 回事啊,看你停在路段很奇怪。在車裡。有帶證件嗎?來查一下,證件查一下。感│
│ 覺都酒氣啊。 │
│乙:大概喝多少? │
│甲:來前面聊。 │
│乙:我說你大概喝多少? │
│甲:他不說沒關係。住台北嗎? │
│郭:嗯。 │
│甲:郭永輝,郭先生。 │
│乙:Z000000000。 │
│甲:(使用對講機)對啊,酒測器,北濱、武聖街144 巷口。喂,北濱跟武聖街口這邊│
│ ,144巷,酒測器。好。證件查好了嗎? │
│乙:有啊。 │
│甲:你先等一下。來這邊躲雨好了,好不好,先躲雨等下再講。 │
│乙:車子是登記你名字嗎? │
│郭:沒有,我老婆的,柯家琪(音同)。 │
│甲:沒關係你站進來才不會淋雨。……(聽不清楚)。 │
│乙:有啊。 │
│甲:等一下我看。……(聽不清楚)你看。 │
│乙:什麼? │
│甲:看不見。你看不出來? │
│乙:……(聽不清楚)。 │
│甲:沒關係……(聽不清楚)。 │
│乙:……(聽不清楚)。 │
│甲:我已經叫他拿過來了。你叫他拿過來。 │
│乙:你從哪裡開過來? │
│郭:前面。 │
│乙:(聽不清楚)? │
│甲:不是,我是從萬里那邊過來的。 │
│乙:你從萬里開過來的? │
│郭:(點頭)我沒有從下面。 │
│乙:喔。 │
│郭:那邊應該早就休息了。 │
│甲:(聽不清楚)又下雨。 │
│乙:……(聽不清楚)。 │
│甲:什麼?杯水,你這裡沒杯水喔,杯水,我們這個水都新的,新發的,在這邊等就好│
│ ,我們等他上來好了。在這邊等就好。 │
│郭:我等一下叫計程車。 │
│甲:要讓他先離開喔。 │
│乙:什麼? │
│郭:還是他們證件要查一查? │
│甲:有幾個人啊? │
│郭:有兩個,還有兩個人。 │
│甲:沒關係,讓他們離開就好了。 │
│乙:簽名一下。 │
│甲:都下雨了還在那邊。 │
│乙:……(聽不清楚)。 │
│郭:叫我朋友,不然也沒辦法,本來想說叫。 │
│甲:大家都有喝嗎? │
│郭:他們兩個都喝下去了。 │
│乙:……(聽不清楚)。 │
│郭:他們都喝。 │
│甲:對阿那就沒人能開車啊。 │
│郭:他們兩個都喝了沒辦法開。 │
│乙:他們兩個都喝了。 │
│甲:(支援警力抵達)有杯水嗎?杯水給他漱口。 │
│郭:他們兩個有喝啦,我不用喝啦。 │
│乙:直接開開就好了。 │
│甲:杯水提供給你漱口,你要不要漱口? │
│郭:不用,我不用。 │
│甲:不用漱口是不是? │
│郭:不用不用,如果說沒辦法我就拒測了。 │
│甲:沒辦法了。 │
│乙:兩個都喝了。 │
│甲:程序還是要做。 │
│郭:等一下等計程車來。 │
│甲:來,郭永輝先生。 │
│郭:是。 │
│甲:這個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給你看一下。 │
│郭:是。 │
│甲:看你要不要看。 │
│郭:不用,我了解我了解。 │
│甲:這檢定日期105年4月9日,有效日期到106年4月30日。你過來一下。 │
│郭:下雨天啦,雨很大啦,那個。 │
│甲:這邊躲雨啊。 │
│郭:不用。 │
│乙:由於程序也要做啊。 │
│甲:對啊也是要唸給你聽啊,機器開機了,有插吹嘴,吹完,這新的喔。 │
│郭:好。 │
│甲:現在歸零,現在零。 │
│郭:(點頭)。 │
│甲:好等下,現下來吹氣,連續吹氣,它有寫測試,然後連續吹氣,然後機器有反應的│
│ 時後,請停止的時候再停。 │
│郭:好。 │
│甲:你手不用靠近,你要嘴巴。有沒有吹氣了?有沒有吹氣了? │
│(甲拿起酒測器至郭嘴前,郭口含吹嘴約3 秒鐘,但完全沒有用力鼓氣或吹氣之表情,│
│且其口含吹嘴時至其口部離開吹嘴時,酒測器螢幕仍顯示往測試器方向之「->」) │
│郭:有了,我已經吹了。 │
│甲:完全沒有反應啊。 │
│郭:好。 │
│甲:請你配合連續吹氣。 │
│郭:好。 │
│(甲拿起酒測器至郭嘴前,郭口含吹嘴約3 秒鐘,但完全沒有用力鼓氣或吹氣之表情,│
│且其口含吹嘴時至其口部離開吹嘴時,酒測器螢幕仍顯示往測試器方向之「->」) │
│甲:你沒有吹氣啊。 │
│郭:我已經吹了啊。 │
│甲:就是沒有氣啊,機器沒反應啊。 │
│郭:可是沒辦法啊。 │
│甲:是不是。 │
│郭:風那麼大。 │
│甲:沒辦法是怎樣? │
│郭:颱風天啊。 │
│甲:你沒辦法吹氣是? │
│郭:因為雨那麼大,下雨了。 │
│甲:還是說你沒辦法吹氣的話,我們帶你去醫院抽血?可以嗎? │
│郭:為什麼我要帶去醫院,因為現在下雨,雨下那麼大。 │
│甲:這邊給你躲雨,請你配合酒測。 │
│郭:這邊躲還是下雨啊。 │
│甲:你站進來一點啊。 │
│【影片:00000000_0911(錄影時間01:11:01開始)】 │
│甲:現在裝新的吹管。 │
│郭:好謝謝。 │
│乙:(聽不清楚)還是要測喔。 │
│郭:我知道,我有測啊,剛剛已經吹兩次了。 │
│甲:你一點氣都沒有哪有吹進去。這個吹的話,後面會有氣跑出來,好不好,請你配合│
│ 一下。 │
│郭:我很配合了。 │
│甲:現在歸零喔。 │
│郭:好。 │
│甲:等一下喔,好現在連續吹氣,嘴巴含著來。 │
│郭:好。 │
│(甲拿起酒測器至郭嘴前,可見酒測器螢幕顯示歸零之「->」,陳口含吹嘴約7 秒鐘│
│,但完全沒有用力鼓氣或吹氣之表情,且其口含吹嘴時至其口部離開吹嘴時,酒測器螢│
│幕仍顯示往測試器方向之「->」) │
│乙:吹進去啦,不要(聽不清楚)。 │
│甲:你一點氣都沒吹喔。 │
│乙:你都沒吹進去啊。你這樣消極不配合就等於拒測喔。 │
│甲:我跟你講拒絕酒測處罰新臺幣9萬元。 │
│郭:蛤是喔,可是我已經吹進去了耶。 │
│甲:還要代保管你的車輛。 │
│郭:是喔。 │
│甲:加註銷你的駕照3年不能再考領,然後還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郭:是喔,那我(被打斷)。 │
│甲:這四項處罰規定給你講一下。 │
│郭:那我可不可以再測一次?因為剛剛我已經吹進去了。 │
│乙:你要吹進去啦。 │
│郭:我已經吹現在第三次了。 │
│甲:你一點氣都沒吹好嗎。 │
│郭:再一次喔。 │
│乙:吹進去啦。 │
│郭:可以了嗎? │
│(甲拿起酒測器至郭嘴前,可見酒測器螢幕顯示歸零之「->」,郭口含吹嘴約不到 2│
│秒鐘,但完全沒有用力鼓氣或吹氣之表情,且其口含吹嘴時至其口部離開吹嘴時,酒測│
│器螢幕仍顯示往測試器方向之「->」) │
│甲:你都沒吹氣啊。 │
│郭:有啊,我很大力了。 │
│甲:我現在跟你講,如果你現在不配合,現在叉叉請你重測。 │
│乙:三次像這樣就拒測了喔。 │
│甲:我現在知道你是警職人員,我必須通知你們的單位。聽他哪一個……(聽不清楚)│
│ 。 │
│甲:你要走去哪?先不要抽菸。……(聽不清楚)。 │
│郭:下雨了。 │
│甲:請你靠來這邊。 │
│郭:下雨了耶。 │
│甲:這邊。 │
│郭:這邊還是一樣雨啊。 │
│甲:那沒辦法啊,是不是,你不要酒駕就好了,大家陪你在這邊淋雨。請你在這邊。(│
│ 呼叫乙)。 │
│乙:在這裡。 │
│甲:……(聽不清楚),跑去那邊幹嘛? │
│郭:這邊沒有訊號,要去那邊。 │
│甲:來這裡有寫測試喔,請你配合,來,你不吹氣的話我就直接給你製單拒絕酒測。 │
│(甲拿起酒測器至郭嘴前,可見酒測器螢幕顯示歸零之「->」,郭口含吹嘴約7 秒鐘│
│,但完全沒有用力鼓氣或吹氣之表情,且其口含吹嘴時至其口部離開吹嘴時,酒測器螢│
│幕仍顯示往測試器方向之「->」) │
│甲:你一點氣都沒吹。手放在後面機器一點反應都沒有。 │
│(郭又再度口含吹嘴,可見酒測器螢幕顯示歸零之「->」,郭口含吹嘴約2 秒鐘,但│
│完全沒有用力鼓氣或吹氣之表情,且其口含吹嘴時至其口部離開吹嘴時,酒測器螢幕仍│
│顯示往測試器方向之「->」) │
│甲:你一點你都沒吹氣。 │
│(郭又再度口含吹嘴,可見酒測器螢幕顯示歸零之「->」,郭口含吹嘴約4 秒鐘,但│
│完全沒有用力鼓氣或吹氣之表情,且其口含吹嘴時至其口部離開吹嘴時,酒測器螢幕仍│
│顯示往測試器方向之「->」) │
│甲:你不要認為說,這樣不吹氣就可以逃避什麼。 │
│乙:直接拒測也行。 │
│甲:對啊。 │
│郭:車來了,怎麼又走? │
│乙:……(聽不清楚)。沒辦法啦。 │
│甲:……(聽不清楚)他們在萬里吃薑母鴨啦。 │
│郭:他們有喝酒啦。 │
│乙:他們喝啤酒……(聽不清楚)。 │
│郭:我喝薑母鴨那個湯啦。 │
│甲:好沒關係。 │
│郭:跟他們一起。 │
│乙:……(聽不清楚)。 │
│郭:我喝,可能也是有酒精(被打斷)。 │
│甲:沒關係啦,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 │
│郭:好好好。 │
│甲:要用新的吹管喔。 │
│郭:好,我會測我會測,我絕對會吹的。 │
│乙:我們程序都做了,一定要做完整。 │
│甲:這些大家都很清楚。如果測試再不配合的話,就直接給你製單拒絕酒測。 │
│郭:是喔,這麼嚴重? │
│甲:好不好,來。 │
│乙:……(聽不清楚)。 │
│(甲拿起酒測器至郭嘴前,可見酒測器螢幕顯示歸零之「->」,郭口含吹嘴約3 秒鐘│
│,但完全沒有用力鼓氣或吹氣之表情,且其口含吹嘴時至其口部離開吹嘴時,酒測器螢│
│幕仍顯示往測試器方向之「->」) │
│甲:你都沒吹。 │
│乙:你不想吹就不要吹。 │
│郭:我有吹啊。 │
│甲:你來你手伸過來這裡,你過來。 │
│乙:有沒有吹一看就知道了,酒測器都有寫。 │
│甲:手伸在後面都沒有風,你在等什麼? │
│(郭又再度口含吹嘴,可見酒測器螢幕顯示歸零之「->」,郭口含吹嘴約2 秒鐘,但│
│完全沒有用力鼓氣或吹氣之表情,且其口含吹嘴時至其口部離開吹嘴時,酒測器螢幕仍│
│顯示往測試器方向之「->」) │
│甲:這樣是怎樣? │
│郭:已經吹了啊,吹了也沒辦法。 │
│甲:……(聽不清楚)。 │
│乙:……(聽不清楚)。 │
│甲:也是要處理阿,已經沒辦法了。若你不配合酒測的話,你就直接說。 │
│郭:我就已經吹了啊。 │
│甲:機器一點都沒有反應啊。 │
│郭:吐氣還是吸氣? │
│甲:這個你也要問喔。 │
│乙:一定要處理的沒辦法。 │
│甲:如果不要……(聽不清楚)列印。 │
│乙:一定要用的啦。 │
│甲:說怎麼樣? │
│郭:這樣可以了嗎? │
│甲:還沒啦。 │
│郭:我等一下跟車上的朋友說他們可以走這樣可以嗎? │
│甲:還沒啦。 │
│郭:請問現在可以抽菸了嗎? │
│甲:等一下酒測都還沒完。 │
│乙:等一下啦,叫你等一下。 │
│郭:要載你們回去。……(聽不清楚)。 │
│乙:這一定要做的,程序一定要辦的。 │
│甲:這還沒開。 │
│甲:來啦,你先別抽菸,菸丟掉,你菸吹進去,機器會被你弄壞。 │
│郭:不會。 │
│甲:你菸丟掉。 │
│乙:菸丟掉,沒辦法啦。 │
│郭:我等下抽完。 │
│甲:菸丟掉啦,配合一下好嗎? │
│乙:對啊,配合一點啦。 │
│甲:你要把機器弄壞。 │
│郭:不會不會。 │
│甲:什麼不會? │
│乙:菸先丟掉啦。 │
│郭:對。 │
│甲:你菸先拿去旁邊丟掉,你菸給我吹到裡面機器會被弄壞。 │
│郭:不會。 │
│甲:不會你就丟掉啊。 │
│乙:你等下再抽對吧。該處理就是要處理沒辦法。 │
│甲:我跟你講,給你測試最後一次,若你再不配合我就直接給你製單告發拒絕酒測。 │
│郭:我已經測很多次了啊,可是每次(被打斷)機器壞掉了。 │
│乙:你一看就知道了啊。 │
│甲:你不用拍啦……(聽不清楚),程序會有瑕疵,你不用拍啦,就這樣子我跟你講。│
│乙:你一定要做,全部都要做,不能說(被打斷)。 │
│郭:我知道,警察先生,我絕對配合啊。 │
│甲:現在歸零喔你看。 │
│郭:有。 │
│乙:吹下去。 │
│甲:來連續吹氣,嘴巴含著。 │
│乙:大力一點吹。 │
│(甲拿起酒測器至郭嘴前,可見酒測器螢幕顯示歸零之「->」,郭口含吹嘴約3 秒鐘│
│,但完全沒有用力鼓氣或吹氣之表情,且其口含吹嘴時至其口部離開吹嘴時,酒測器螢│
│幕仍顯示往測試器方向之「->」) │
│乙:你沒吹啦,別裝了,看就知道啦。 │
│甲:我跟你說喔,若你再不配合我就直接給你製單告發拒絕酒測。 │
│郭:嗯。 │
│甲:拒絕酒測處罰新臺幣9 萬元,第二點要註銷你的駕照三年不得再考領,第三點然後│
│ 代保管你的車輛,第四點還有你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郭:啊這個是新的。 │
│甲:這有四項處罰規定。 │
│郭:對對對。 │
│甲:我剛已經有講過一次了,不是我剛沒講。 │
│乙:你身上都是酒味。 │
│郭:那是我朋友的酒味。 │
│甲:我跟你講。 │
│乙:我就有聞到你的酒味,在跟你說話的時候。 │
│甲:最後一遍,來。 │
│(甲拿起酒測器至郭嘴前,可見酒測器螢幕顯示歸零之「->」,郭口含吹嘴約2 秒鐘│
│,但完全沒有用力鼓氣或吹氣之表情) │
│甲:你還是不吹氣就對了。 │
│郭:有啦,我有吹了。 │
│甲:叉叉。 │
│乙:你就沒吹。 │
│甲:來給你開單了。 │
│乙:已經做三遍了。 │
│郭:那這樣也就沒辦法了。 │
│甲:拒測直接開單。他不要就拒測了。 │
│乙:對啊,拒測啊。你等下簽名。 │
│甲:沒有啦這個要先拿起來。 │
│【影片:00000000_0912(錄影時間01:26:01開始)】 │
│甲:要開啊? │
│乙:你開。 │
│甲:你開就好啊。 │
│乙:你開。 │
│甲:要給我開。 │
│乙:扣車單要寫。 │
│甲:你確定你不配合酒測嗎? │
│郭:我很配合了啦,我剛剛都很配合。 │
│甲:我是問你說。 │
│郭:我已經很配合了。 │
│甲:你不吹氣不配合。 │
│郭:我有吹,我已經吹了。 │
│甲:我直接給你開單告發了喔,OK啦,可以嗎? │
│郭:那個是你。 │
│甲:沒有我現在問你啊。 │
│郭:那個是你應該做的啊。 │
│甲:我現在問你啊。 │
│郭:我絕對都配合。 │
│甲:你配合又沒有吹氣啊,是不是。……(聽不清楚)。車主什麼人? │
│乙:車主柯家琪(音同)。 │
│郭:行照在車上。 │
│甲:不用啦,不用拿。你人要顧喔。 │
│甲:那按著就好,都一直按著啦。一直按著慢慢送,你人要顧著喔。 │
│(甲於03分10秒至09分47秒時返回警車內填寫製單。) │
│乙:那台弄不出來啦,你要用另外一台嗎? │
│甲:蛤?紙用不出來? │
│乙:對啊。 │
│甲:怎麼用不進去。怎麼可能用不進去。為什麼用不進去?紙呢? │
│乙:撕下來了……(聽不清楚)。 │
│甲:你怎麼撕這樣。 │
│乙:剛才就不行了。 │
│甲:我真的要昏倒了。 │
│乙:不行啦。 │
│甲:你沒事把他撕下來幹嘛。 │
│乙:剛剛就不行,所以我才撕下來。 │
│甲:那這樣你是要怎麼用? │
│乙:快點另外一台來啦。 │
│乙:……(聽不清楚)。 │
│甲:你沒事把他撕下來。啊剛剛那張紙呢? │
│乙:這裡。 │
│甲:啊可以進去啊為什麼不能進去? │
│乙:撕下來幹嘛啦? │
│甲:你就不會用啊。我們用另外一台。 │
│乙:……(聽不清楚)。 │
│甲:……(聽不清楚)。 │
│乙:就沒辦法進去啊。 │
│甲:那就沒辦法進去,這要折起來,你是在。那現在卡在裡面,沒辦法啦。用起來折應│
│ 該可以吧。你……(聽不清楚)。卡在裡面都是紙屑。有針嗎? │
│【影片:00000000_0913(錄影時間01:52:22開始)】 │
│甲:大家都不要配合就沒事了是不是? │
│甲:最後唸一次拒絕酒測的處罰規定,讓你知道喔。 │
│乙:拒絕酒測處罰規定你知道了嗎? │
│郭:我知道,你們講第三次了。 │
│甲:我還是需要再覆誦第三次,處罰新臺幣9 萬元,第二點要代保管你的車輛,第三點│
│ 還要吊註銷你的駕照三年不得再考領,第四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那你還│
│ 是決定不測嗎? │
│郭:我有測啊。 │
│甲:沒關係好,這一樣是新的吹管。 │
│郭:嗯。 │
│甲:這一樣是酒測器的合格證書給你看,請你測試。 │
│郭:好,可以了嗎? │
│甲:可以了,連續吹氣。 │
│(甲拿起酒測器至郭嘴前,郭口含吹嘴約5秒鐘,但完全沒有用力鼓氣或吹氣之表情) │
│乙:你沒吹。 │
│甲:你不用做動作喔,一口氣都沒有,連個氣都沒有。 │
│乙:你根本沒吹。這看得很清楚。 │
│甲:那我給你用拒測了喔,你決定如何? │
│郭:沒有,如果可以(聽不清楚),我沒有意見。 │
│甲:你要拒測嗎?我現在問你啊,你要不要拒測啊? │
│郭:我測的話可以啊,那我測啊。 │
│甲:那你測啊。 │
│郭:我測啊。 │
│甲:那你就吹氣啊。 │
│(甲拿起酒測器至郭嘴前,郭口含吹嘴約2秒鐘,但完全沒有用力鼓氣或吹氣之表情) │
│甲:你一點點氣都沒吹,叫做要測? │
│郭:已經很用力了。 │
│乙:你如果要測就配合一點。 │
│(郭又趨前口含吹嘴不到1秒鐘) │
│甲:你是怎樣? │
│乙:你就沒吹啊。 │
│甲:你現在是怎樣? │
│郭:那再久一點,那再久一點,那我再吹久一點。 │
│(郭又趨前口含吹嘴約2秒鐘,但完全沒有用力鼓氣或吹氣之表情) │
│甲:你吸氣幹嘛啦?這個氣會從後面這個孔跑出來。 │
│郭:喔喔。 │
│甲:手一點感覺都沒有。 │
│郭:那我。 │
│甲:你先深呼吸。 │
│郭:深呼吸好了。 │
│甲:來。 │
│乙:你含住吹嘴吹氣,持續吹氣不要停。 │
│(郭又趨前口含吹嘴約2秒鐘,但完全沒有用力鼓氣或吹氣之表情) │
│甲:你吸氣幹嘛? │
│乙:你吸氣了,你沒吹進去,你根本沒吹進去。 │
│甲:你要拒絕酒測是不是,最後問你一次,你要不要拒絕酒測? │
│郭:我配合,如果說那個不行的話,我就沒辦法了。 │
│甲:我只問你,你要不要酒測? │
│郭:要啊。 │
│甲:還是要拒絕? │
│郭:再吹一次,如果不行就沒辦法了,再最後一次,沒辦法就沒辦法。 │
│甲:你深呼吸,你不曉得什麼叫吹氣嗎? │
│郭:我知道啊(練習吹一口氣)。 │
│甲:吹氣就這樣。 │
│(郭又趨前口含吹嘴約3秒鐘,但完全沒有用力鼓氣或吹氣之表情) │
│甲:你吸氣幹嘛? │
│乙:你吹氣啦,不要吸氣。 │
│甲:你一點氣都沒出來。 │
│郭:沒辦法了……(聽不清楚)。 │
│甲:那我直接就給你拒測了喔。 │
│郭:好。 │
│甲:蛤? │
│郭:沒辦法啊,因為,好好好。 │
│甲:直接給你拒測了啊,你現在有什麼意見? │
│郭:沒有意見。 │
│甲:拒測的話有意見嗎? │
│郭:沒有。 │
│(對講機不斷發出聲音) │
│甲:已經測了也跟他講了啊。我們如果知道就要給人家通知。……(聽不清楚)。車要│
│ 扣啊。 │
│(甲於06分40秒至10分47秒時返回警車內填寫製單。) │
│甲:你的扣車單呢?扣車單在哪?我先寫一寫。 │
│(甲於11分24秒至11分54秒時又返回警車內填寫製單。) │
│【影片:00000000_0914(錄影時間02:09:30開始)】 │
│甲:這證件先給你。 │
│郭:好謝謝。 │
│甲:這是行政處罰,請你在這邊簽一下名,ok,還有一聯,等一下。這罰單喔,你一個│
│ 月之內到基隆監理站繳費,期限到。 │
│郭:好,請問是在七堵那邊嗎? │
│甲:8月7日,五堵那邊,這張是拒絕酒測的。 │
│郭:好。 │
│甲:然後這個扣車單,車輛保管場在基隆文化路那裡。 │
│郭:好謝謝。 │
│甲:請你簽快一點,這有兩張要給你,你車上有沒有什麼貴重物品? │
│郭:沒有。 │
│甲:你離開,然後。 │
│郭:沒有。 │
│甲:這樣就可以了。 │
│郭:好謝謝。 │
│甲:單子在我這,你插在車上也可以。 │
│乙:鑰匙留一隻就好。 │
│甲:沒關係。他們坐車。你們喝酒都坐車就對了。 │
│郭:長官謝謝。 │
│甲:不會。 │
│甲:要請吊車來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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