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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111號
原 告 楊建成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7日北市裁罰字第22-A01E2C13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68條第2項規定所為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屬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17時12分許,駕駛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臺北市通河東街二段與承德路五段時,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攔查,測定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8毫克,因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達0.15以上未滿0.25MG/L(濃度0.18MG/L )」之違規事實,遂填製掌電字第A01E2C133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7 年8 月11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
原告嗣於107 年7 月13日向被告提出申訴不服舉發,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查明原告陳述情節及違規當時情形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68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款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認原告因「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0.25 未含)」、「駕駛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規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以107年7月27日北市裁罰字第22-A01E2C13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9500元整,記違規點數5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不服,乃於107年7月30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原告係駕車於上開時地停等紅燈時,突遭舉發機關員警持酒精感知器攔檢並進行酒測。
原告首次受測時,因酒精感知器發出「嗶」之聲響,原告遂以舒跑漱口,再重新吹氣,惟酒精感知器又再次作響,舉發機關員警乃令原告路邊停車,進行酒精測試儀器檢測,復測得酒精濃度0.18MG/L之酒測值。
惟當時舉發機關員警不僅係未設臨檢站,任意對原告臨檢,酒測時亦未對原告告知權利、對原告請求漱口亦置之不理,待酒測完畢測得酒測值0.18MG/L時,更拒絕讓原告重新檢測。
原告係吃檳榔,並無飲酒,舉發機關員警已違反取締酒駕標準程序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舉發機關員警目睹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上開時地停等紅燈,面有酒容、散發酒氣,遂當場實施酒測,進行指導、勸導及警告程序,並告知拒絕酒測法律效果,且讓原告於酒測前飲用自行裝於舒跑罐內之飲用水,其酒測全程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對原告施測,自屬適法。
舉發機關據此舉發,復由被告依法裁罰,於法有據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原告於107 年7 月12日17時12分許,駕駛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系爭汽車,行經臺北市通河東街二段與承德路五段時,經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攔查,測定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8毫克,因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達0.15以上未滿0.25MG/L(濃度0.18MG/L )」之違規事實,遂填製舉發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7 年8 月11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
原告嗣於107 年7 月13日向被告提出申訴不服舉發,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查明原告陳述情節及違規當時情形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68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款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認原告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0.25 未含)」、「駕駛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規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9500 元整,記違規點數5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此有舉發單、酒測單、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舉發機關107 年7 月19日北市警市分交字第1076012058號函檢附違規取締光碟、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員警勤務分配表、原處分裁決書暨送達證書、舉發機關107 年8 月13日北市警士分交字第1076014004號函暨檢附駕駛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頁37至61、69至72、75至80)。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前詞主張,故兩造之爭點為:舉發機關及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原告所為舉發及原處分,是否適法?現判斷如下。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已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5000 元以上900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
…;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二、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亦有明文。
再按「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亦有明定,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即係基於法律之授權所訂定,又依上開基準表記載,小型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就罰鍰金額部分,應處罰鍰19500 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此裁罰基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 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又「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次按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1.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
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
2.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
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
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3.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
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
4.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實施第1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2 次檢測;
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3項亦訂有明文。
而此等「等待15分鐘」、或「給予漱口」規定之目的,均僅係為避免飲酒後15分鐘內即實施酒測,受測者口腔內仍有殘留酒精,可能影響酒測準確度,並非要求於檢測前需再給予15分鐘緩衝時間,或必應提供礦泉水予受測者飲用、漱口。
故若員警在詢問駕駛人是否有飲酒,而駕駛人已坦承酒後超過15分鐘者,即毋需再待15分鐘或告知可漱口後,始可對駕駛人施以酒精濃度測試。
況就是否給予漱口部分,亦非員警實施酒測前所應為之必要程序,僅係賦予駕駛人得請求提供之權利而已,是駕駛人若於員警要求實施酒測時,未要求漱口,日後自不得以此作為員警施測程序不當之理由。
經查:1.本件員警向原告實施酒測之經過,業經本院勘驗取締影音光碟,內容詳如本判決附件所示。
揆諸附件檔名「1.mov 」之內容,可知舉發機關對原告進行酒精濃度測試前,員警業已先向原告詢問何時飲酒,經原告自承「早上喝的」、「我吃檳榔…都是泡高粱的」、「早上9 點多喝保力達」等語;
復因原告遭攔停之時間(107 年7 月12日下午5 時),與原告自承實際其飲酒之時間(同日上午9 時)逾15分鐘以上,舉發機關員警遂向原告說明受檢流程,告以拒測之法律效果,並提供酒測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予原告簽署,再提出合格酒測器(合格證書:M0JA0000000 ,儀器器號:023886/105135 ),迨確認酒測儀器歸零,即當場予原告進行酒精濃度呼氣檢測;
嗣原告成功完成檢測,員警再提示酒測儀器予原告檢視檢驗數值,確認檢測結果為「0.18MG/L」,爰依規定依法舉發,堪認其酒測過程俱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之程序規範,要無瑕疵,且有與上開勘驗內容相符之酒測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酒測值檢測紀錄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稽(頁49至53),應可信實。
2.原告雖主張:舉發機關未告以權利、未予以漱口、未提供2次酒測機會,舉發機關違反酒測程序云云,但原告遭攔停詢問飲酒時間,已距檢測時間達15分鐘以上甚遠,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待再提供杯水漱口,即應予檢測;
又本件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之違規事件,舉發機關於實際進行檢測之前,業已循法定程序對原告說明,復進行酒測,業如前述,亦無違法可指。
況原告實施呼氣酒精檢測成功,已由其本人偕執勤員警當場確認儀器顯示酒測數值為「0.18MG/L」,且檢測結果未出現明顯異常情形,則依上開規定,舉發機關員警當無從予原告實施第2 次酒測,亦堪認定。
3.從而,本件舉發機關員警依法攔檢原告,進行酒測,業經查明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復經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擔保期限內,而檢測之測定值具公信力之酒測器進行測定,檢測結果又查無明顯異常情形,且無證據顯示舉發機關使用之呼氣酒精測試器有故障或測量失準之情,已足確保原告酒測程序符合相關規範,則依上開所述,原告飲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既為0.18MG/L ,確有該當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處罰要件,且舉發機關之採證及舉發程序均無瑕疵,被告依此為原處分之裁處,自無違誤。
原告上開所言,洵無足採。
(三)再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而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及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在於補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缺乏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程序之規定,而屬於「個別臨檢」之性質。
從而,當警察依客觀情狀判斷,認係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而有稽查並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必要時,汽機車駕駛人自不得無故拒絕。
原告雖又主張:警察係在未設臨檢站處所對其任意臨檢、酒測云云。
但核本件舉發機關員警,於本件交通違章發生當時係擔服巡邏(酒測攔檢)勤務,此有舉發機關提出勤務分配表可查(頁61);
而員警於該路段巡邏時,見停等紅燈之原告面有酒容、散發酒氣,始將其攔停,復進行酒測,亦有舉發機關107 年7 月19日北市警市分交字第1076 012058 號函文說明屬實(頁45);
再相互稽諸舉發光碟之勘驗內容、原告歷來申訴暨起訴之陳述各節(頁12、39),亦足徵原告於受測當日上午確有飲用保力達、食用泡有高粱的檳榔等情為真,故本件原告為警攔查之原因,與查獲原告確有酒駕之結果,兩相吻合。
則舉發機關員警依其所見(原告駕車期間面有酒容、散發酒氣)之客觀合理情事,攔停盤查原告,並由原告自承其當日確曾飲用保力達、食用泡高粱的檳榔,又目示原告駕駛工程行之系爭汽車,車上附載乘客及貨物,後續尚可能或前往他處,確認有易生危害之虞,乃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均與上揭意旨相符,應屬適法,原告仍執此主張,無可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情形(吐氣酒精濃度已達0.18MG/L),則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9500 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自無違誤;
又原告違反本件交通違章行為時,係駕駛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有舉發單、原處分裁決書、原告之駕駛人資料、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附卷可憑(頁37、69、77至79、99),則被告依同條例第68條第2項本文規定,記原告違規點數5 點,亦無違誤。
原告猶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計為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 、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750 元。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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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檔案:1.mov │
│影片時間:05分04秒 │
│影片人物:原告楊建成(下稱楊) │
│ 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 │
│ 共同在場之另名警察(下稱乙) │
│ 原告楊建成友人2名(下稱楊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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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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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00秒至│影片一開始,配帶密錄器之警察(即甲)面對停放於路邊轉彎處之一輛藍色小貨車,拍攝其駕駛│
│01分00秒 │座及車內狀況,斯時藍色小貨車之車窗已完全打開,並可見車內副駕駛座尚有乘客1 人。於00分│
│ │01秒時,1 名身著卡其色短袖上衣、卡其色長褲之男子(即楊)自駕駛座下車。除渠2 人外,尚│
│ │有1 人同在現場說話(即乙)。畫面隨著甲、楊改朝路邊人行道一側範圍拍攝,並可見磨石子路│
│ │面之人行道及部分草皮,有1 輛警車停駐於該人行道上。而三人開始對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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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分00秒至│乙:你測就好了(台語) │
│05分04秒 │甲:應該是...很少啦? │
│ │楊:沒有啦。 │
│ │楊:有水嗎?我可以漱口嗎? │
│ │甲:等等,你幾點喝的? │
│ │楊:我有吃檳榔。早上啊。 │
│ │甲:沒有啊,你剛有漱了啊,剛你不是喝那個? │
│ │楊:再讓我漱一下好不好,我剛有吃檳榔,可以嗎? │
│ │甲:檳榔那個沒差啦。 │
│ │ (一面說話,一面打開手中提袋,拿出酒測儀器) │
│ │楊:有差吧,最近看到那個新聞,不是有人吃檳榔被測到。 │
│ │乙:檳榔那個沒差啦。 │
│ │甲:那個要是有差,早就一堆人吃檳榔被抓了啦。 │
│ │楊:有人會吧?看新聞不是...。 │
│ │甲:不會啦,那個是測你酒精,又不是測你檳榔。 │
│ │楊:阿檳榔我也是泡..都是泡那個高粱的。 │
│ │乙:檳榔跟那個沒關係啦。 │
│ │甲:那個不會,那個太...你泡高粱會泡到一整罐,那他也會不划算啊你知道嗎(台語)。 │
│ │楊:哎呀我之前看新聞的啦。 │
│ │甲:沒有啦那個太誇張了啦。來,這個,新的吹嘴。107 年7 月12日,1710。早上幾點喝的? │
│ │ (將透明塑膠袋密封包裝之吹嘴遞給楊,一面詢問,一面填寫酒測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 │
│ │楊:九點多吧,喝保力達。 │
│ │甲:那超過15分鐘了。好那個,拒測,罰九萬,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駕照。拒測的效果,在這│
│ │ 邊先幫我簽一下就好。(手指酒測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上記載之文字,並示意楊於該確認單│
│ │ 上簽署姓名) │
│ │楊:(打開吹嘴包裝) │
│ │甲:垃圾給我,有吹過嗎? │
│ │楊:有啊。 │
│ │甲:就含住,深吸一口氣,持續吹,還沒還沒,要歸零才開始。含住深吸一口氣,持續吹十秒,│
│ │ 吹到他停這樣,像吹氣球這樣。 │
│ │ (酒測器機身顯示儀器器號「023886/105135 」。而酒測器螢幕顯示往測試器方向之->指│
│ │ 示圖示,嗣於錄影時間01分49秒時發出嗶一聲長音,螢幕顯示0.00歸零) │
│ │甲:你看一下。來,啊,含住。再來再來再來。 │
│ │ (將歸零之機台提示予楊確認,隨後開始酒測) │
│ │楊:(持續吹氣,隨後酒測器發出「答」一聲)恩?可以嗎。 │
│ │甲:有啦,有「答」一聲就有了。 │
│ │楊:因為我快沒氣了。 │
│ │甲:因為你快沒氣,就是表示你喝得很少。 │
│ │ (鏡頭持續拍攝酒測器畫面,於錄影時間02分05秒時,酒測器螢幕紅字顯示為0.18) │
│ │甲:18啦,剛好要扣車。 │
│ │楊:怎麼可能,我再吹...我可以漱口再一次嗎? │
│ │甲:沒有啦。我跟你講,你剛自己車上就有漱你自己的口了。 │
│ │楊:不算吧,不是可以重測一次嗎? │
│ │甲:不行啦,18就是不行了啦。對啦。 │
│ │楊:怎麼可能。 │
│ │甲:你之前有沒有被抓過? │
│ │楊:沒有啊。 │
│ │甲:18..我跟你講,今天禮拜四,明天禮拜五。你知道水源市場嗎? │
│ │楊:我不是這裡的人,我基隆人。 │
│ │甲:那公館捷運站你知不知道?台大醫院那邊。 │
│ │楊:恩。怎樣。 │
│ │甲:你明天去那邊繳吼,繳完以後,拿領據再去那個保管場領你的車。車要扣。扣到明天你快點│
│ │ 去繳一繳就可以領回去了。對啊,就只能這樣了。 │
│ │楊:不能再重測一次嗎? │
│ │甲:人家規定就是一次而已。對啊。 │
│ │楊:我剛要漱口你又不讓我漱。對啊不是可以漱口。 │
│ │甲:你自己在車上就有漱。對不對。 │
│ │楊:真的可以要求漱口欸。你不讓我漱。 │
│ │甲:沒有啊,你車上就有漱了啊,對不對。而且你超過15分鐘了。你是早上九點喝的,已經可以│
│ │ 直接測了。對不對。 │
│ │楊:哪有這樣的啦。 │
│ │甲:不是,本來就是這樣,你有喝就有喝,沒喝就沒喝,測出來多少就是多少。對不對。我就說│
│ │ 儀器一響就讓你走啊,剛不是這樣跟你講。對不對,阿你有喝就有喝嘛對不對。 │
│ │楊:對啊就早上,所以我才說我要漱口。 │
│ │甲:你剛才就有漱了啊。 │
│ │楊:那哪算我才喝一口。 │
│ │甲:你有就有,沒就沒,你跟我爭這個有效嗎? │
│ │楊:都過這麼久了。 │
│ │甲:過那麼久了,那是你酒精代謝能力的問題。你酒精有時候要一天以上才能代謝完啊,對不對│
│ │ 。 │
│ │楊友人:(聲音含糊,聽不清楚〈畫面右側走來2 名男子,以下均簡稱楊友人〉)。 │
│ │甲:(面對楊友人表示)車是誰的?沒有公危。扣車而已,等下罰單給你你就可以走了,那個沒│
│ │ 有公危,25才公危,25就送法院,今天沒有送法院。 │
│ │楊友人:那是測多少? │
│ │甲:18,剛好啦。18到24扣車而已。 │
│ │楊:人家可以漱口,可以要求漱口你就不讓我漱。 │
│ │甲:我不是跟你說15分鐘以上就直接測了啦,他規定上就這樣寫了啊,你是在..。 │
│ │ 這是滿15分鐘。阿你是未滿15分鐘才去漱口,規定就是這樣寫的(提供書面予楊確認)。 │
│ │ 然後這個拒測是九萬,所以你沒有拒測就是沒事啦。 │
│ │楊:剛我漱個口可能就不一樣了好不好。 │
│ │甲:這個測出來多少就是多少啊。你有喝就有喝啊,你沒喝我我抓你做什麼(此處聽不清楚)。│
│ │ 這個數值就是這樣啊。 │
│ │楊:我剛不是跟你要求漱個口嘛,我剛不是在車上跟你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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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檔案:2.mov │
│影片時間:00分48秒 │
│影片人物:原告楊建成(下稱楊) │
│ 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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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這就是不行,你是在...。你有沒有錢?手機?。我是說車廂車裡面。貴重物品? │
│ (畫面拍攝停放在路邊之藍色小貨車右側副駕駛座,並朝車內前後檢視) │
│【楊友人在來回走動,副駕駛座車門被打開】 │
│甲:一定有喝一定的量他才會超過的啦。 │
│楊:對啊我承認我中午有喝啊。 │
│甲:對啊你是不是變中午了。到底是早上還是中午。 │
│楊:早上。 │
│甲:對不對。 │
│楊:剛才我要求漱個口你又不讓我漱。 │
│甲:我剛不是跟你講了,你車上就有了。 │
│ (邊說話邊往藍色小貨車車頭方向步行,行至到駕駛座門口) │
│楊:你才叫我喝一口欸。 │
│甲:你自己要喝多少我怎麼知道,我不是跟你講了。 │
│楊:你那麼突然,難道我還在那裡慢慢來嗎。 │
│甲:那沒關係啊,我就在那幫你擋車啊,那個我剛不是幫你擋了,那又沒差。 │
│楊:我剛要漱口你又不讓我漱。 │
│甲:你不要再一直跟我那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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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檔案:3.mov │
│影片時間:02分36秒 │
│影片人物:原告楊建成(下稱楊) │
│ 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 │
│ 原告楊建成友人2名(下稱楊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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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友人:不能再第二次?酒測不能第二次?不可能吧。 │
│甲:對。 │
│楊友人:你說的? │
│甲:這規定說的。你要是說我說的,我又不是立法委員,立法委員規定什麼就是什麼,那都是法律說的,我只│
│ 是一個警察而已,哪有可能我說什麼就是什麼。 │
│楊友人:不可能啦...我也曾經給人家開過(環境吵雜,聽不清楚)。 │
│楊:(拿手機給甲看)就說我可以要求再等15分鐘。 │
│甲:等15分鐘是因為,你幾點喝完的15分鐘以後,不是我攔你。我怎麼知道你什麼時候喝酒。 │
│楊:(拿手機給甲看)這裡他說都可以,為什麼你都不可以。 │
│甲:所以我就問你是早上喝的嗎。 │
│楊:沒有沒有,他說也可以要求第二次酒測啊。 │
│甲:不行,不行第二次,絕對不能第二次,不然我每測一個都測第二次,測測測測大家都測到沒有,那乾脆就│
│ 不會有酒駕的問題了啦。你應該知道啦。我看你有在聽,你知道啦。 │
│楊友人:我記得好像可以...。可以如果說...。 │
│甲:那個是機器有問題。比如說測出來亂碼, 或是測出來跑掉,那個是有問題才能第二次。 │
│楊友人:那個我知道,可是不是好像有一個幾%的容許率可以再測第二次,休息一下後。 │
│楊:對啊。 │
│甲:他就是0.15-24 是告發,0.15-17 是容許只是不告發的,但是15-17 如果有車禍還是會告發,他已經有一│
│ 個容許值了。 │
│楊友人:我知道,有一個容許值,對啊,然後...可以再測一次吧。 │
│楊:可以要求第二次吧。 │
│楊友人:對啊。 │
│甲:監理站在這裡,你直接問他啦。不要說我規定的,你問監理站看能不能第二次。大哥你來這裡,你不要在│
│ 那好嗎。 │
│楊友人:那現在你再給他喝點水,再試看看啊,現在有的話我們認栽啊。 │
│甲:真的,我跟你說真的不能第二次了,第二次頂多我酒測棒讓你吹,吹完這樣而已。 │
│楊友人:吹完了還不是一樣要罰單。 │
│甲:對,還是一樣要罰,因為多少就是多少。 │
│楊友人:我們這些做工人承受不起這種事。 │
│甲:所以這是罰最輕的了。我剛講0.18開這就是開最輕的了。因為他五年內沒有阿,你上一次公共危險是什麼│
│ 時候,應該超過五年了吧? │
│楊:還沒。 │
│甲:怎麼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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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檔案:4.mov │
│影片時間:00分35秒 │
│影片人物:原告楊建成(下稱楊) │
│ 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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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啊隨便喝一口就跟那個是一樣的意思啊。 │
│楊:差很多好不好。 │
│甲;你喝跟漱是一樣的意思。 │
│楊:(兩人爭執,聽不清楚) │
│甲:你是要喝跟漱,要把它弄成不一樣的東西就對了。 │
│楊:我是要漱掉那個檳榔,我就跟你說我檳榔會泡酒精好不好。 │
│甲:我就跟你說你剛剛不是漱了。 │
│楊:我跟你說那不一樣,我只是喝一口那樣子而已好不好。 │
│【此後未有對話,至畫面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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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檔案:5.mov │
│影片時間:00分51秒 │
│影片人物:原告楊建成(下稱楊) │
│ 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 │
│ 原告楊建成友人2名(下稱楊友人) │
├────────────────────────────────────────────────┤
│甲:就是因為很多人中午喝,早上喝,下午還是被測出來。很多都是這樣啊。你不可能喝酒馬上喝然後馬上被│
│ 我攔吧。我怎麼知道你什麼時候喝酒。你聽得懂意思嗎。很多宿醉就是這樣,很多宿醉前一天喝,隔天早│
│ 上被抓,就是因為他宿醉啊。 │
│楊:我現在很確定我根本沒有什麼酒精,好不好,說真的你看我身上還是濕的,怎麼可能有酒精。 │
│甲:他是測你的肺,不是測你的外觀,好不好。你的肺有多少,他是測你的吐氣,他是測你的肺,不是測你的│
│ 外觀。 │
│楊:(不說話,朝馬路方向走,靠近藍色小貨車,與其友人對話,收音不佳無法辨識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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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檔案:6.mov │
│影片時間:02分41秒 │
│影片人物:原告楊建成(下稱楊) │
│ 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 │
│ 共同在場之另2名警察(下稱乙、丙) │
│ 原告楊建成友人2名(下稱楊友人) │
├────────────────────────────────────────────────┤
│楊:先生,我很客氣跟你講我要求漱口,我也沒有罵你欸。 │
│甲:阿你有沒有喝? │
│楊:我沒有罵你欸,我是下車要求漱口欸。 │
│甲:阿你有沒有喝? │
│楊:那是在車上的時候。 │
│甲:對阿,不是一樣。 │
│楊:哪裡一樣。我那是隨便沾一下而已,我想說那一定過好不好,我要的漱口是漱口,漱口跟喝不一樣嘛。 │
│ 你信不信我現在漱口再吹一定過好不好。 │
│甲:對阿你現在吹一定過,廢話,因為你時間也已經過很久了啊。 │
│楊:過幾分鐘而已你就給我賴我。 │
│甲:我沒有賴你啦,你要玩我等下可以陪你玩,你要測我等下給你測一次。 │
│楊:這麼重要的事欸,誰在跟你玩。 │
│甲:我沒有跟你玩喔,我也是很認真的跟你講。 │
│【楊不發一語,轉頭面向馬路使用手機】 │
│楊友人:那,那如果說,他今天在監理站,監理站的回答是可以漱口,可以讓我們漱口後重測嗎? │
│甲:就不能重測啊,漱口他剛在車上就有漱了啊。 │
│楊:那不算好不好。 │
│甲:你不要再. . . 我跟你講,有喝就是有了,你不要再跟我說不算,他沒有說多少好不好,你到底要我怎麼│
│ 樣嘛。 │
│楊友人:沒有啊,那如果車上沒有水的話怎麼辦呢。 │
│乙:車上沒有水我會提供好不好。 │
│楊:我那只是喝一口水,哪裡漱了。 │
│楊友人:他有權利可以,下車以後,要求... │
│甲:我跟你講跟下車沒有關係,你有漱就是有漱了,你跟我說下車,那到底在車上就不算就對了,那你乾脆告│
│ 訴我你停下來,你剛才沒有在開車,我不要開你酒駕這樣好不好。 │
│楊友人:可不可以通融一下讓他漱口以後重測? │
│甲:不能重測,我就跟你說只能等下我酒測棒讓他玩這樣而已啦。 │
│楊友人:不會玩那個酒測棒啦。 │
│楊:我就有權利可以要求喝水、漱口。 │
│甲:現在就是不能第二次啊。 │
│【影片中出現一名女聲,下稱丙】 │
│丙:什麼? │
│乙:酒駕啦。 │
│丙:阿他現在哩,要? │
│甲:現在他在那邊揮啊。 │
│楊:他比較大還你比較大? │
│甲:蛤? │
│丙:測完了? │
│楊:我剛要求漱口他不讓我漱。 │
│乙:你在車上就有了好不好。 │
│楊:車上是因為你要用那個棒子,我喝一口舒跑,想說一定過的。結果我下車要求漱口他就不讓我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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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檔案:7.mov │
│影片時間:02分31秒 │
│影片人物:原告楊建成(下稱楊) │
│ 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 │
│ 共同在場之另名警察(下稱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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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你是不是在玩我,你讓我要申訴嘛(環境吵雜,聽不清楚)。 │
│甲:我有讓你喝了,也等15分了,你不要一直再跟我說什麼...。 │
│楊:你只說我剛要求漱口你不讓我漱對不對。 │
│甲:你有喝。 │
│楊:好,那你現在(環境吵雜,聽不清楚)...。 │
│甲:那跟漱口沒有...漱口跟喝水是一樣的東西啦,你不要再跟我那個,不然你現在問別人,問其他路人。 │
│楊:你讓我方便申訴. . . 我剛才是站在那裡說要漱口,你不讓我漱,是不是. . . 。 │
│甲:你剛在車上已經有漱了好不好,已經有喝了,我不知道你車上是漱還是喝,反正我看到你嘴有鼓鼓的,好│
│ 不好,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你不要跟我爭這麼多。真的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啦。 │
│楊:(環境吵雜,聽不清楚)好不好。 │
│甲:難道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嗎,你告訴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嗎? │
│楊:我只是說我很配合你站在那,我只要求漱口。 │
│甲:我問你,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嗎? │
│楊:只有那一個...你現在在拍對不對? │
│甲:我沒有...我這個從頭到尾都在拍。 │
│楊:那我到時候申訴可以調出來對不對? │
│甲:可以。 │
│楊:那我問你我站在那裡的時候,你是不是不讓我漱口。 │
│甲:你車上就已經有了。 │
│楊:那是車上,然後我下來要測的時候,你是不是不讓我漱口。有沒有,我剛有沒有問你。 │
│甲:你只要有喝過就算了。 │
│楊:我只問你我剛站在那裡,你是不是不讓我漱。 │
│甲:你只要有喝過就算了,你不要那麼...那個啦。 │
│楊:(聲音含糊,聽不清楚)方法是很重要,不然我到時候是怎麼申訴啦...。 │
│甲:你不要跟我講那有的沒的。 │
│楊:你就跟我講你剛是不是不讓我漱口。 │
│甲:你...難道你一秒鐘以前才要那個嗎。 │
│楊:我很配合你,我只問你剛我在站在那裡你是不是不讓我漱口。你讓我方便申訴好不好。 │
│甲:你現在要我怎麼樣嘛。 │
│楊:我剛在那裡你是不是不讓我漱口。 │
│甲:沒有不讓你漱口啊。 │
│楊:你不是有錄影,你就沒讓我漱嘛,你幹嘛不承認。 │
│甲:我沒有不讓你漱啊。不是阿你要我怎麼樣嘛。 │
│楊:你就是不承認嘛。 │
│甲:我沒有不承認阿,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嘛。 │
│楊:那我問你我剛站在那裡,你是不是不讓我漱口。 │
│甲:我跟你講車上,你有沒有嘛? │
│楊:你看又來了,你就是不承認剛剛你在(後聲音含糊,聽不清楚)。 │
│甲:有就是有,我跟你講,有過就是有了,從我攔你的當下,有過就是有了,不是說我攔第一次你要喝一次,│
│ 攔第二次過兩分鐘你又要再喝一次,不是這樣子好不好。 │
│楊:沒有...我只要求讓我漱口。 │
│甲:不是這樣子的好不好。 │
│楊:你說有沒有,就好。 │
│甲:我有讓你漱口。 │
│楊:我說我下車之後。 │
│甲:我沒有嗎,我跟你講沒有嗎。 │
│楊:好你聽我講,我下車...你聽我講...。 │
│甲:你不要再講下車之後。上車有沒有,車上有沒有嘛。 │
│楊:可是我沒漱嘛。 │
│甲:你是喝下去。 │
│楊:我是喝水啊。 │
│甲:對啊。 │
│楊:阿我下車要再要求漱口,你不讓我漱,是不是這樣子,你跟我說是不是有這件事。 │
│甲:你講一下你到底要我怎麼樣。 │
│丙:喔,所以說有了啦。 │
│楊:現在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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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檔案:8.mov │
│影片時間:03分34秒 │
│影片人物:原告楊建成(下稱楊) │
│ 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 │
│ 共同在場之另名警察(下稱丙) │
├────────────────────────────────────────────────┤
│楊:有沒有就好了。 │
│甲:你從頭到尾有就好了,有沒有就好了,我跟你講你有喝過就是有了。 │
│楊:哪裡有...。 │
│甲:不然難道說你早上喝酒,然後你現在沒喝,現在測0.18...不然你乾脆直接去申訴說...。 │
│楊:不然我們先說這個過程好不好。好,剛在那裡我有喝一口水,然後下來之後,我要求再漱...。 │
│甲:有,就是有。好不好,你要我講幾次。 │
│楊:你都不承認欸。 │
│甲:這不是不承認的問題。有,就是有。 │
│楊:你說整個過程好不好,你讓我到時候可以申訴好不好。 │
│甲:有就是有,好不好。 │
│楊:你真的死不承認欸。 │
│甲:你要我承認什麼啦,你要我講謊話然後再上去...(後聽不清楚)。 │
│楊:我跟你講,哪裡講謊話,剛站在那裡是你不讓我漱的欸。 │
│甲:阿你有就有嘛。 │
│楊:哪裡有就有,你就是沒有讓我漱咩。你剛在那裡是不是沒有讓我漱口。我有要求。 │
│甲:你之後有沒有喝,有沒有喝。 │
│楊:喝一口,我是喝水,我剛下車我有要求要漱口,你不讓我漱口,是不是有這樣子。你跟我說這個過程是不│
│ 是這樣子...。 │
│甲:我跟你講。 │
│楊:沒有沒有沒有,你跟我說過程...讓我之後申訴...(語速較快,聽不清楚)。 │
│甲;你就是車上有喝,然後下來,超過15分鐘,就是測,好不好。 │
│楊:我們先說完整個過程好不好,我們說過程...你直接說有沒有就好。 │
│甲:你超過15分鐘,超過15分鐘就可以直接測了。 │
│楊:真的很故意欸你。 │
│甲:我沒有故意,它上面就這樣寫的。 │
│楊:但也是可以漱口啊。 │
│丙:就這樣啦。 │
│楊:我只問他,他剛那裡是不是不讓我漱口,你為什麼不回答。 │
│甲:你車上有。因為這有一個連續性,從我攔你時...。 │
│楊:你為什麼死就不回答這個問題啊。 │
│甲:我攔你是一個連續性的問題,難道我有攔你你又跑去再跑回來嗎?我中間沒看到你什麼的嗎? │
│楊:所以我不是什麼都配合你,配合你這樣繞過來,什麼都配合你,阿我當然也是. . . (雙方對話交錯聽不│
│ 清楚). . . 所以叫你回答有沒有,是不是。 │
│甲:阿你為什麼要叫我講沒有的事情,你聽得懂我意思嗎? │
│楊:我剛站那邊有沒有問你說我要漱口? 什麼叫沒有的事情。現在賴沒有的事情。 │
│甲:什麼叫賴沒有的事情。 │
│楊:我剛是不是在那裡跟你說我可不可以漱口。 │
│甲:那你現在要我怎麼樣嘛。 │
│楊:我只問你說,我剛是不是站在那裡,我有問你說,可不可以漱口。 │
│甲:你現在是要我講對是不是? │
│楊:是不是,有沒有? │
│甲:你現在是要我這樣講對不對? │
│楊:對。 │
│甲:阿你車上有沒有喝? │
│楊:你車上有喝,可是我在這邊沒喝。 │
│甲:好,就這樣。 │
│楊:可是我下車,要...。 │
│甲:好,對。所以你車上有喝,這邊沒喝,這樣好不好,這樣好不好。 │
│楊:(聽不清楚)...。 │
│甲:我講了阿,我講了阿,你車上有喝,這邊沒讓你喝,你要我講...。 │
│楊:...結果我要求你,你沒讓我喝,對不對。 │
│甲:對不對,就是你車上有喝,這邊沒喝,就是這樣嘛,對嘛。 │
│楊:你就說我剛講的對不對就好了嘛。 │
│甲:對嘛。 │
│楊:對齁? │
│甲:對啊你自己說對。 │
│楊:欸你是警察你還跟我賴這個。 │
│甲:你真的很...我沒有跟你賴這個,你車上有喝嘛? │
│楊:對,我車上有喝。 │
│甲:啊這邊我沒讓你喝。 │
│丙:事實就是你之前在車上有喝,在這邊沒有喝嘛是不是。 │
│楊:啊對嘛。 │
│丙:啊這樣就ok了啊,你還想怎麼樣。 │
│楊:我的問題是,我在這裡我有問他說我可以漱口嗎?那他不讓我漱。 │
│丙:那你就是沒有漱口,在這邊沒有喝嘛。在車上有喝,這樣對不對。 │
│甲:你覺得有就有啊。 │
│楊:你沒讓我漱口,是不是有這件事? │
│甲:阿你就好啊。對不對。你就說有,我就說好了啊。 │
│楊:我好? │
│甲:你是不是說有,這是你的要求嘛。 │
│楊:我是說在這裡,你真的很賴欸...。 │
│甲:不是啦你說我這邊沒讓你,那就好嘛對不對。 │
│楊:而且是不是我剛在那裡有要求你讓我漱口...你不讓我漱。 │
│甲:好,對對對,好啦,對~吼!這樣好不好。 │
│楊:對齁,是你不讓我漱口的。 │
│甲:好不好,可以結束了嗎?好不好,我們結束了好不好。 │
│楊:阿我這樣好申訴嗎。 │
│甲:可以阿你去申訴啊。 │
│楊:可以標註要影帶嗎? │
│甲:可以啊,好不好。 │
└────────────────────────────────────────────────┘
┌────────────────────────────────────────────────┐
│影片檔案:9.mov │
│影片時間:01分50秒 │
│影片人物:原告楊建成(下稱楊) │
│ 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 │
│ 共同在場之另2名警察(下稱乙、丙) │
├────────────────────────────────────────────────┤
│甲:這邊還有,三份。都一樣的,都一樣的。這邊,上面。 │
│ (此時乙、丙示意楊於酒測值單上簽名) │
│甲:這罰單,我會給你一張。你先簽其他三張,我會給你一張。 │
│ (此時甲、乙協助楊於舉發單上簽名) │
│甲:這個,是扣車單,第一張你先簽。再這張是讓你可以去現場的,讓你去領回來,不要讓它扣放在拖車場太│
│ 久。(欲將罰單、扣車單等當事人收執聯交予楊) │
│甲:這張拿去監理站繳了費才能領車,因為你不算公危,所以要繳了才能領車。你這個沒意外大概一萬多,貨│
│ 車大概一萬七、一萬八,準確數字你要鑑定看看。阿這是扣車的,在士林北投拖吊場,然後拿這個去監理│
│ 站(將罰單、扣車單分別說明後交予楊) │
└────────────────────────────────────────────────┘
┌────────────────────────────────────────────────┐
│影片檔案:10.mov │
│影片時間:00分59秒 │
│影片人物:原告楊建成(下稱楊) │
│ 配戴密錄器之警察(下稱甲) │
├────────────────────────────────────────────────┤
│楊:這樣你也賴著不回。 │
│甲:今天0.18,他測出來多少就是多少,你聽得懂意思嗎? │
│楊:我有權利要求漱口吧,這是基本的吧。 │
│甲:有,對。 │
│楊:可是你不讓我漱。 │
│甲:我沒有不讓你漱。 │
│楊:又來了。 │
│甲:你現在要我怎樣嘛。 │
│甲:這裡面是貴重的嗎?這塊?有沒有貴重的? │
│ (鏡頭往藍色小貨車後車斗移動,拍攝後車斗上鋪設之木板,隨後向前查看車內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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