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6,簡,28,2018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8號
原 告 鄧氏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惟原告尚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