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貳、實體事項:
- 一、事實概要:
- (一)喜市公寓大廈於民國106年6月10日召開第19屆第2次區分
- (二)李富迪為該社區之住戶,於106年6月27日向被告檢舉略以:
- (三)李富迪於106年7月7日向被告陳情略以:其早於105年12
- (四)被告以106年7月20日基府都宅貳字第1060039514
- (五)被告以106年8月1日基府都宅貳字第1060042377號
- (六)裁處:
- (七)救濟:
- 二、原告主張:
- (一)107年度簡字第17號之原處分:
- (二)107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
- (三)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 三、被告答辯:
- (一)107年度簡字第17號之原處分:
- (二)107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
-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四、本院之判斷:
- (一)查原告自106年6月12日起為喜市管委會主委;李富迪為社區
- (二)至原告為如上之主張,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
- (三)107年度簡字第17號之原處分:
- (四)107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
-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述各節,均無足採,被告依公寓大廈管理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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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7號
107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江美慧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林賢家
訴訟代理人 張凱仙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民國107年4月24日台內訴字第1070020156號、107年8月21日台內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27條規定:「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行政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之。
」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7號、107年度簡字第25號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均係被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第48條第3款規定,對原告所為罰鍰處分,而原告不服所分別提起的訴訟。
經核係屬基於同種類之事實上、法律上原因而分別提起的數宗訴訟,爰命合併辯論、裁判,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一)喜市公寓大廈於民國106年6月10日召開第19屆第2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原告為當選之管委會委員之一,嗣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喜市管委會)於106年6月12日推選原告為主任委員。
(二)李富迪為該社區之住戶,於106年6月27日向被告檢舉略以:其前於106年6月20日寄發存證信函,向喜市管委會暨原告申請提供103年1月至106年6月之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等文件,惟喜市管委會不予回應等語,被告遂以106年7月5日基府都宅貳字第1060036118 號函限期原告依規定提供或提出未提供之正當理由,嗣喜市管委會於106年7月11日函復被告,表示已於105 年10月12日備妥相關資料,然李富迪不依規定審閱,且喜市管委會於106年6月10日第19屆第2 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公開帳冊,然李富迪卻拒絕查閱等語。
(三)李富迪於106年7月7日向被告陳情略以:其早於105年12月27日、106年3月16日提出申請書申請調閱,惟喜市管委會竟回應未依規定審閱等語,被告遂以106年7月11日基府都宅貳字第1060038572號函限期原告依前函辦理,嗣喜市管委會於106年7月13日函復被告,表示因社區有2 個管委會,中山區公所無法給予核備函,故喜市管委會無法受理住戶調閱資料等語。
(四)被告以106年7月20日基府都宅貳字第1060039514號函回復喜市管委會及原告:請於106年7月26日前依規提供閱覽、影印相關資料等語,嗣喜市管委會於106年7月25日函復被告,表示因資料甚多,彙整後訂於8 月中旬,公告邀請住戶共同閱覽等語。
(五)被告以106年8月1 日基府都宅貳字第1060042377號函回復喜市管委會:「公告邀請住戶共同閱覽」與規定不符,仍請依規提供資料等語。
喜市管委會於106年8月14日函復被告,表示社區財報每月均張貼於公布欄,財務完全公開透明化,且於106年8月11日完成住戶共同詳閱財務憑證等語。
(六)裁處:1.李富迪於106年8月14日向被告陳情略以:喜市管委會於 106年8月8日公告僅同意106年8月11日住戶得閱覽財務相關資料,仍拒絕住戶影印拍照錄影等語。
被告認原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乃依同條例第48條規定,以106年9月13日基府都宅貳罰字第1060046864號函(第1 次裁處)處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 元罰鍰,並限於10日內提供資料予申請人,逾期將連續處罰。
2.李富迪於106年9月29日檢舉表示其尚未接獲通知閱覽、影印財務會計帳簿等文件,被告遂以106 年10月17日基府都宅貳罰字第1060057160號函(第2次裁處)處原告2,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日內提供資料予申請人,逾期將連續處罰。
3.李富迪於106年11月8日檢舉表示其尚未接獲通知閱覽、影印財務會計帳簿等文件,被告遂以106 年11月24日基府都宅罰貳字第1060064917號函(第3次裁處)處原告3,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日內提供資料予申請人,逾期將連續處罰。
4.李富迪於106 年12月18日檢舉表示其尚未接獲通知閱覽、影印財務會計帳簿等文件,被告遂以107年1月8 日基府都宅罰貳字第1060073619號函(第4次裁處)處原告4,000元罰鍰(107 年度簡字第17號之原處分),並限期於10日內提供資料予申請人,逾期將連續處罰。
5.被告以107年3月2日基府都宅罰貳字第1070007018號函(第5次裁處)處原告5,000 元罰鍰,並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提供資料予申請人,逾期將連續處罰。
6.被告以107年4月2日基府都宅罰貳字第1070016080號函(第6次裁處)處原告5,000 元罰鍰,並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提供資料予申請人,逾期將連續處罰。
7.被告以107年5月3日基府都宅罰貳字第1070022964號函(第7次裁處)處原告5,000 元罰鍰,並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提供資料予申請人,逾期將連續處罰。
8.李富迪於107年5月21日檢舉表示其尚未接獲通知閱覽、影印財務會計帳簿等文件,被告遂以107年6月5 日基府都宅罰貳字第1070028765號函(第8次裁處)處原告5,000元罰鍰(107 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並限期於10日內提供資料予申請人,逾期將連續處罰。
(七)救濟:1.原告不服107年度簡字第17號之原處分,而於107年2月6日經被告層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107年4月24日台內訴字第1070020156號訴願決定駁回(107 年度簡字第17號之訴願決定),並於107年4月26日合法送達。
原告不服訴願決定,乃於107年6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
2.原告不服107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而於107年7月4日經被告層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107年8月21日台內訴字第1070058712號訴願決定駁回(107 年度簡字第25號之訴願決定),並於107年8月31日合法送達。
原告不服訴願決定,乃於107年10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
二、原告主張:
(一)107年度簡字第17號之原處分:1.李富迪於106年3月16日向喜市管委會申請閱覽之文件為「喜市社區歷年財報憑證」,與其向被告陳情原告拒絕提供之文件範圍「喜市社區103年1月至106年6月之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等文件」顯有不符,原告已於106年11月8日函知被告願提供相關文件之意,並副知李富迪告知欲申請閱覽之文件範圍,故原告並未拒絕提供相關文件。
況且,原告以上開函文副知李富迪後,迄無回應,被告亦未協助原告釐清文件之範圍,倘若原告逕予列印「喜市社區103年1月至106年6月之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等文件」,恐因不符李富迪於106年3月16日向喜市管委會申請閱覽之文件,而導致後續可能之裁處,且浪費社區資源。
2.李富迪曾於106年8月11日前往管理中心欲閱覽財報資料,雖遭拒絕,然事實上李富迪夥同友人進入管理中心前即開啟手機攝影,表明要將閱覽財報之過程直撥上網,因管理中心尚有其他住戶,且財報資料中有個資,不宜直播上網,管理中心乃勸說李富迪,詎李富迪憤而離開管理中心,之後即未曾與管理中心聯繫閱覽事宜。
3.因此,107 年度簡字第17號之原處分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比例原則之違法。
(二)107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1.原告已於107年5月28日函知李富迪並副知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表示將於107年6月2 日備妥社區相關文件之影印資料,請李富迪前來領取,然李富迪當日拒絕領取喜市管委會備妥之相關文件,堅持要核對正本,始願意將相關文件領回,當時已近管理中心下班時間,工作人員建議李富迪先領回相關文件,擇日前來核對是否與正本相符,孰料李富迪隨即離去,未再與原告聯繫,顯見原告並無拒絕提供閱覽或影印相關文件。
2.被告於裁罰前未為查證,未給予原告說明之機會,其可於107年6月2 日後求證確認原告是否有提供相關文件,竟在事發後經過3日即107年6月5日逕依據錯誤事實裁處原告,立場偏頗草率。
3.因此,107 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有違反保持中立及調查證據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比例原則之違法。
(三)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
(一)107年度簡字第17號之原處分:1.原告所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喜市管委會雖未經報備,但多次對外發文,管領有申請人申請之相關資料,並定期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及公共基金,實際上管理社區公共事務,應負有提供相關資料之責,然經住戶申請及被告多次函請提供資料,原告仍未提供,非以行政罰鍰之手段,無法維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定住戶之權益,被告乃依規定對原告處以罰鍰。
且李富迪於106年6月20日存證信函已明確申請「喜市社區103年1月至106年6月之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等文件」,申請文件之範圍已具體特定。
2.原告方於106年8月11日拒絕給予李富迪影印相關文件,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是可以閱覽影印的。
(二)107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1.原告稱已於107年6月2 日將相關文件影本備妥提供李富迪,但李富迪於107年6月7 日檢舉表示,其當天到場時,工作人員雖有呈現影本資料,但欠缺104年3、4、5月的相關資料,且所有存摺、定存單亦無資料,未出示正本核對真偽等語,難謂原告已依住戶之申請提供資料。
2.被告於106年7月5日、106年7月11日、106年8月1日有三度給原告說明的機會,且被告以107年5月3 日基府都宅罰貳字第1070022964號函(第7次裁處)處原告5,000元罰鍰時,限期原告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提供資料予申請人,逾期將連續處罰,且原告於107年5月4 日簽收此函文,然逾越10天仍未提供。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自106年6月12日起為喜市管委會主委;李富迪為社區住戶,其於106年6月27日、106年7月7 日向被告檢舉,喜市管委會及原告未提供其106年6月20日存證信函所申請之文件,被告遂以106年7月5日、106年7月11日、106年7 月20日、106年8月1 日函限期原告依規定提供或提出未提供之正當理由,而喜市管委會於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13日、106年7月25日、106年8月14日函復說明理由及處理方式;
被告認原告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第48條規定,於106年9月13日、106年10月17日、106年11月24日、107年1月8 日、107年3月2日、107年4月2日、107年5月3日、107年6月5日處原告1,000元(第1次裁處)、2,000元(第2次裁處)、3,000元(第3次裁處)、4,000元(第4次裁處,107 年度簡字第17號之原處分)、5,000元(第5次裁處)、5,000元(第6次裁處)、5,000元(第7次裁處)、5,000元(第8次裁處,107 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罰鍰,並均限於10日內提供資料予申請人,逾期將連續處罰;
原告不服107 年度簡字第17號、107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而於107年2月6日、 107年7月4日經被告層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內政部於107年4月24日、107年8月21日訴願決定駁回等情,有李富迪106年6月27日檢舉函及附件、被告106年7月5日函、喜市管委會106年7月11日函及附件、李富迪106年7月7日檢舉函及附件、被告106年7月11日函、喜市管委會106年7月13日函、被告 106年7月20日函、喜市管委會106年7月25日函、被告106年8月1日函、喜市管委會106年8月14日函及附件、李富迪106年8月14日陳報文、被告106年9月13日函、李富迪106年9月29日檢舉函、被告106年10月17日函、李富迪106年11月8 日檢舉函、被告106年11月24日函、李富迪106年12月18日檢舉函、被告107年1月8日函(第4次裁處,107 年度簡字第17號之原處分)、107年度簡字第17號之訴願決定書、被告107年3月2日函、被告107年4月2日函、被告107年5月3日函、被告107年6月5日函(第8次裁處,107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107年度簡字第25號之訴願決定書等件附卷可稽(107 年度簡字第17號卷頁99至193、107年度簡字第25號卷頁79至184 ),並經本院調取訴願卷宗、喜市管委會備查資料卷確認無誤,堪信此部分為真實。
(二)至原告為如上之主張,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之爭點為:1.107 年度簡字第17號之原處分:ぇ原告主張李富迪向喜市管委會前後申請閱覽之文件不符,原告以函副知李富迪告知欲申請閱覽文件之範圍,並未拒絕提供相關文件,且李富迪迄無回應,被告亦未協助原告釐清文件之範圍,故原處分違法云云,有無理由?え原告主張李富迪曾於106年8月11日進入管理中心前即開啟手機攝影,表明要將閱覽財報之過程直撥上網,然原處分竟未審酌,應有違法云云,有無理由?2.107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ぇ原告主張已函知李富迪並副知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將於107年6月2 日備妥相關文件之影本,請李富迪前來領取,然李富迪拒絕領取,顯見原告未拒絕提供相關文件,故原處分違法云云,有無理由?え原告主張被告於裁罰前未為查證,未予原告說明之機會,立場偏頗草率,故原處分違法云云,有無理由?
(三)107 年度簡字第17號之原處分:1.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
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5條規定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第48條第3款定有明文。
查李富迪為喜市公寓大廈之住戶,業如前述。
可知,就喜市公寓大廈之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李富迪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其於欲瞭解喜市公寓大廈之財務狀況等必要情形時,自得請求閱覽或影印。
又李富迪於106年6月20日寄發存證信函,向喜市管委會暨原告申請提供喜市公寓大廈自103年1月起至 106年6 月止之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文件,此有106年6月20日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憑(107 年度簡字第17號卷頁117至120)。
又被告以106年11月24日基府都宅罰貳字第1060064917號函(第3次裁處)處原告3,000 元罰鍰,並限期於10日內提供資料予申請人,逾期將連續處罰,亦如前述。
又被告為107年度簡字第17號之原處分(第4次裁處)之前,喜市管委會暨原告仍未提供上開文件供李富迪閱覽、影印,亦如前述。
可知,107 年度簡字第17號之原處分應為合法有據。
至原告雖主張李富迪於106年3月16日向喜市管委會申請閱覽之文件為「喜市社區歷年財報憑證」,與其向被告陳情原告拒絕提供之上開文件範圍不符,而原告以函副知李富迪告知欲申請閱覽文件之範圍,並未拒絕提供相關文件,且李富迪迄無回應,被告亦未協助原告釐清文件之範圍,故原處分違法云云,然李富迪雖前於106年3月16日向喜市管委會申請閱覽之文件為「喜市社區歷年財報憑證」,但其嗣於106年6月20日存證信函已特定申請閱覽、影印之文件範圍,乃喜市公寓大廈自103年1月起至106年6月止之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文件,且被告106年7月5日函、被告106年7月11日函、被告106年9 月13日函、被告106年10月17日函、被告106年11月24日函亦均明載喜市管委會暨原告應予李富迪閱覽、影印之文件範圍,核係喜市公寓大廈自103年1月起至106年6月止之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文件,此有李富迪106年6月20日存證信函及被告106年7月5 日函、被告106年7月11日函、被告106年9月13日函、被告106 年10月17日函、被告106 年11月24日函附卷可稽。
可知,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不可採。
2.又原告雖主張李富迪曾於106年8月11日進入管理中心前即開啟手機攝影,表明要將閱覽財報之過程直撥上網,然原處分竟未審酌,應有違法云云,但本院勘驗106年8月11日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而觀諸當日之過程,並互核喜市管委會106年8月8日公告(107年度簡字第17號卷頁139 ),喜市管委會於106年8月11日前之106年8月8 日即已公告不得影印財務資料,且喜市管委會暨原告所委請之人員於 106年8 月11日即拒絕李富迪影印文件,並重申喜市管委會業已公告不得影印。
可知,喜市管委會暨原告此舉顯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規定之「閱覽」、「影印」不符,本已侵害利害關係人之權利,難認其有履行義務之意願,亦無從認有不履行義務之正當理由。
從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為卸責之詞,亦不可採。
(四)107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1.查被告以107年5月3 日基府都宅罰貳字第1070022964號函(第7 次裁處),限期喜市管委會暨原告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提供喜市公寓大廈自103年1月起至106年6月止之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文件予申請人,逾期將連續處罰,業如前述。
然被告為107 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之前,喜市管委會暨原告仍未提供喜市公寓大廈自103年1月起至106年6月止之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文件,予李富迪閱覽、影印,亦如前述。
可知,107 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應為合法有據。
至原告雖主張其已函知李富迪並副知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將於107年6月2 日備妥影本,請李富迪前來領取,然李富迪拒絕領取,顯見原告未拒絕提供相關文件云云,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就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為「閱覽」、「影印」,準此,原告僅願提供文件影本予李富迪,顯於法未合。
從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無理由。
2.又原告雖主張被告於裁罰前未為查證,未予原告說明之機會,立場偏頗草率,故原處分違法云云,然按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準此,該規定並非絕對必要之程序。
又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之意旨,係為使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能透過公正、公開之程序及人民參與過程,強化政府與人民之溝通,以確保政府依法行政,作成正確之行政決定,進而達到保障人民權益,促進行政效能之目的。
是行政機關與人民已接觸溝通,了解對方意見,則人民既於行政處分作成前經由雙方之溝通而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即難謂行政機關未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有違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之意旨(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0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為107 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之前,已先以107年5月3 日基府都宅罰貳字第1070022964號函予喜市管委會暨原告10日之期限,業如前述。
又上開函文於107年5月 4日即合法送達,此有訴願卷宗所附基隆市政府送達證書可稽。
又被告為107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及前7次裁罰之前及過程中,業已多次與原告進行溝通,了解原告意見,且原告已多次陳述意見,甚至提起行政救濟,亦如前述。
可知,難謂被告未給予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且原告明確知悉其有陳述意見之權利。
進者,原告亦已以107年5月28日函文向被告陳述意見(107 年度簡字第25號卷頁41),益徵其確實明知自己有陳述意見之權利。
惟上開函文表示僅願提供文件影本予李富迪,而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閱覽」、「影印」之規定,故被告仍須依同法第48條第3款規定為107年度簡字第25號之原處分之裁罰。
從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述各節,均無足採,被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第48條第3款規定,分別裁處原告4,000元、5,000 元罰鍰,於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均予以維持,核無不合。
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6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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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0000000拒絕住戶錄影.影印.mp4 │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由某名男子持錄影設備一面走動一面拍攝周遭景物。 │
│錄影時間:約6 分24秒。 │
│影片人物:錄影拍攝者(下稱甲) │
│ 保全公司人員(下稱乙) │
│ 某住戶(下稱丙) │
│ 原告江美慧(下稱丁) │
│ 甲友人數人(下稱某男聲、某女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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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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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00秒至│【錄影開始,甲持錄影設備拍攝周遭景物,鏡頭隨著甲的走動,朝前方1 棟│
│00分42秒 │建物(下稱管理中心)之方向移動,甲開始旁白】 │
│ │ │
│ │甲:開始做直播。今天的目的是今年的6 月20幾號左右的時候,我們有發存│
│ │ 證信函給管中心,跟他們調閱103 年到106 年所有的財報憑證,並且要│
│ │ 可以影印,那他今天發佈在今天早上11點的時間,我們就根據他約定的│
│ │ 時間到了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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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43秒至│【甲步行抵達管理中心。畫面拍攝管理中心內某1 房間之門口,係站著1 名│
│01分32秒 │身穿白色短袖襯衫、黑色長褲的男子〈即乙〉,甲則行至該房間門口止步】│
│ │ │
│ │甲:嘿。 │
│ │乙:嗨。 │
│ │甲:什麼? │
│ │乙:裡面不要拍,謝謝。我們都已經擺好在桌上了,麻煩你進去以後不要錄│
│ │ 影,謝謝。 │
│ │甲:不行啦,有準備好影印嗎? │
│ │乙:沒關係,我們都已經有把資料全部拿出來了。 │
│ │甲:我們6月有發存證信函給你。 │
│ │乙:我們的公告上面寫得很清楚,不可以影印、拍照、錄影。 │
│ │甲:不可以影印、拍照、錄影? │
│ │ (期間某女聲稱:乙是誰?甲表示乙係保全公司之協理) │
│ │甲:你說你們的東西都準備好了,在哪裡? │
│ │乙:我們都準備好,從95年開始都放在桌上。 │
│ │甲:都準備好了放在桌上,但是我們進去不可以錄影、錄音、拍照、攝影?│
│ │ │
├─────┼─────────────────────────────────┤
│01分33秒至│【甲站在上開房間外面,由外朝窗戶內拍攝、說話,並可見房間內部排設兩│
│03分04秒 │列長方型長桌,桌面上依次擺置數個大型紙箱,有1 名紅色短袖POLO衫、黑│
│ │長褲的男子〈即丙〉瞥見甲,遂以手指著甲,並趨近門口】 │
│ │ │
│ │甲:哎唷那個人很兇,那個是誰?紅色衣服那個? │
│ │乙:你就不用管。人家有人家自己... │
│ │丙:你不要拍,我有我的肖像權。 │
│ │甲:你是誰?你是誰? │
│ │丙:你不要管我是誰。 │
│ │甲:你是誰? │
│ │丙:我住戶,你不要管我。 │
│ │甲:住戶?你住哪裡? │
│ │丙:你不要管我住哪裡。 │
│ │甲:你住哪裡? │
│ │丙:你不要拍我喔。 │
│ │甲:那你...。 │
│ │丙:我問你現在是不是在錄影?是不是在錄影?是不是? │
│ │甲:我直播。我直播,是。 │
│ │丙:那請你關掉。 │
│ │甲:我不關,我不會關。 │
│ │ (期間某男聲稱:好了啦,就一句話問乙,是否給錄、給印、給看?) │
│ │甲:可不可以給看? │
│ │乙:我們得以閱覽,絕對可以閱覽。 │
│ │ (期間某男聲稱: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明確指明,可以讓利害 │
│ │ 關係人閱覽、影印、錄影,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
│ │乙:我們公告也都有貼在你們網站了。 │
│ │甲:所以你是公告拒絕囉? │
│ │乙:公告上面寫得很清楚,你們可以來看,大家有問題都可以來看,今天我│
│ │ 們就是公開給大家來閱覽。 │
│ │ (期間某男聲稱:我們不要看2 個小時的,我們就是要印起來請會計師│
│ │ 去查)。 │
│ │甲:我們就是印出來,由你們這邊出來的東西,我們請會計師查核,就這麼│
│ │ 簡單。 │
│ │ (期間某男聲稱:你們自己印完蓋好章、簽好名給我們,我們也都可以│
│ │ 接受)。 │
│ │乙:我們現在就已經把閱覽的部分先處理起來了啊,好不好。 │
│ │甲:影印勒?給你們時間準備了,你不是說資料很多要準備。給你們很多時│
│ │ 間準備了啊。 │
│ │乙:有沒有要看啊? │
│ │甲:我們要印。我們就看不完,要印。 │
│ │乙:就跟你講了,影印的東西,我們就照著公告、管委會的決議下去執行,│
│ │ 好不好,因為以前有被偽造過,就是這樣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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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分05秒至│【甲說話音量逐漸變大,並將攝影鏡頭對焦在乙左胸口之識別證,靠近乙身│
│03分50秒 │邊拍攝識別證上印載「瑞陽保全」、「瑞陽物業」、「協理林佳潭」等文字│
│ │】 │
│ │ │
│ │甲:你是不是瑞陽保全林佳潭,林協理,沒錯吧。你是保全公司,應該保持│
│ │ 中立,不應該做這種行為出來。 │
│ │乙:我們執行管委會的決議,合約有訂。 │
│ │甲:你是保全公司應該比我們更了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 │乙:我們就是執行管委會的決議。 │
│ │甲:你的決議已經違法。你的決議已經違法。我再強調,你是瑞陽保全公司│
│ │ 林佳潭。 │
│ │乙:不要再一直重複了。 │
│ │甲:你有權更清楚,應該更清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 │乙:當然啊。 │
│ │甲:當然,所以你是公然違法。 │
│ │乙:什麼叫做公然違法,你是法官嗎?大家都不是法官啊,沒有必要講話這│
│ │ 樣。 │
│ │甲:你就是公然違法。規定有明文規定,你就是一個不稱職的保全公司,跟│
│ │ 你這個職務一點都不稱職。 │
│ │ (期間某男聲稱:好了好了,沒有必要跟他講,不給回應我們就走啦)│
│ │ 。 │
│ │ │
├─────┼─────────────────────────────────┤
│03分51秒至│【不知名人士在房間內叫喚乙,說話內容不詳,乙則轉頭表示】 │
│04分39秒 │ │
│ │乙:蛤?他們就不進來啊,寧願在外面亂啊。 │
│ │甲:我們在外面亂?我們依法調閱影片...。 │
│ │ (期間某男女聲紛稱:我們哪有在亂?我們都沒有...) │
│ │乙:我們現在這邊也在錄音。我們告知你們,今天我們就是公開的閱覽,因│
│ │ 為我們之前的財報有被人家偽造過,而且去提告,結果還是不起訴,為│
│ │ 了杜絕此類情形,所以根據管委會決議,我們這次就是可以調閱、閱覽│
│ │ ,不得影印、錄影、拍照,就是這麼簡單。 │
│ │甲:所以公然違法。OK好,謝謝你們。 │
│ │ (期間某男聲稱:好,那就沒事了。他們不給看,我們就是拒絕了嘛)│
│ │乙:來,想要看的住戶就進來。裡面已經有住戶在看了唷。 │
│ │甲:兩個小時,吼,兩個小時,要看的住戶你們就進去看吧。 │
│ │ │
├─────┼─────────────────────────────────┤
│04分40秒至│【畫面自房間門口轉往管理中心周遭拍攝,甲持續後退,期間可見1 名身著│
│05分25秒 │紅色花上衣、卡其短褲的短髮女子〈即丁〉,甲以手比劃丁,並對丁稱】 │
│ │ │
│ │甲:這個!主委!這是你決定的嗎? │
│ │乙:管委會決定的你不要這樣子啦。 │
│ │丁:管委會。 │
│ │甲:那你是主委。 │
│ │丁:幹嘛? │
│ │乙:不要這樣子。 │
│ │甲:但你是主委。我在直播。 │
│ │甲:(似有不知名人士觸碰甲,畫面中出現一隻手揮舞,甲並反抗大叫) │
│ │ 不要碰我、不要碰我、不要碰我!!! │
│ │丁:我跟你媽媽講過,叫你不要這...。 │
│ │ (旋對甲大吼,再走進前開房間內)你不要照我!!! │
│ │甲:我就是要拍你們! │
│ │ (期間某男聲稱:好了我們不跟他有任何挑釁的動作,不給錄、不給印│
│ │ 我們就走人) │
│ │乙:我們先講這邊備有簽到簿。我們所有進來的住戶都會簽到。 │
│ │甲:你們簽到吧,不給印不給拍,我們是看著玩是不是,103年到106年, │
│ │ 是看著玩嗎? │
│ │ (期間某女聲稱:看有什麼屁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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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分26秒至│【鏡頭先環顧管理中心四周,再朝管理中心門外拍攝,甲逐步走出管理中心│
│06分24秒止│大門】 │
│ │ │
│ │甲:好了,結束了。好,剛剛瑞陽保全以及主委剛剛也有出現,江主委。就│
│ │ 是不給拍、不給印、不給錄,所以我們都不能看。我們要調閱103 年到│
│ │ 106 年至今的所有財報憑證、影印,再送會計師查核,不准。理由說詞│
│ │ 是用104 年有財報有被偽造過,是不是被偽造,我們都不知道,我們只│
│ │ 知有住戶拿他的東西去提告,但他們不承認是他們出的財報。就這樣子│
│ │ ,我們今天直播到這邊結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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