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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智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代 表 人 張清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對於民國 108年4月15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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