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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78號
原 告 洪一銘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之承受訴訟人)
代 表 人 袁國治
訴訟代理人 吳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106年5月22日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怚誑颿Y屬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同條例)第8條之交通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阰鴔i原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區監理所)為被告而提起本件交通裁決撤銷訴訟,訴訟標的則為該所民國106年5月22日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
惟原告起訴後,因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下稱基隆監理站)於107年1月15日改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市區監理所),而原由基隆監理站以臺北區監理所名義所為包括前揭裁決及相關行政訴訟之職務則均移交臺北市區監理所,嗣臺北市區監理所亦由其代表人袁國治以臺北市區監理所名義具狀向本院承受訴訟,依最高行政法院92年4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抪N旨,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6 年1月7日10時21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基隆市仁愛區成功一路由東北往西南方向,行經基隆市仁愛區成功路平交道(下稱系爭平交道)時,因於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卻仍不停車並強行闖越,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經民眾檢舉,而查閱設置在系爭平交道週遭之監視錄影設備所攝錄之影像畫面後,依同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於106 年3月23日製發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對系爭機車登記車主潘盈孜逕行舉發,應到案日期為106 年5月7日前。
原告則於106年4月10日以書面陳述意見,並於同日檢具其與潘盈孜之逕行舉發歸責駕駛人申請書辦理歸責予原告,再經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函詢結果,舉發機關以106年4月24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3602號函復原舉發違規事實明確,並檢附違規錄影檔案光碟供參,臺北區監理所遂於106年5月22日依同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對原告「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交通違規行為,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及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依同條例第24條之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且於同日對原告送達上開字號之裁決書(下稱系爭裁決書),原告不服,即於106年6月12日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怢t爭舉發單係經民眾匿名檢舉後,由舉發機關以監視器畫面所舉發,然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已明定匿名檢舉、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民眾無法提出具體明確檢舉事實時,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則本件既無民眾告知相關事實之紀錄,所為舉發自非適法。
■辿p依鈞院勘驗畫面中行車順序來看,伊確實有於前揭時、地闖越系爭平交道。
惟斯時恰逢成功陸橋封橋施工,系爭平交道又位於菜市場附近,人車吵雜,且該處近住宅及校區,警鈴聲響受有音量管制,故聽不清楚。
又原告駛入之系爭平交道北端入口,黃色網狀區域位置過小,當在車輛壅擠等狀況下,視角無法清楚看到閃光號誌及遮斷器;
遑論當時乃尖峰時段,人車眾多,原告騎駛系爭機車於入口停等,但未能即時警覺閃光警鈴,方隨前車行駛,緩慢通過系爭平交道,並非蓄意未減速強行闖越系爭平交道。
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原告對原舉發之疑義,經舉發機關查復,本件係接獲民眾檢舉,經舉發機關調閱系爭平交道監錄系統,影片畫面顯示106 年1月7日10時21分09秒起,警鈴已響、閃光號誌燈已顯示,且遮斷器於10時21分17秒時開始啟動放下,表示即將有火車駛來,惟原告仍騎駛系爭機車於10時21分18秒至30秒間逕行闖越系爭平交道,違規屬實。
原舉發並無不當。
則臺北區監理所依法裁處,應屬適法。
因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按: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
而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者,處1萬5,000 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且汽車駕駛人有同條例第54條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3點,及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款前段、同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可知,汽車駕駛人駕車接近鐵路平交道時,若有「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等情形之一,而仍強行闖越者,即應依同條例上開規定裁罰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非以上開各種情節均發生為必要,合先敘明。
查:■怳W開事實概要欄所載,除有原告提出之系爭裁決書、舉發機關106年4月24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3602號函及警察回覆單影本,及臺北區監理所提出之系爭舉發單暨送達證書、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舉發機關106年4月24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3602號函及警察回覆單影本、原告及潘盈孜出具之逕行舉發歸責駕駛人申請書、系爭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影本、本件違規影像檔案光碟等件在卷可參外,前揭違規影像光碟業經本院於調查程序當庭播放而勘驗錄影畫面內容,其全程詳如附件,亦有本院調查程序筆錄可憑。
而原告對其即為錄影畫面中騎駛系爭機車通過系爭平交道之人,亦無爭執。
又有關系爭平交道之警鈴、設於各行向入口前之閃光號誌及遮斷器等設備於105年11至106年2 月間均屬正常,則有卷附舉發機關106年9月13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8273號函復之設備維護保養紀錄及系爭平交道各個入口處閃光號誌照片及位置圖可稽,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均堪認屬實。
可知,原告騎駛系爭機車進入系爭平交道時,均屬正常之警鈴已響及燈光號誌已顯示約10秒,甚至於原告駛入系爭平交道時,其駛入系爭平交道之北端入口上方遮斷器,亦已開始作動降下約 2秒,降幅已約達30度,原告卻無視前揭諸多警訊,未稍作停止,即繼續往前行駛而闖越系爭平交道,則原告於上述時地確有同條例第54條第1款之交通違規行為甚明。
■阰鴔i又稱系爭平交道在菜市場附近,人車吵雜,且鄰近住宅及校區,警鈴聲響受音量管制,故聽不清楚,另北端入口黃色網狀區過小,當在車輛壅擠狀況下,視角無法清楚看到閃光號誌及遮斷器云云。
惟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此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所明定。
而系爭平交道警鈴響起後(約於07秒起),平交道外即有行人開始奔跑進入系爭平交道,且原告(即附件所述B騎士)於接近北端入口時,其前方1 輛紫紅色機車之駕駛人(即附件所述A騎士)暫停等候(約於08秒至09秒時,其前方機車已然駛離,惟A騎士仍雙腳著地暫停),故原告亦將腳著地暫停,此時其左後方有2 輛機車駕駛人(及附件所述C、D騎士)行進至其左前方(即在前述紫紅色機車左側)及左側時,亦即將腳著地停等(約於10秒時),詎A騎士卻突然起意往前行駛(約13秒時),而其後之原告及右後側另1 機車駕駛人(即附件所述E騎士)亦即隨之往前行駛,並於駛入北端入口時,其上方遮斷器已開始作動而降下約2 秒,降幅已約達30度,此參前揭違規影像光碟之勘驗結果即知。
原告周遭許多駕駛人既均早知應暫停等候,足見,當時現場警鈴響聲及閃光號誌等警報等訊息足為現場之人所知悉,並無原告所稱聽不清楚或無法看見之情況,即遑論在其前方上面降下之遮斷器!可見,關鍵並非警報或遮斷系統之情況,而係個人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心態。
■呇茖怮e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同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除顯示所有人車行經平交道時均應禮讓火車外,亦足知任何接近平交道之駕駛人或行人就相關警報及遮斷設備均有注意之義務。
而依前所述,現場客觀環境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是縱原告就已響起之警鈴聲充耳不聞,或就已顯示之閃光號誌或開始降下之遮斷器視若無睹,而逕予闖越系爭平交道,即使無違規故意,亦有過失,而仍成立應予裁處之違規。
至原告尚稱本件係民眾匿名檢舉,而無民眾告知相關事實之紀錄,所為舉發自非適法云云。
按原告引據者,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3款所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惟此規定旨在因無法向檢舉之匿名者查證,是若因此無法認定違規事實者,當不予舉發;
然雖係匿名檢舉,若有確切證據可資認定違規事實,自屬上開條款但書所定情形,即非可無視具體明確之違規事實而怠於舉發!況警察機關就民眾檢舉,本有查證職權,此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即知,是警察機關就違規事實之認定,並不受限檢舉人所提供之證據。
本件舉發機關既已調查設置在系爭平交道週遭之監視錄影設備所攝錄之影像畫面而確認本件違規事實,則依法逕行舉發,並無違誤。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臺北區監理所依同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系爭裁決書漏載第3款,惟不影響本判決結論)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對原告裁處罰鍰4萬5,000元,及記違規點數3 點,原告並應依同條例第24條(系爭裁決書漏載第1項第4款,惟亦不影響本判決結論)之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洵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暨經聲請而未予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無分別斟酌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300 元。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8第1項及第98條第1項本文分別有所明定。
查本件除徵收第一審之裁判費300 元外,即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
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0 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及其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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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7_01_07_16_47_31_ch01-01.avi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西端出口外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37秒,其中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21秒至31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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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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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畫面係特寫系爭平交道西端出口外之路面(行向為東北往西南,畫面由內朝外拍攝從│
│該出口離開之人車背面或逆向而行之行人正面),於00秒至07秒間,有數名行人逆向通行│
│,或係手提菜籃、提袋或係牽腳踏車,自西端出口進入系爭平交道;同時亦有多輛機車從│
│西端出口駛出系爭平交道並繼續往西南方向駛離畫面。又系爭平交道警鈴係於07秒時開始│
│作響。此後,朝西端出口移動之人車越來越多,至18秒時,該出口處已然呈現人車壅塞情│
│狀,機車因此行進緩慢。於19秒時,有1 頭戴黑灰色安全帽、身著黑灰色外套、灰色長褲│
│、咖啡色夾腳拖鞋之駕駛人(下稱A騎士)騎駛紫紅色機車後載頭戴灰色安全帽、身著咖│
│啡外套及灰色長褲之乘客亦從西端出口駛出,隨車潮繼續往西南方向行駛,於21秒時,A│
│騎士左後方有1 頭戴桃紅色安全帽、身著灰色外套、藍色長褲、咖啡色涼鞋之男性駕駛人│
│(下稱B騎士)騎駛紫紅色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後載頭戴粉紅色安全帽、身著淺│
│粉紅色外套及淺色長褲之女童亦從西端出口駛出(B騎士駛出後尚左顧右盼一番),隨車│
│潮繼續往西南方向行駛,其正後方已無其他車輛,於28秒時,西端出口遮斷器放下,畫面│
│右側似有1 輛機車正好通過遮斷器下方而遭卡住,該機車後載頭戴白色安全帽、身著粉紅│
│色外套及藍色長褲之女性乘客只好下車,將遮斷器抬起(有另1 身著灰色背心及鐵灰色長│
│褲之行人幫忙抬起遮斷器),從下方鑽過,其原所乘坐由身著灰綠色外套及藍灰色長褲之│
│駕駛人(下稱E騎士)所騎駛之黑灰色機車亦一併鑽過,並均繼續往前行進而離開畫面。│
│又從07秒後,警鈴聲持續作響至錄影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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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7_01_07_16_47_31_ch07-01.avi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北端入口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37秒,其中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16秒至17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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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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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畫面係特寫系爭平交道北端入口處(行向為東北往西南,畫面由內朝外拍攝進入該入│
│口之人車正面或逆向而行之行人背面),00秒至07秒時已有許多機車順向欲從該入口駛入│
│系爭平交道。約於07秒時,系爭平交道之警鈴開始響起。於08秒時,畫面中除後載另1 乘│
│客而著黑灰色外套及灰色長褲之駕駛人(即前述A騎士)所騎駛之紫紅色機車及其後方可│
│見另1 機車暫停外,其他機車均仍繼續緩慢行進,於09秒時,A騎士前方之機車逐漸駛離│
│,而A騎士左後方有2輛機車(前1輛為灰色,駕駛人著深藍色外套、深綠色運動褲及咖啡│
│色夾腳拖鞋〈下稱C騎士〉,後1 輛亦為灰色,駕駛人著深藍色長褲及黑色鞋子〈下稱D│
│騎士〉)接續行進至A騎士左側及左後方時亦暫停等候,於13秒時,A、C騎士前方已無│
│任何機車,A騎士突然起駛往前行進(此時可見A騎士頭戴黑灰色安全帽及黑色口罩、著│
│黑灰色外套、灰色長褲、咖啡色夾腳拖鞋之女性駕駛人,後載乘客則頭戴灰色安全帽、著│
│咖啡色外套及灰色長褲),其後方原亦暫停之機車亦隨之往前行駛,此時可見該機車係紫│
│紅色,駕駛人則係頭戴桃紅色安全帽、身著灰色外套、藍色長褲、咖啡色涼鞋之男性駕駛│
│人(即前述B騎士),且後載頭戴粉紅色安全帽、身著淺粉紅色外套及淺色長褲之女童,│
│另A騎士右側有1 頭戴灰色棒球帽、著紫色上衣及灰色長褲之女性行人亦開始往北端入口│
│奔跑,另B騎士左側,有另1 頭戴白色安全帽、著灰綠色外套及藍灰色長褲之駕駛人(下│
│稱E騎士)騎駛黑灰色機車後載頭戴白色安全帽、著粉紅色外套及藍色長褲之女性乘客亦│
│往前行駛,上開A、B、E騎士及所騎駛之機車先後於16、17及18秒駛離畫面,而上開C│
│、D騎士仍在原地停等,E騎士後方尚有1 著紫色上衣及灰色長褲而騎駛藍色機車之駕駛│
│人則行進至原本A騎士所停等之位置時,突然急煞而停在C騎士右側,於19秒時,北端入│
│口遮斷器降至畫面內,20至21秒時完全放下,即無任何車輛再從北端入口駛入。又從07秒│
│後,警鈴聲持續作響至錄影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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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7_01_07_16_47_31_ch13-01.avi │
│攝影角度:於系爭平交道東北側上方俯視系爭平交道。 │
│錄影時間:約37秒,其中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19秒至34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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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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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畫面一開始,可見兩條橫向平行之鐵軌及與其幾乎垂直交錯之成功一路雙向道路,左│
│上方有劃設黃色網狀區域部分為系爭平交道南端入口(行向為西南往東北,畫面拍攝自該│
│入口進入之人車左側)、右上方緊鄰攤商者則為系爭平交道西端出口(行向為東北往西南│
│,畫面拍攝從該出口離開之人車背面)。於00秒至07秒時,系爭平交道上成功一路雙向車│
│道均有眾多人車往來通行。於07秒時,系爭平交道之警鈴開始作響,且右上角即西端出口│
│旁似有閃光號誌開始閃爍,惟系爭平交道之成功一路車道上仍有眾多人車通行,然從08秒│
│起,南端入口外即有數名行人開始往南端入口奔跑進入系爭平交道,約於15秒時,南端入│
│口之遮斷器開始下降,系爭平交道內往來人車逐漸減少;於17秒時,西南往東北車道僅餘│
│1 名行人尚在系爭平交道內往東端出口步行,而東北往西南車道上,除靠近西端出口處尚│
│有部分機車及行人因前方略為壅塞而緩慢往前離開系爭平交道外,於18秒至20秒時,北端│
│入口處先後快速駛入3輛機車(第1輛機車為紅色系,由頭戴深色安全帽、身著深色外套及│
│長褲之駕駛人(即前述A騎士)所騎駛,後載頭戴灰色安全帽、身著咖啡色外套及暗色長│
│褲之乘客;第2 輛機車亦為紅色系,由頭戴桃紅色安全帽、身著灰色外套、藍色長褲之駕│
│駛人(即前述B騎士)所騎駛,後載頭戴粉紅色安全帽、身著淺粉紅色外套及淺色長褲之│
│兒童;第3輛機車為深色系,由1頭戴白色安全帽、著暗色外套及長褲之駕駛人(即前述E│
│騎士),後載頭戴白色安全帽、著粉紅色外套及藍色長褲之乘客),於約20至21秒時,南│
│端入口遮斷器完全放下,於23秒時,西端出口遮斷器亦開始放下,此時B、E騎士雖略呈│
│平行,惟B騎士因前方車潮消化較快,而較快往前經過西端出口遮斷器下方,至E騎士則│
│因前方車潮消化較慢,以致西端出口遮斷器於28秒完全降下時,剛好卡在E騎士及其後載│
│乘客之間,該車後載乘客只好從左側下車,並以手抬起遮斷器讓E騎士所騎機車順利通過│
│,自己再從遮斷器下方鑽過(有另1身著深色背心及長褲之行人幫忙抬起遮斷器),而另1│
│頭戴棒球帽、著紫色上衣及暗色長褲之行人亦趁隙從遮斷器下方鑽過,此後系爭平交道上│
│即無任何人車通行。又從07秒後,警鈴聲持續作響至錄影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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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7_01_07_16_47_31_ch14-01.avi │
│攝影角度:於系爭平交道南端遮斷器後上方俯視系爭平交道全景。 │
│錄影時間:約37秒,其中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17秒至2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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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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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畫面一開始,可見兩條橫向平行之鐵軌及與其幾乎垂直交錯之成功一路雙向道路,左│
│上方為系爭平交道北端入口(行向為東北往西南,畫面拍攝自該入口進入之人車左側)、│
│右上角為系爭平交道東端出口(行向為西南往東北,畫面拍攝自左下角南端入口進入之人│
│車背面)。於00秒至07秒時,系爭平交道上成功一路雙向車道均有眾多人車往來通行。於│
│07秒時,系爭平交道之警鈴開始作響,惟系爭平交道之成功一路車道上仍有眾多人車通行│
│,於12秒時,有少數東端出口逆向往南端入口之行人開始小跑步,而北端入口開始無車輛│
│進入,但入口外可見有數輛機車已暫停等候,雙向行人亦開始減少,於13秒時,北端入口│
│外有1原本暫停等候之機車(即前述A騎士所騎駛之機車)開始往前行進,其右側另有1行│
│人亦繼續步行進入系爭平交道,其後方2 輛機車(即前述B、E騎士所騎駛之機車)亦隨│
│之往前行進,於15秒時,南北兩端入口之遮斷器同時作動降下,A騎士於16秒時通過遮斷│
│器下方,於17秒時駛離畫面,B、E騎士則於17秒時先後經過已降下至少30度之遮斷器下│
│方,並於20秒時駛離畫面,北端入口遮斷器於21秒時完全放下,於23秒時,東端出口遮斷│
│器亦開始放下,於29秒時完全放平,此時系爭平交道僅剩零星行人正在奔跑通過,而無車│
│輛通過,於33秒時最後1 名行人逆向從北端入口遮斷器旁空隙鑽過後,系爭平交道上已無│
│任何人車通行。又從07秒後,警鈴聲持續作響至錄影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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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7_01_07_16_47_31_ch02-01.avi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南端及黃線網狀區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37秒,系爭機車並未出現在畫面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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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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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面係特寫系爭平交道南端入口前之黃色網狀區。於00至07秒時起,有許多人車順行往南│
│端入口方向行進,另有行人逆向經過南端入口而往西南方向離去。於07秒時,系爭平交道│
│之警鈴開始作響,於08秒起至15秒間,有行人開始順向朝南端入口奔跑;亦有機車略為加│
│速進入南端入口。嗣至16秒至19秒時,亦有行人逆向快步朝南端入口外離去,於20秒至21│
│秒間,南端入口遮斷器完全降下。約於23秒時,仍有1 名頭髮銀灰,身著灰白色上衣及深│
│色長褲,斜揹黑色皮包之女子繞過南端入口遮斷器空隙而小跑步進入系爭平交道,於25秒│
│時消失於畫面下方,此後即無任何人車再從南端入口進入系爭平交道。又從07秒後,警鈴│
│聲持續作響至錄影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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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7_01_07_16_47_31_ch08-01.avi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東端出口外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37秒,系爭機車並未出現在畫面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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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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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畫面一開始,有許多人車順向經過系爭平交道東端出口而往東北方向離去。約07秒時│
│,系爭平交道警鈴開始作響,然此後仍有許多人車繼續經過東端出口往東北方向離去。於│
│26秒時,東端出口之遮斷器下降至畫面內,於29秒時,完全降下放平。此後,即無人車再│
│自東端出口進出,又從07秒後,警鈴聲持續作響至錄影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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