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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56號
原 告 楊海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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