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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宗
訴訟代理人 林金水
陳華雄
楊文賢
上列原告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18日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原告應補正起訴狀後附之原證1至原證16暨附件1、2之證物繕本到院,俾便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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