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7,交,96,201906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告 廖敏鑫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上訴人
即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袁國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9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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