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7,交,151,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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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51號
原 告 林清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交通部
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北市監基裁字第25-Z3A06793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應具狀更正被告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並改列其代表人姓名為「袁國治」,地址亦應予以更正(均為臺北市○○區○○路○段○○○號)。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行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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