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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83號
原 告 郭國文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北區監理所之承受訴訟人)
代 表 人 袁國治
訴訟代理人 吳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106 年6 月22日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因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 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且依同法第237條之7 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又原告原係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區監理所)為被告而提起本件交通裁決撤銷訴訟,訴訟標的為該所民國106 年6 月22日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裁決(下稱系爭裁決)。
惟於原告起訴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下稱基隆監理站)於107 年1 月15日改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前以臺北區監理所名義所為裁決(含系爭裁決)相關行政爭訟等業務,均移交臺北市區監理所承接,臺北市區監理所亦由代表人袁國治以臺北市區監理所之名義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應予准許(最高行政法院92年4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怢M議內容、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5 日7 時43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基隆市仁愛區成功路平交道,在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之狀態下,仍闖越平交道(由西往東闖越),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七堵派出所警員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認原告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不停車並闖越平交道(由西往東闖越)」之違規行為,於 106 年5 月25日填製鐵警行字第U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對系爭機車車主即原告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6 年7 月9 日前。
原告於應到案期限前之106 年6 月3 日提出陳述單表示不服,基隆監理站函請舉發機關表示意見,經舉發機關函復原舉發無誤,臺北區監理所遂於106 年6 月22日作成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認原告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原處分漏載第3款)、第24條第1項第4款(原處分漏載第1項第4款)之規定,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0元,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同日交由原告簽名收受而送達完畢。
原告不服原處分,於翌日(23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嗣後經臺北市區監理所聲明承受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收到闖平交道之紅單,請問騎乘機車是否要禮讓行人?,此處平交道在市場旁,人多、車多,噪音大,本人於30秒經過時竿子(遮斷器)尚未放下,於32秒竿子剛放下,本人已過竿子,才差2 秒就認定本人闖平交道,很冤枉。
本人是慢慢騎,讓行人優先通過,騎乘機車經過十字路口時也有黃燈變紅燈之緩衝時間,警鈴聲噹噹響時應視同闖黃燈。
本人也希望人、車平安通過,誰願意跟錢及生命開玩笑。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抗辯:原告對於原舉發疑義,依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查復略以:違規影片畫面時間7 時43分22秒起,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表示將有火車駛來,自動遮斷器於7 時43分30秒啟動放下,系爭車輛駕駛人於7 時43分32秒仍逕行闖越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持續10秒以上,原告所陳理由非阻卻違規事由,違規屬實,舉發並無不當。
本所於106 年6 月22日製開裁決書,裁決書於同日送達。
本案舉發單位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9條之規定舉發。
本案件移至本所,本所爰依上開條例第9條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項規定裁決如裁決書,處罰主文應為適法。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事實,除後列之兩造爭點外,有原告所提系爭裁決書、舉發機關發給之交通違規相片黏貼紀錄及系爭舉發單、被告於答辯狀所附之系爭舉發單暨送達證書、陳述單、舉發機關106 年6 月14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5198號函暨員警回覆單、系爭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認為真正。
是以,本件爭點為:原告有無「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事實?原處分認事用法有無違誤?茲析述如下:■怮騿u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
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54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 點。」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條第1項第4款亦分別有所明定(前述第54條規定係於105 年11月16日修正前即本件原告為駕駛行為時之規定,修正後規定改為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依上述規定可知,汽車駕駛人駕車接近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之鐵路平交道時,若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三者情形之一,應立即暫停,等待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
若仍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者,即應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裁罰。
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45,000元,記違規點數3 點,且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前述處理細則係基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授權而訂定,不僅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且被告亦應受拘束而採為裁量之標準。
再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準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縱非出於故意,而係出於過失者,仍應予處罰。
■迉趕|於調查程序當庭勘驗舉發機關提供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本院卷第38至41頁勘驗筆錄、第50至67頁監視器錄影畫面列印照片)。
由附表所示勘驗結果可知,上述各檔案,係由設置於成功路平交道旁從不同方向往鐵路平交道拍攝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員警提供之六個檔案顯示播放時間均為47秒,且六個檔案均係在第9 秒(畫面時間07時43分22秒)之際,可聽到清晰之平交道警鈴聲響起,足認六支監視器係同步拍攝。
又系爭平交道之自動遮斷器共計四支,設置於四角落(原告由西往東行駛,故會先行經西南角遮斷器處,進入並穿越平交道,再行經東南角遮斷器處,離開平交道),平交道警鈴聲在播放時間第9 秒(畫面時間07時43分22秒)之際響起後,持續作響,原告(穿深色外套、水藍色牛仔褲)騎駛系爭機車,於播放時間00:00:14(畫面時間07:43:27)在由西往東之道路上(尚未進入黃色網狀線範圍)出現,於播放時間00:00:18(畫面時間07:43:31),行經黃色網狀線(尚未通過最接近該處之遮斷器即西南角遮斷器下方),且同一時間,最接近該處之遮斷器(西南角遮斷器)開始緩緩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20(畫面時間07:43:33),原告行經正在作動之遮斷器下方,進入平交道,並穿越二組鐵軌,於播放時間00:00:37(畫面時間07:43:31)離開平交道消逝於畫面中(附表編號1.之檔案,係針對正要駛入平交道前必經之黃色網狀線處拍攝;
編號4.之檔案,係針對東南角遮斷器外側即由西往東穿越二組鐵軌後駛離平交道之處拍攝;
編號5.之檔案,原告在左側道路由西往東行駛;
編號6.之檔案,原告在右側道路由西往東行駛;
故編號5.之監視器係設在東北角往平交道範圍拍攝,編號6.之監視器係設在西南角往平交道範圍拍攝)。
依上述勘驗結果觀察可知,原告係在警鈴聲已響起約經過9 至10秒,才行經黃色網狀線,並未停車,仍直行進入平交道,行經西南角遮斷器之下方,穿越鐵軌,而闖越平交道,顯見舉發機關以原告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不停車並闖越平交道(由西往東闖越)」情事,製單舉發前揭違規事實,係屬有據。
此外,成功路平交道在尚未進入平交道前,設有鐵路平交道號誌(圓形雙閃紅色燈號,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4條第3款第2 目規定,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禁止行人、車輛穿越鐵路平交道,設於鐵路平交道前;
另依前述設置規則第209條規定,鐵路平交道號誌雙盞紅燈開始交替閃爍時,表示行人與車輛均禁止進入平交道,車輛並應停止於停止線前,如已在平交道中,應迅速離開),下方有一方型液晶顯示螢幕(火車接近時會顯示箭頭及「注意火車」字樣),且警鈴係與閃光號誌同步運作(警鈴聲開始響起時,閃光號誌同時開始閃爍),若以原告之行向行駛,會先經過設有白色交叉線(近鐵路平交道線,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57條規定,用以指示前有鐵路平交道,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處,往前經過黃色網狀線處,再往前才進入遮斷器圍起之鐵軌即平交道處等情,此均為本院於承辦另案(本院106 年度交字第3 號交通裁決事件)於職務上所查知之內容。
對照上述監視器錄影畫面,更足顯示原告確實係在警鈴已作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以後,才通過黃色網狀線之路面,並進入、穿越平交道。
■坉鴔i雖主張該平交道在市場旁,人多、車多,噪音大,行經遮斷器下方過2 秒,遮斷器才放下,當時讓行人優先通過,警鈴聲噹噹響時應視同闖黃燈云云,惟原告尚未進入平交道前,當時警鈴聲早已響起,閃光號誌亦同時正在閃爍,足以提醒行人及車輛均禁止進入平交道,則原告自無從以人多、車多致噪音大為由而推卸己責,縱有疏忽未看到閃光號誌、未聽到警鈴聲者,亦屬自己之過失,未盡自己本於機車駕駛人身分於行經鐵路平交道時應遵守之相關注意義務,無從執為不受處罰之理由,更無從以禮讓行人作為闖平交道之藉口(倘因禮讓行人致行駛接近平交道時,警鈴聲已響起、閃光號誌已顯示,仍應暫停等待而非闖越平交道);
遑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上述規定,立法者係要求駕駛人在接近平交道時,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之情形,即應暫停,禁止闖越(並非在「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之際仍可持續進入並穿越平交道),原告恣意解讀為警鈴聲響僅視同闖黃燈,甚至認為以遮斷器有無放下作為闖平交道之判斷標準云云,均與上述規定不合,要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前開時、地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故被告依原告行為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系爭裁決書漏載第3款)、第24條第1項第4款(系爭裁決書漏載第1項第4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45,000元,記違規點數3 點,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認事用法核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 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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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_03_05_20_23_09_ch01-01.avi │
│ (共47秒,播放時間00:00:00-00:00:47,畫面時間:07 │
│ :43:13-07:43:58) │
│ 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之路面,位於畫面中間之 │
│ 路面劃設有一黃色網狀線,有汽車、數臺機車行經該處,並 │
│ 有數名行人在附近走動。約於播放時間00:00:09(畫面時 │
│ 間07:43:22)平交道警鈴聲響起。此時仍有數臺機車及行 │
│ 人行經該處。約於播放時間00:00:16(畫面時間07:43: │
│ 29),原告騎駛系爭機車自畫面右上方出現,騎駛經過畫面 │
│ 左上方及左下方之黃色網狀線後,於播放時間00:00:19( │
│ 畫面時間07:43:32),自畫面左下角離開畫面。約於播放 │
│ 時間00:00:23(畫面時間07:43:36),一平交道遮斷器 │
│ 自畫面左上方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25(畫面時間07: │
│ 43:38),平交道遮斷器完全放下,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仍有 │
│ 行人走動,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 │
├────────────────────────────┤
│2. 2017_03_05_20_23_09_ch02-01.avi │
│ (共47秒,播放時間00:00:00-00:00:47,畫面時間:07 │
│ :43:13-07:43:57) │
│ 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之道路,畫面中有汽車行 │
│ 駛經過該處,另有數臺機車騎駛經過,並有行人於附近走動 │
│ 。約於播放時間00:00:09(畫面時間07:43:22)平交道 │
│ 警鈴聲響起,附近仍有汽、機車及行人自該處經過。約於播 │
│ 放時間00:00:30(畫面時間07:43:43),一平交道遮斷 │
│ 器自畫面右上方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32(畫面時間07 │
│ :43:45),平交道遮斷器完全放下。畫面中已無人車經過 │
│ 該處,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 │
├────────────────────────────┤
│3. 2017_03_05_20_23_09_ch07-01.avi │
│ (共47秒,播放時間00:00:00-00:00:47,畫面時間:07 │
│ :43:13-07:43:58) │
│ 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之路面,位於畫面中間之 │
│ 路面劃設有近鐵路平交道線,壹臺汽車行駛經過該處,另有 │
│ 數臺機車騎駛經過,並有行人在附近走動。約於播放時間00 │
│ :00:09(畫面時間07:43:22)平交道警鈴聲響起,仍有 │
│ 機車自該處騎駛經過。約於播放時間00:00:19(畫面時間 │
│ 07:43:32),三位機車騎士騎駛經過並停止於畫面前方之 │
│ 近鐵路平交道線處。約於播放時間00:00:22(畫面時間07 │
│ :43:35),一平交道遮斷器自畫面左上方降下,於播放時 │
│ 間00:00:25(畫面時間07:43:38),平交道遮斷器完全 │
│ 放下,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仍有行人走動。另有其他機車騎士 │
│ 騎駛至該處亦停止於畫面前方之近鐵路平交道線處。平交道 │
│ 警鈴聲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 │
├────────────────────────────┤
│4. 2017_03_05_20_23_09_ch08-01.avi │
│ (共47秒,播放時間00:00:00-00:00:47,畫面時間:07 │
│ :43:13-07:43:57) │
│ 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之路面,有數名行人在附 │
│ 近走動,並有汽車、機車自該處經過。約於播放時間00:00 │
│ :09(畫面時間07:43:22)平交道警鈴聲響起。約於播放 │
│ 時間00:00:23(畫面時間07:43:36),原告騎駛系爭機 │
│ 車自畫面左下方出現,並往畫面左上方之方向行駛。此時平 │
│ 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約於播放時間00:00:29(畫面時間 │
│ 07:43:42),一平交道遮斷器自畫面右上方降下,於播放 │
│ 時間00:00:32(畫面時間07:43:45),平交道遮斷器完 │
│ 全放下(此時平交道遮斷器之位置位於系爭機車之正後方) │
│ 。於播放時間00:00:36(畫面時間07:43:49),原告騎 │
│ 駛系爭機車持續往畫面左上方之方向行駛,於播放時間00: │
│ 00:39(畫面時間07:43:52),自畫面左上方離開畫面, │
│ 該處仍有行人走動。平交道警鈴聲則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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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7_03_05_20_23_09_ch13-01.avi │
│ (共47秒,播放時間00:00:00-00:00:47,畫面時間:07 │
│ :43:13-07:43:58) │
│ 畫面拍攝地點為自平交道上方往下拍攝平交道,可看到二組 │
│ 鐵軌(畫面左側中段橫向往畫面右側偏下方),畫面左右各 │
│ 有道路(左側道路應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有數名行人行 │
│ 走並有汽車及機車自該處經過。於播放時間00:00:09(畫 │
│ 面時間07:43:22)平交道警鈴聲響起(畫面左上方平交道 │
│ 遮斷器旁似有號誌燈已開始閃爍)。約於播放時間00:00: │
│ 14(畫面時間07:43:27),原告騎駛系爭機車自畫面中間 │
│ 上方(左側道路)出現,並往畫面左上方黃色網狀線之方向 │
│ 騎駛,約於播放時間00:00:18(畫面時間07:43:31), │
│ 原告騎駛經過畫面左上方之黃色網狀線(尚未通過畫面左上 │
│ 方之平交道遮斷器下方)。於同一時間,畫面左上方之平交 │
│ 道遮斷器開始緩緩降下。原告騎駛系爭機車通過畫面左上方 │
│ 已作動之平交道遮斷器後,持續往畫面左下方之方向行駛, │
│ 於播放時間00:00:21(畫面時間07:43:34),自畫面左 │
│ 下方離開畫面。於播放時間00:00:25(畫面時間07:43: │
│ 38),畫面左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完全放下。約於播放時間 │
│ 00:00:27(畫面時間07:43:40),一平交道遮斷器自畫 │
│ 面右上方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32(畫面時間07:43: │
│ 45),平交道遮斷器完全放下,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仍有行人 │
│ 走動,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 │
├────────────────────────────┤
│6. 2017_03_05_20_23_09_ch14-01.avi │
│ (共47秒,播放時間00:00:00-00:00:47,畫面時間:07 │
│ :43:13-07:43:58) │
│ 畫面拍攝地點為自平交道上方往下拍攝平交道,可看到二組 │
│ 鐵軌(從畫面左側中段橫向往畫面右側偏下方),畫面左右 │
│ 各有道路(右側道路應是由西往東行駛,對照ch13-01 檔案 │
│ ,本畫面中右側道路即為ch13-01 檔案中左側道路),有數 │
│ 名行人行走並有汽車及機車自該處經過。於播放時間00:00 │
│ :09(畫面時間07:43:22)平交道警鈴聲響起。於播放時 │
│ 間00:00:18(畫面時間07:43:31),畫面左上方及最靠 │
│ 近拍攝鏡頭之平交道遮斷器開始緩緩降下。約於播放時間00 │
│ :00:20(畫面時間07:43:33),原告騎駛系爭機車自畫 │
│ 面左下方(右側道路)出現,並於通過已作動最靠近拍攝鏡 │
│ 頭之平交道遮斷器下方後,往畫面右上方之方向騎駛。於播 │
│ 放時間00:00:25(畫面時間07:43:38),畫面左上方之 │
│ 平交道遮斷器完全放下。約於播放時間00:00:26(畫面時 │
│ 間07:43:39),一平交道遮斷器自畫面右上方降下,於播 │
│ 放時間00:00:32(畫面時間07:43:45),平交道遮斷器 │
│ 完全放下(此時平交道遮斷器之位置位於系爭機車之正後方 │
│ )。約於播放時間00:00:37(畫面時間07:43:50),原 │
│ 告騎駛系爭機車自畫面右上方離開畫面。平交道遮斷器附近 │
│ 仍有行人走動,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至畫面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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