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琳臻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 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爰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