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貳、實體事項:
- 一、事實概要:某機車騎士(下稱A騎士)於民國107年1月23日
- 二、原告主張:其於事發當日是騎車去看醫生,未曾不依規定駛
- 三、被告答辯:本案係舉發機關調查交通事故後,發現肇事車輛
- 四、本院之判斷:
- (一)A騎士於107年1月23日下午3時54分許,騎乘A車輛,行
- (二)本院勘驗監視器光碟後發現有如附件所示之情形,有勘驗筆
- (三)至證人即事發地點之加油站員工許志平雖稱A騎士為原告等
- (四)另被害人雖稱A騎士為原告等語,然其未記下A車輛之車牌,
-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 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3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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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72號
原 告 李昴熲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袁國治
訴訟代理人 許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民國107年5月30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為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屬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某機車騎士(下稱A 騎士)於民國107年1月23日下午3時54分許,騎乘一輛機車(下稱A車輛),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而撞擊被害人錢■■騎乘之機車,造成被害人受傷,然A 騎士嗣逃逸無蹤。
經被害人報案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認原告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07年2月18日填製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加以舉發。
原告不服舉發而於107年3月14日陳述意見,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協助查明,舉發機關以 107年3月20日查復違規屬實。
被告於107年5 月30日認原告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北市監基裁字第25-C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其於事發當日是騎車去看醫生,未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亦未肇事逃逸;
監視器拍攝到的A 騎士模糊不清,亦未拍攝到A 車輛的車牌號碼,如何認定是原告及原告騎乘之車輛;
又另一監視器雖有拍攝到原告及原告騎乘之車輛,但拍攝時間與事發時間已相差40分鐘,且地點不是事發地點,而只是原告騎車去看醫生之過程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本案係舉發機關調查交通事故後,發現肇事車輛之車牌為000-0000號,且原告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嗣後肇事逃逸,故依法舉發等語。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一)A騎士於107年1月23日下午3時54分許,騎乘A 車輛,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而撞擊被害人騎乘之機車,造成被害人受傷,然A 騎士嗣逃逸無蹤。
經被害人報案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認原告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07年2月18日填製舉發單加以舉發。
原告不服舉發而於107年3月14日陳述意見,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協助查明,舉發機關以107年3月20日查復違規屬實。
被告於107年5月30日認原告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等情,有舉發單、舉發機關函文、原處分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應認屬實。
至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前詞,故本件爭點為:原處分認定原告為A 騎士乙節,是否可採?現判斷如下。
(二)本院勘驗監視器光碟後發現有如附件所示之情形,有勘驗筆錄附卷可核。
觀諸第一份8個監視器影像及第三份1個監視器影像,雖有拍攝到A騎士及A車輛,但均模糊不清,無法辨識A騎士之相貌,亦不能查悉A車輛之車牌。
又觀諸第二份1 個監視器影像,雖有拍攝到原告及原告騎乘之車輛,然此非肇事地點,亦無從僅憑此影像即得推論與A騎士及A車輛之影像有何必然之關連性。
又A 騎士之穿著雖與原告之穿著相近,A 車輛之外型亦與原告所騎乘車輛之外型相似,然其等之穿著及車輛之外型均非特異,而屬量產之安全帽、衣褲及車輛,礙難僅憑上開類似處即驟認A 騎士為原告。
(三)至證人即事發地點之加油站員工許志平雖稱A 騎士為原告等語,然其指認之日期為107年3月19日,距事發時間已相隔 2月,且其一開始以照片指認,稱原告不像A 騎士,嗣至改以錄影畫面指認,才稱原告應該是A 騎士,又證人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先稱A騎士之身高為168公分至170 公分,但於原告表示其身高僅155 公分時,證人才稱可能是距離造成的判斷落差等語(見警詢筆錄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4244號卷宗所附之偵訊筆錄)。
可知,證人之記憶是否無誤,誠有疑問,從而,其證詞之證明力,尚有不足。
(四)另被害人雖稱A騎士為原告等語,然其未記下A車輛之車牌,而係僅憑A 車輛之外型來判斷該車輛為原告騎乘之車輛,又被害人一開始以照片指認,並無法確定A 騎士是否為原告,嗣至改以錄影畫面指認,才稱原告應該是A 騎士等語(見警詢筆錄),又被害人於偵訊中亦稱不是很清楚看到A 騎士的長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4244號卷宗所附之偵訊筆錄)。
可知,被害人所述,亦非無疑問,況且,其為被害人,自難僅憑其陳述即認定A 騎士為原告。
此外,觀諸全部卷證,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原告為A 騎士。
從而,原處分認定原告為A 騎士,而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等語,應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於法未合。
從而,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300 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
附件:
(一)「加油站監視器」資料夾(共8個監視器畫面)
■■ 00000000_152500.irf(內含4個監視器畫面)┌───────────────────────────────────────┐
│檔案名稱:【05】 │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由近至遠拍攝一不知名道路(縱向道路,下稱A 路)與新北市康寧│
│ 街(橫向道路,往畫面左、右側行駛之車輛分別係往臺北、汐止方向)間之路│
│ 況,而二道之間即畫面右下角處為新北市○○街0 號之中油加油站(下稱加油│
│ 站)。 │
│錄影時間:約9 分59秒(節錄其中錄影時間15:26:39秒至15:29:59秒之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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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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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時26分39│畫面中可見縱向之A 路一旁(即畫面最左側)係一面藍色花樣之圍牆,A 路│
│秒至15時29│地面繪設白色指向線(直行箭頭指向朝左下),有2 輛白色休旅車正順向駛│
│分59秒 │入加油站。而橫向之康寧街地面係繪設黃色網狀線區,其上亦有數車雙向往│
│ │來。於錄影時間15:26:39時,1 名騎士身著黑色上衣、頭戴黑色安全帽、│
│ │騎駛白色機車(下稱甲車),出現在康寧街、A 路交岔口之黃色網狀線區,│
│ │俟車頭偏右,欲向前駛入A 路,詎康寧街往臺北方向突有1 名身著黑色上衣│
│ │、頭戴白色安全帽之騎士,騎駛顏色不詳機車(車體側面烤漆大致為灰、銀│
│ │、白色,下稱乙車)直行快速而來,並朝甲車左側(大約係左車身、後側車│
│ │輪)撞擊,甲、乙兩車旋因碰撞人車倒地、且向前滑動,兩車均傾倒於黃色│
│ │網狀線區內。後於15:26:40至15:27:09時,乙車騎士先行坐起,並將乙│
│ │車扶正,似與甲車騎士對話,而甲車騎士則尚未起身(畫面無法辨識兩人肢│
│ │體互動或實際對話,僅可見乙車騎士有環顧四周、走動,似與甲車騎士對話│
│ │之情形),後於錄影時間15:28:05時,乙車騎士將甲車騎士自地面扶起,│
│ │沿路攙扶其往A 路旁藍色圍牆一側行走,於錄影時間15:29:16時攙扶其至│
│ │該牆角旁坐下,乙車騎士旋再往康寧路方向步行,於錄影時間15:29:38時│
│ │始再次走回牆角。兩人似於牆角旁對話,而甲、乙兩車則仍放置於黃色網狀│
│ │線區內,迄至畫面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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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名稱:【06】 │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面對不知名道路(橫向道路,即A 路)拍攝加油站由內而外之畫面│
│ 。加油站之右側則為康寧街(縱向道路,靠近加油站一側往汐止方向)。 │
│錄影時間:約9 分59秒(節錄其中錄影時間15:26:38至15:29:59之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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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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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時26分38│畫面為加油站內之人車活動。加油站內之左右兩側,各有安置兩臺加油機臺│
│秒至15時29│(縱向設置,合計四臺),且按加油機之裝設,分有四線加油道可供加油。│
│分59秒 │而畫面遠處即加油站之後側,係一面藍色花樣之圍牆。於錄影時間15:26:│
│ │38時,於畫面右側之康寧街往汐止方向,依稀可見1 輛機車(機車騎士衣著│
│ │、帽子均為黑色系,車體似為白色或淺色,應為甲車),往A 路方向行駛,│
│ │隨後之15:26:39則有另輛機車自康寧路往汐止方向,快速直行(機車騎士│
│ │衣著亦似為黑色系,其餘外觀尚無從辨識,應為乙車)。於錄影時間15:26│
│ │:40時左右,加油站內著紅色外套之加油人員、最外側車道等候機車加油之│
│ │騎士,均同時將頭轉向後方張望。嗣後加油站內持續有車輛駛來,並於錄影│
│ │時間15:27:08時、15:27:42時各駛入一輛白色休旅車。在錄影時間15:│
│ │29:10時,康寧街與A 路之交岔口,可見2 人(外觀因距離難以辨識,僅可│
│ │知2 人均著深色衣褲,似互相依附)正在步行,由康寧街行至A 路旁之藍色│
│ │圍牆牆角,於錄影時間15:29:17時,其中一人蹲坐牆角,另人(頭戴白色│
│ │安全帽,應為乙車騎士)又往康寧路方向步行,乙車騎士於錄影時間15:29│
│ │:38時再次走回牆角,迄至畫面結束,兩人均在牆角處活動並未再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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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14】 │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俯視拍攝加油站內部分空間,畫面正前方為不知名道路(橫向道路│
│ ,即A路)、右側為新北市康寧街(縱向道路,往汐止方向)。 │
│錄影時間:約9 分59秒(節錄其中錄影時間15:26:39至15:29:59之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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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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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時26分39│畫面主要攝及加油站內之中線、最外側加油道,並可見位於畫面右上角之A │
│秒至15時29│路及康寧街轉角之黃色網狀線區及A 路旁之整片藍色花樣圍牆。於錄影時間│
│分59秒 │15:26:39時,該黃色網狀線區內突有2 輛機車接踵而至,隨因碰撞倒地,│
│ │並向前滑行(由畫面角度尚無從辨識碰撞之角度或車輛之外觀,互核前開畫│
│ │面應為甲、乙兩車)於黃色網狀線區內。再於錄影時間15:26:54時,其中│
│ │1 名頭戴白色安全帽之機車騎士起身(互核前開影片特徵,應為乙車騎士)│
│ │,將1 輛銀灰、白色之機車扶起(應為乙車),並在機車旁邊走動、彎腰,│
│ │而另一名騎士(應為甲車騎士)之形態則屬不明(所在位置似與機車重合,│
│ │受限於畫面,故無從辨識其體態或外觀),於錄影時間15:29:08時,可見│
│ │甲、乙兩車騎士,自黃色網狀線區內緩緩朝前方A 路旁之圍牆牆角移動,於│
│ │錄影時間15:29:18時步行至該處牆角,其中1 人蹲坐該處,另1 人(頭戴│
│ │白色安全帽,應係乙車騎士)又往黃色網狀線區行走,於錄影時間15:29:│
│ │32秒時復再朝A 路牆角步行,嗣康寧路往汐止方向有1 輛公車駛來,繞過甲│
│ │、乙兩肇事車輛,此後畫面即未再現乙車騎士之行向,而後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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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13】 │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大部分係拍攝加油站內洗車場之出入口,畫面左上角即前述洗車場出│
│ 入口與康寧街(斜橫向道路,往汐止方向)之銜接延伸處。 │
│錄影時間:約9 分59秒(節錄其中錄影時間15:26:36至15:26:37時之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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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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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時26分36│觀諸錄影畫面左上角延伸處,係康寧路之雙向車道,車道中間繪設分向限制│
│秒至15時26│之雙黃實線,並沿途設置黃色防撞桿。其中,靠近加油站一側康寧街往汐止│
│分37秒 │方向之車輛,應係朝畫面右上方行駛;另對向車道即康寧街往臺北方向之車│
│ │輛,則係朝畫面左下方行駛。而於錄影時間15:26:36時,可見1 名頭戴白│
│ │色安全帽、身著黑色系衣褲之機車騎士,騎駛1 輛外觀大致為銀灰、白色之│
│ │機車行經加油站旁(其行向係康寧路往臺北方向,但其係跨越雙黃線行駛於│
│ │康寧路往汐止方向之車道),復於錄影時間15:26:37時駛離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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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_153000.irf(內含4個監視器畫面)┌───────────────────────────────────────┐
│檔案名稱:【05】 │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由近至遠拍攝一不知名道路(縱向道路,即A 路)與新北市康寧街│
│ (橫向道路,往畫面左、右側行駛之車輛分別係往臺北、汐止方向)間之路況│
│ ,而二道路之間即畫面右下角處為加油站。 │
│錄影時間:約9 分00秒(節錄其中錄影時間15:30:00秒至15:37:33秒之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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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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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時30分00│延續前開「00000000_152500.irf 」檔案內【05】之畫面。錄影時間自15:│
│秒至15時37│30:00時起,可見甲、乙車騎士均蹲在A 路與康寧路交岔路口之藍色牆角旁│
│分33秒 │似在對話,而甲、乙兩車尚停放於交岔路口之黃色網狀線區內。期間,乙車│
│ │騎士多次以手朝康寧路黃色網狀區之方向比劃,於錄影時間15:32:06時,│
│ │乙車騎士遂再次起身,往兩車傾倒方向行走。於錄影時間15:32;15時,將│
│ │甲車立起,並於錄影時間15:32:55至15:33:12間,將甲車緩緩拖移至康│
│ │寧街、A 路一旁之圍牆牆角(即甲車騎士所在位置旁側,車頭朝畫面左側即│
│ │A 路延伸處)。隨即再次走到黃色網狀線區內,於錄影時間15:33:32至15│
│ │:33:43間,將乙車騎至同一圍牆旁側,停放於甲車旁(車頭朝畫面右側即│
│ │康寧街方向);後又再次走到黃色網狀線區內,彎腰拾起物品,復返回前牆│
│ │角,狀似與甲對話。嗣於15:35:40時左右,加油站內有3 名員工行至A 路│
│ │旁側查看,其中1 名員工則走到甲、乙之間,狀似與渠等說話,且於錄影時│
│ │間15:36:09時至15:36:38間,將甲車騎至距離A 路、康寧街交岔口較遠│
│ │之路旁(即向A 路延伸方向之圍牆),且將甲車停靠於圍牆與道路邊線之內│
│ │。同時,甲車騎士先係站立,狀似與乙車騎士交談,隨後背對乙車,一跛一│
│ │跛、單腳跳躍往甲車方向行走,後於錄影時間15:37:20時行至甲車旁側。│
│ │乙車騎士則仍先於原處暫待,復將白色安全帽戴上,向右後側查看,隨後於│
│ │錄影時間15:37:29時復跨坐上車朝康寧街往汐止方向騎駛離去,並於錄影│
│ │時間15:37:33時消失在畫面右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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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名稱:【06】 │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面對不知名道路(橫向道路,即A 路)拍攝加油站由內而外之畫面│
│ 。加油站之右側則為康寧街(縱向道路,靠近加油站一側往汐止方向)。 │
│錄影時間:約9 分00秒(節錄其中錄影時間15:30:00至15:37:34之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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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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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時30分00│延續前開「00000000_152500.irf 」檔案內【06】之畫面。錄影時間自15:│
│秒至15時37│30:00時起,甲、乙車騎士於A 路與康寧街交岔路口旁牆角蹲坐,手部多次│
│分34秒 │比劃,似在交談。而乙車騎士於錄影時間15:32:11時起身往康寧街方向行│
│ │走,並於錄影時間15:33:12時,將甲車移至A 路之藍色圍牆旁。嗣回頭往│
│ │康寧街方向行走,並於錄影時間15:33:41時,將乙車騎至藍色圍牆旁,停│
│ │放於甲車左側。此後,錄影時間15:33:42時至15:35:33間,甲、乙車騎│
│ │士均狀似交談互動(因畫面可視之距離較遠,復有加油站員工3 至4 人先後│
│ │站立於畫面可拍攝甲、乙之鏡頭內,致無從分辨渠等行止)。再於錄影時間│
│ │15:35:34時,其中1 名身著紅色外套之加油站員工,遂朝甲、乙車方向前│
│ │進,並於錄影時間15:36:02時,跨坐騎上甲車,朝A 路延伸方向騎駛,並│
│ │於15:36:25時將甲車同向停靠於藍色圍牆一旁。另甲、乙車騎士則仍於A │
│ │路及康寧路交岔口旁之牆角未有移動。嗣於15:37:04時,甲車騎士似以單│
│ │腳跳躍方式,背對乙車,往甲車方向移動,後於15:37:24時抵達甲車旁側│
│ │。而15:37:27時,加油站員工曾再次走向甲車,似欲與甲車騎士交談。隨│
│ │後,可見乙車騎士於15:37:29時跨坐上乙車,旋往康寧街往汐止方向騎駛│
│ │離去,並於錄影時間15:37:34時消失在畫面右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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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名稱:【14】 │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俯視拍攝加油站內部分空間,畫面正前方為不知名道路(橫向道路│
│ ,即A路)、右側為新北市康寧街(縱向道路,往汐止方向)。 │
│錄影時間:約9 分00秒(節錄其中錄影時間15:30:00至15:37:34之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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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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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時30分00│延續前開「00000000_152500.irf 」檔案內【14】之畫面。錄影時間自15:│
│秒至15時37│30:00時起,甲、乙兩車尚停放於畫面右上角A 路及康寧街轉角之黃色網狀│
│分34秒 │線區內。而甲、乙車騎士似同於A 路、康寧街交岔路口旁之圍牆牆角蹲坐(│
│ │惟因受限於畫面之距離,無法確切辨識)。而於錄影時間15:32:12時,乙│
│ │走進黃色網狀線區,並將甲車牽起,朝前開圍牆牆角移動,於錄影時間15:│
│ │33:12秒時,將甲車搬移至A 路旁圍牆一側停放(車頭朝A 路延伸方向),│
│ │此後再次往黃色網狀線區步行,於錄影時間15:33:30時至15:33:41時,│
│ │騎駛乙車迴轉一圈,並將車停放於甲車左側(車頭朝康寧街方向)。而後,│
│ │再次回到黃色網狀線區內撿拾物品,返回圍牆,兩人即在甲、乙車旁來回移│
│ │動,似係在確認車況。再於錄影時間15:35:35時至15:36:03間,有一名│
│ │加油站員工自加油站內至對向A 路圍牆旁,狀似與甲、乙交談,於錄影時間│
│ │15:36:04時騎駛甲車,將甲車移至與轉角較遠之A 路路旁停放,似向前與│
│ │甲、乙車騎士對話。於錄影時間15:37:10秒時,可見甲車騎士往甲車方向│
│ │移動,於15:37:18時抵達甲車旁側,乙車騎士則仍於原處。惟於錄影時間│
│ │15:37:29時,乙車騎士將乙車擺正,隨後逕騎駛乙車自康寧街往汐止方向│
│ │離去,於錄影時間15:37:34秒消失於畫面右側下方。 │
└─────┴─────────────────────────────────┘
┌───────────────────────────────────────┐
│檔案名稱:【13】 │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大部分係拍攝加油站內洗車場之出入口,畫面左上角即前述洗車場出│
│ 入口與康寧街(斜橫向,往汐止方向)之銜接延伸處。 │
│錄影時間:約9 分00秒(節錄其中錄影時間15:37:37時之畫面)。 │
├─────┬─────────────────────────────────┤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
│15時37分37│錄影畫面左上角延伸處,可見康寧路係雙向車道,車道中間繪設分向限制之│
│秒 │雙黃實線,沿途設置黃色防撞桿,尚有車輛往來通行。於錄影時間15:37:│
│ │37時,可見1 名頭戴白色安全帽、身著黑色系衣褲之機車騎士,騎駛1 輛外│
│ │觀大致為銀灰、白色之機車,快速加油站旁之康寧路往汐止方向駛離,並於│
│ │同一秒內自畫面右側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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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6時03分52秒車牌.D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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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16時03分52秒車牌.Dvr │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朝某路口之其中1 個車道拍攝車輛離去之背影。該車道左側地面係│
│ 繪設雙黃實線,前方地面由近而遠則依序繪設白色箭頭指示左右轉彎之指向線│
│ 、白色長方形區域內繪設機車圖案之機慢車停等區、停止線及橫向枕木紋行人│
│ 穿越道線(下稱系爭路口)。 │
│錄影時間:約9 分43秒(節錄其中03分46秒至04分49秒之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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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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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分46秒 │錄影畫面時間(2018/01/23 16 :03:46),有一輛大型貨車正通過系爭路│
│至04分49秒│口(該貨車之車頭、車體均係藍色,車斗則係灰綠色,其內放置白鐵色澤之│
│ │物品,車身偏高,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後於錄影畫面時間(2018/01/│
│ │23 16 :03:49),則有一輛自小客車在通過系爭路口(該車為黑色、廠牌│
│ │為NI SSAN 、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再於錄影時間(2018/01/23 16 :│
│ │03:52),又有1 輛普通重型機車騎駛通過系爭路口(該機車係由1 名頭戴│
│ │白色安全帽、身著黑色厚外套、黑灰色長褲、斜背側背包之騎士所騎駛。而│
│ │機車車尾、車身側底部均為白色,其餘似銀灰色,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
│ │車身左側扶手與車體之間,略可見1 長型圓柱體。下稱系爭機車),而自系│
│ │爭機車通過路口後,至錄影時間(2018/01/23 16 :04:49),均無車輛再│
│ │行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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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肇逃背面全景4 分8 秒.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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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肇逃背面全景4 分8 秒.mp4 │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拍攝新北市○○街0 號至康寧街61巷間之雙向道路及周邊景物。並│
│ 可攝及行駛康寧街往汐止方向通行之車輛背面、行駛康寧街往臺北方向通行之│
│ 車輛正面。 │
│錄影時間:約10分10秒(節錄其中04分03秒至04分15秒之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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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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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分03秒至│錄影畫面所拍攝之雙向車道,位於畫面右側者係康寧街往汐止方向車道,地│
│04分15秒時│面右側有以白線繪設長方形之公車停靠區,公車停靠區前方則為橫向枕木紋│
│ │行人穿越道,行人穿越道則通往道路左側之康寧路61巷巷口;位於畫面左側│
│ │者係康寧街往臺北方向車道,地面中間則繪設黃色網狀線區。錄影畫面時間│
│ │(01/23/2018 16 :04:03)時,畫面右側即康寧街往汐止方向,可見一輛│
│ │大型貨車(該貨車之車頭、車體均係藍色,車斗則係灰綠色,其內放置白鐵│
│ │色澤之物品,車身偏高,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正通過行人穿越道向前行│
│ │駛。其後之錄影畫面時間(01/23/2018 16 :04:06)時,亦有另1 輛自小│
│ │客車(該小客車該車為黑色、廠牌、車牌號碼因畫面模糊無從辨識)通過行│
│ │人穿越道向前行駛。復於錄影畫面時間(01/23/2018 16 :04:08)時,則│
│ │有1 輛機車(大致可辨識該機車車尾、車身側底部烤漆為白色)加速騎駛而│
│ │來。並由該機車騎士之背影外觀判斷,可見其係身著深色(黑、灰色系)長│
│ │袖衣褲、頭戴白色安全帽、背部似有背包,其同向通過前開枕木紋行人穿越│
│ │道,復於錄影畫面時間(01/23/2018 16 :04:15)時駛離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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