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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8號
原 告 曾祥益即姿怡美容美髮材料供應行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右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行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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