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51號
原 告 張世達
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應按件徵收新臺幣參佰元裁判費。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本件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行訴訟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