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7,交,8,2018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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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8號
原 告 鄭凱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本件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曾於民國107 年1 月
29日提出書狀補正被告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惟基隆監理站於107 年1 月15日起係隸屬「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原告於起訴狀所爭執之裁決書(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相關行政訴訟事務已改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續為辦理,故有請原告具狀更正被告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袁國治)」之必要。
又本院於107 年1 月17日所為裁定,已說明原告之起訴有未載明起訴聲明之程式欠缺(倘欲提起撤銷訴訟,應列訴之聲明為「原處分撤銷」),原告於107 年1 月29日具狀時並未補正起訴之聲明。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依前述說明事項補正「被告(含代表人)」及「起訴之聲明」。
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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