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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26號
原 告 龔建志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袁國治
訴訟代理人 吳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1月30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A00ZCR007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所為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屬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7日18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忠孝東路處,因「計程車駕駛人持已註銷之執業登記駕駛營業」之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填掣106年9月11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00ZCR007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予以舉發。
又被告查核原告違規紀錄,得悉原告於106年6月5 日17時26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松壽路處,已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為警舉發在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交通分隊開掣北市警交大字第A01ZMH021 號舉發單,業經原告於106年7月1 日繳款結案),本次違規應屬違反同條例第2項「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之行為,被告遂於107年1月30日以原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2項「計程車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之行為,以北市監基裁字第25-A00ZCR007號裁決裁處原告吊銷駕駛執照(下稱原處分),並於107年2月5日合法送達。
原告不服,遂於107年3月5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無業而違規駕駛計程車謀生,因此在臺北市忠孝東路為警攔查,而原告拒絕簽收罰單,故無法繳納罰鍰。
嗣收受原處分裁決書,被告吊銷原告之駕駛執照,但原告朋友亦無執業登記證,為警開立無數次罰單,並未吊銷駕駛執照,所以原處分不公平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答辯略以:原告於106年6月5 日經舉發「計程車駕駛人持已註銷之執業登記證駕駛營業」,並於106年7月1 日繳款結案,故本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即應吊銷駕駛執照等語。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於106年9月7 日18時36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忠孝東路處,因「計程車駕駛人持已註銷之執業登記駕駛營業」之行為,經舉發機關員警填掣舉發單予以舉發。
又被告查核原告違規紀錄,得悉原告於106年6月5 日17時26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松壽路處,已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為警舉發在案,並經原告於106年7月1日繳款結案,本次違規應屬違反同條例第2項「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之行為,被告遂於107年1月30日以原處分吊銷原告駕駛執照等情,有舉發單、舉發機關函文、舉發照片、繳費查詢報表、原處分裁決書、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應認屬實。
至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前詞主張,故本件爭點為:原告主張其朋友無執業登記證,為警開立無數次罰單,並未吊銷駕駛執照,所以原處分不公平等語,有無理由?現判斷如下。
(二)按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同法第37條第7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7項規定訂定之。」
又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定有明文。
又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於106 年9月7日18時36分許,駕駛屬計程車之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忠孝東路處乙情,業如前述,並為原告所不爭執。
又本院於調查程序期日勘驗被告所提出之舉發機關行車密錄器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發現原告當時駕駛之系爭車輛搭載有乘客乙情,可知,原告亦確實有執業之行為。
又原告前次於106年6月5 日17時26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松壽路處,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為警舉發在案,並經原告於106 年7月1日繳款結案乙情,亦如前述。
從而,原告即有「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處罰仍不辦理」之行為,則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以原處分吊銷原告之駕駛執照,於法有據。
(四)至原告雖主張其朋友無執業登記證,為警開立無數次罰單,並未吊銷駕駛執照,所以原處分不公平等語,然行政權必須受到法律之拘束,因此明白違反法律之事務,本身即無受到法律保障之價值,基於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權之原則,行為人以機關未取締其他違規者為由,主張處分違法云云,自無可採(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548號裁判參照)。
準此,縱原告此部分主張屬實,然亦不得據此認定原處分違法,故原告此部分主張,顯不可採。
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罰為吊銷駕駛執照,故原告陳稱其拒絕簽收罰單,故無法繳納罰鍰云云,應有誤解,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有「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處罰仍不辦理」之行為,則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以原處分吊銷原告駕駛執照,核無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計為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750 元。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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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SUNP0089.AVI │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由執勤員警身上配戴之行車密錄器朝正前方拍攝。 │
│錄影時間:約02分00秒。 │
│影片人物:原告龔建志(下稱龔) │
│ 攔查原告龔建志之警察(下稱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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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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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00秒至│錄影畫面一開始(錄影畫面顯示時間為2017/09/07 18 ;45:11),員警係│
│00分13秒時│站在某一大型十字路口旁之高架橋墩下方進行拍攝(下稱系爭橋墩。經核對│
│ │google街景地圖,該處係臺北市建國南路一段與忠孝東路三段之交岔路口,│
│ │而警察站立之位置應係在建國南路一段與忠孝東路三段交岔路口之西側),│
│ │並面對畫面左側之建國南路一段(車輛在畫面中為縱向行駛〈行向係北往南│
│ │〉)。約於00分01秒至00分08秒之間,建國南路一段(北往南)之車輛,均│
│ │係於路口靜止不動,而忠孝東路三段(車輛在畫面中為橫向行駛〈行向係西│
│ │往東〉)之車輛,則正持續於路口處通行;又此時位在畫面最左側,即忠孝│
│ │東路三段道路分隔島上架設之交通號誌係顯示為綠燈、位在畫面最右側,即│
│ │2 路段交岔處系爭橋墩上架設之交通號誌,亦顯示為綠燈。嗣於00分09秒時│
│ │,忠孝東路三段道路分隔島上架設置之交通號誌燈號變更為黃燈,於00分11│
│ │秒時遠處傳來一聲哨音,隨後忠孝東路三段分隔島上架設之交通號誌再變更│
│ │為紅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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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14秒至│00分14秒時,建國南路一段(北往南)之車輛開始通行,該員警配帶攝影鏡│
│01分02秒時│頭,先順著該向車流拍攝,隨後又右轉而觀望忠孝東路三段(西往東)正在│
│ │停等紅燈之車輛,再於00分25秒至00分32秒之間,左右環顧忠孝東路三段東│
│ │、西兩側(期間,約00分28秒時可見1 輛白色自小客車於建國南路一段左轉│
│ │忠孝東路三段〈北往東〉,並駛至系爭橋墩下停等紅燈),後於00分32秒至│
│ │00分42秒之間,則沿忠孝東路三段西側步行至系爭橋墩下方內,朝忠孝東路│
│ │三段、建國南路一段交岔路口之東側移動。嗣自00分43秒起,該員警自忠孝│
│ │東路三段左轉建國南路一段,由南向北穿越系爭橋墩下方,於00分53秒至01│
│ │分01秒間,逐步靠近位在系爭橋墩下、對向車道內(行向為忠孝東路三段東│
│ │往西)停等紅燈之1 輛計程車。於01分02秒時,員警開始對該輛計程車之駕│
│ │駛進行攔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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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分02秒至│ 以下為攔查對話 │
│02分00秒止├─────────────────────────────────┤
│ │龔:我有問題啦。 │
│ │警:來,先生你好,那個(手指前方建國南路處)禁止左轉。駕照麻煩一下│
│ │ 。駕照麻煩一下,你違規了。 │
│ │龔:(臺語稱)我知道啦…(後持續說話,但聽不清楚)…別這樣啦。 │
│ │警:駕照麻煩一下,謝謝。 │
│ │龔:(臺語稱)拜託別這樣啦。 │
│ │警:來身分證也可以(此時龔建志遞給員警1 張證件,外觀係駕照樣式),│
│ │ 喔駕照喔。等下綠燈以後你靠邊停,過馬路以後靠邊停,吼。綠燈以後│
│ │ ,綠燈以後過馬路…。 │
│ │龔:(臺語稱)那我先給客人下車去搭別人的車好不好…(後持續說話,但│
│ │ 聽不清楚) │
│ │警:一下子而已啊。一下子而已,好不好。 │
│ │ (隨後員警步行至該計程車前方,以手機拍攝其車輛外觀及前方車牌,│
│ │ 拍攝完畢後再往路邊,即忠孝東路三段〈東往西〉步行至該路段與建國│
│ │ 南路一段〈北往南〉之交岔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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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SUNP0090.AVI │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由執勤員警身上配戴之行車密錄器朝正前方拍攝。 │
│錄影時間:約02分0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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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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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00秒至│錄影畫面一開始(錄影畫面顯示時間為2017/09/07 18 :47:10),是與前│
│00分11秒時│一勘驗檔案(檔案名稱:SUNP0089.AVI)結尾內容相連之連續錄影畫面。員│
│ │警持續走在系爭橋墩下方(忠孝東路三段,東往西向),前方視線可及忠孝│
│ │東路三段(東往西)與建國南路一段(北往南)交岔路口處之枕木紋行人穿│
│ │越道及自行車通行道。又前方行人穿越道之交通號誌原係顯示紅燈,復於00│
│ │分04秒時變換為綠燈,此時員警開始穿越馬路,朝忠孝東路三段西側方向前│
│ │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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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12秒至│於00分12秒至13秒間,隨著員警之移動,鏡頭內已可見位在畫面左側、忠孝│
│02分00秒止│東路三段之部分道路(東往西)。於00分13秒時,突有一輛計程車順向穿越│
│ │前開路口,朝忠孝東路三段西側持續行駛,後於00分17秒時消失在畫面中。│
│ │嗣員警仍續穿越馬路,於00分37秒時,行抵忠孝東路三段西側,並將拍攝視│
│ │角左轉往建國南路一段方向(北往南),再左右張望。至01分31秒時,遠處│
│ │傳來一聲哨音,員警方開始穿越建國南路一段(北往南)與忠孝東路三段(│
│ │西往東)之枕木紋行人穿越道。此至錄影結束為止,前開員警恰巧自前開穿│
│ │越道抵達對向忠孝東路三段之路邊(員警於前開穿越道路期間,畫面均可見│
│ │其手持原告之駕駛執照及車籍查詢設備,貌似正在核對原告駕駛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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