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7,交,12,201901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李青蔚 住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即交通部公路總
局臺北區監理所之承受訴訟人)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代 表 人 袁國治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本院
107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行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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