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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106號
原 告 吳瀚偉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 年10月 1日北市裁催字第22-RB0000000、22-R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怮鬘瘜q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60條第1項規定所為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屬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邧鬖a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
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1項、第2項第1款及第4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提起本訴後,本院送達起訴狀繕本予被告,被告並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具狀表示略以:本案經被告重新審查後,認原裁決合法妥當,惟第22-RB0000000號違規案裁決書主文第2項原記載:「上開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者:■抳@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自108 年11月1日起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限於108年11月15日前繳送。
■■108年11月15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108年11月16日起吊銷駕駛執照,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
■尨r駛執照吊(註)銷後,自108年11月16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因被告認為上揭內容有誤,遂依行政程序法101 條規定更正為:「上開罰鍰逾期逾期不繳納者,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將更正後之內容以108年11月18日北市裁申字第1083170717 號函復原告。
核被告重新審查後,雖更正前揭裁決書,惟未依原告之請求處置,本院仍應依變更後之裁決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8 年8 月12日晚間7 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在基隆市○○路000 號前,因「未依標示標線指示行駛(跨越雙黃線)」、「汽車駕駛人因駕駛營業小客車違規,且不接受警察人員制止而逃逸」等交通違規,經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當場目擊後,分別填製基警交字第RB0000000 、RB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一、二),對原告逕行舉發,應到案日期均為108年9月30日前。
嗣原告不服前開舉發,並於108年9月2 日提出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經被告函轉舉發機關查復違規屬實,被告遂於108年10月1日分別以北市裁催字第22-RB0000000號、第22-RB0000000號裁決書,就原告「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各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60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下稱原處分一)、罰鍰2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下稱原處分二)。
嗣上揭裁決書均於108年10月1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惟原告不服,遂於108年10月22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抴N原處分一部分:原告當時在東明路上之加油站加完油後欲返家,又加油站之出口左轉才是原告之住處方向,右轉則是往市區,且加油站出口之地形稍高,加上天色昏暗,地面雙黃線標線很淡,原告並不知東明路177 號前之標線為雙黃線,且加油站出口也未設立禁止左轉標示等語。
■侅N原處分二部分:原告並非不接受員警制止而逃逸,而係完全不知道有違規之事實,原告行駛於內側車道時,並不知道員警係對其攔查,而以為係要攔查同向之外側機車。
再者,原告當時之車速約30公里,且路上車流量多,並未有逃逸之舉等語。
■囧藪n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怢t爭汽車係於前揭時、地,因違規跨越雙黃線迴轉,遭舉發機關員警當場目擊後鳴笛並手揮指揮棒示意停車受檢,惟原告卻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復經員警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60條第1項逕行舉發,上情可見舉發機關之執勤員警密錄器及監視器影片,錄影中並有原告違規畫面、員警吹哨舉起指揮棒示意攔查之畫面可佐,員警舉發自無違誤等語。
■邡藪n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怓d原告於108 年8 月12日晚間7 時20分許,駕駛系爭汽車,在基隆市○○路000 號前,因遭舉發機關執勤員警認定其有「未依標示標線指示行駛(跨越雙黃線)」、「汽車駕駛人因駕駛營業小客車違規,且不接受警察人員制止而逃逸」等交通違規,執勤員警遂分別填製舉發單一、二,對原告逕行舉發。
嗣原告不服前開舉發,並於108 年9 月2 日提出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經被告函轉舉發機關查復違規屬實,被告遂於108 年10月1 日分別以原處分一及二,就原告上揭「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各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60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分別裁處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罰鍰2 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 個月等情,有舉發單一、二及掛號郵件查單、臨櫃歸責申請書、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舉發機關108年9月11日基警二分五字第1080212480號函及108年11月8日基警二分五字第1080214976號函暨檢附違規光碟、車輛畫面截圖、原處分一及二之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頁35至65),是此部分事實首先認定。
■丳帛鴔i不服原處分一及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以前詞抗辯,是本件爭點為:原告於上開時、地,是否有如原處分一、二所指之違規行為?分述如下:■茷鶾D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本項規定2 次以上者,處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同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48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 點。」
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即係基於法律之授權所訂定。
又依上開基準表記載,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6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同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處罰鍰2 萬元,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 個月。
又此裁罰基準業經司法院釋字第511 號解釋認上揭標準並未逾越母法授權,亦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是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目規定:「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又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無論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均應處罰。
■珥鴔i有如原處分一所示之違規行為:ぇ本院職權勘驗上開違規光碟內容(如本判決附件所示),參諸附件所示檔案一錄影時間0分30秒至0分34秒,可見當時路面有路燈照明且無雨,視線並未達模糊不清,有1 臺計程車,自東明路上之加油站出口處,由東明路西向車道左轉至東向車道而跨越雙黃線,先聽聞員警吹短哨2 聲,復待該計程車逐漸靠近員警所處之東明路177 號前時,再聽聞員警吹長哨1 聲,示意停車,惟該車均未置理,逕行駛離該路段;
復參附件所示檔案三,此為由上往下俯視東明路及六合街交叉路口之路段視角,自錄影時間0分4秒至0分14秒,可見1臺黃色車輛自加油站出口左轉,逕行駛向對向車道,朝東明路東向駛離;
又參上揭所拍攝之計程車及黃色車輛即為原告所駕駛之系爭汽車,有被告所提之截圖照片在卷可參(見卷第65頁),且原告對此亦不爭執。
可知,原告確實有上揭影片所示跨越雙黃線之違規行為,堪可認定。
え原告雖主張該處左轉方向才是其住家、當時天色昏暗且地面雙黃線標示不清、加油站出口未有禁止左轉標示等語,惟按上揭錄影畫面所示,當時照明充足,天候佳,並未達視線不明情形,一般人均可見當時該路段所標示之線段為雙黃實線,則原告即難諉為不知。
遑論原告於調查程序中自承已居住在基隆市住所達20年之久,從事駕駛營業小客車時間也達 5至6 年,且其住所即在該路段附近,則其對該路段應相當熟悉,不致誤認。
進者,縱寬認原告當時未注意該處之雙黃實線,然其具有營業小客車之職業駕照,對於道路交通法規,更較一般人熟稔,即應注意所駕駛路段之標誌、標線及號誌,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業如前述,則原告此不依標線駕駛之行為,主觀上至少有過失情事。
又該路段既已劃設明顯可見之雙黃實線,即表示雙向禁止跨越,然原告卻駕駛系爭汽車跨越該雙黃實線,則無論加油站內有無禁止左轉之標誌、原告是否注意該標誌,均不得解免其所應負之違規責任。
可知,原告上開主張,應無理由。
ぉ由上可知,原告確有轉彎不依標線指示行駛即跨越雙黃實線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舉發機關以舉發單一逕行舉發,復經被告以原處分一予以裁處,自屬適法。
■悜鴔i有如原處分二所示之違規行為:ぇ經本院職權勘驗上開違規光碟內容(如本判決附件所示),參附件所示檔案二,此為由上往下俯視東明路路段之視角,見錄影時間0分3秒至0分9 秒,可清楚看見1名員警箭步至東明路東向車道中央,右手舉起橘紅色指揮棒,示意1 臺計程車停車,員警和該車十分靠近,未有其他汽機車在旁,惟該計程車並未減速停車,逕行直行離去。
又上揭計程車即為原告駕駛之系爭汽車,且原告確有跨越雙黃實線之違規行為在前,已如上述。
並兼衡:■M當時舉發機關員警對原告攔查之過程,係站立於原告右側,處於往來人車均可清楚辨識之車道中央,並無其他物體、樹木遮蔽。
■L原告駕駛系爭汽車自加油站出口向東明路東向車道左轉並向前行駛之過程,亦無大型車輛阻礙其視線,更何況上揭監視器更清楚顯示原告完成左彎向前行駛時,與員警之距離係持續接近,至員警試圖攔停時,員警係位於原告右前方僅約 1至2 人之距離。
■K此外,當原告駕駛系爭汽車駛近員警前方時,員警針對其有上開違規,亦有吹短哨2 聲、長哨1 聲、手持指揮棒揮舞,示意其停車,已明確針對原告違規所為之攔停行為。
從而,原告當時知悉員警就其違規有命停車接受稽查之情形,然其竟逕行駕車離去,則屬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拒絕停車接受警察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
え原告雖主張當時不知道自己違規,不知道員警是要攔查,亦無逃逸等語,惟原告先有轉彎不依標線指示行駛即跨越雙黃實線之違規行為,業如前述。
又員警針對原告違規行為,有吹短哨2聲、長哨1聲、手持指揮棒揮舞等示意其停車之行為,且員警當時與原告駕駛之系爭汽車十分接近,亦如前述,則就員警有命原告停車接受稽查之情形,原告當屬明確知悉。
然而,原告竟未停車而逕行駕車離去,即該當「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要件。
從而,原告前揭主張,亦難憑採。
ぉ由上可知,原告確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舉發機關以舉發單二逕行舉發,復經被告以原處分二予以裁處,自屬適法。
六、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駕駛系爭汽車,轉彎不依標線指示之行為,並經舉發機關警員揮舞指揮棒、吹哨攔查時,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被告以原處分一、二予以裁處,於法核屬有據。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一、二,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計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 、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750 元。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
附件
一、檔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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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2019_0812_193300_001.MOV │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由員警配戴之密錄器往正前方拍攝。 │
│錄影時間:約02分40秒。 │
│ (本次勘驗係擷取其中00分10秒至00分36秒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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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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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10秒至│錄影時間00分10秒時(錄影畫面顯示時間為2019/08/12 19:33:10), │
│00分25秒時│可見員警位於基隆市○○路000號前,朝西拍攝行駛東明路雙向車道之車 │
│ │輛(可攝及畫面左側車道之來車正面,畫面右側車道之行車背面,兩側車│
│ │道之間,繪有分向限制線即雙黃實線),而東明路177 號對面為東明路加│
│ │油站,畫面中尚可見員警之警用機車停放於177 號路旁。又前方交岔路口│
│ │(東明路、六合街)交通號誌顯示紅燈,六合街則有車輛持續右轉行駛東│
│ │明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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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26秒至│錄影時間00分26秒時(錄影畫面顯示時間為2019/08/12 19:33:25), │
│00分36秒止│,前方交岔路口(東明路、六合街)交通號誌已變更為綠燈,而畫面右側│
│ │之東明路加油站出口,有一輛計程車顯示左側方向燈正在停等中。於錄影│
│ │時間00分30秒時(錄影畫面顯示時間為2019/08/12 19:33:29),可見 │
│ │該輛計程車正跨越雙黃線迴轉,並自東明路西向車道跨至東向車道,於錄│
│ │影時間00分33秒時(錄影畫面顯示時間為2019/08/12 19:33:33),已 │
│ │完全行駛至東明路東向路段並接近東明路177號旁;同時,於路邊站立之 │
│ │員警開始吹哨(大略可見員警右手持橘紅色螢光指揮棒朝前開計程車揮舞│
│ │),先聽聞短哨2聲,惟該計程車尚朝伊持續接近,於錄影時間00分34秒 │
│ │時(錄影畫面顯示時間為2019/08/12 19:33:34),再聽聞長哨1聲,示│
│ │意該車停車,但前開計程車均未置理,於錄影時間00分35秒時(錄影畫面│
│ │顯示時間為2019/08/1219:33:35)顯示右側方向燈,旋自員警旁側駛離│
│ │,未於路側靠邊受檢。復於錄影時間00分36秒時(錄影畫面顯示時間為20│
│ │19/08/12 19:33:36),前開計程車已駛離畫面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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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檔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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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MOV_1360.mp4 │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東明路加油站對面東向路段(東明路177號前)監視器畫面。 │
│錄影時間:約00分09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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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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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00秒至│錄影一開始,係自某制高點向下俯視基隆市○○路000號前之道路畫面( │
│00分09秒時│朝東拍攝右側車道車輛之背面及來車之正面),並可見畫面中有2 名穿著│
│ │警用制服、手執指揮棒之員警,站立於東明路177號旁。於錄影時間03 秒│
│ │時,突見其中一名員警,箭步至該側道路中央,平舉右手之橘紅色指揮棒│
│ │欲攔停車輛,隨後於錄影時間04秒至06秒間,則見一輛計程車駛來(相對│
│ │位置:員警站立於該計程車右側,兩者十分接近),惟該計程車並未減速│
│ │或準備停車,仍筆直朝前方道路行駛,前開員警見狀,遂退回東明路177 │
│ │號路旁,嗣畫面即告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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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檔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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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MOV_1362.mp4 │
│攝影角度:錄影畫面係東明路加油站對面東向路段(東明路、六合街口)監視器畫面。│
│錄影時間:約00分25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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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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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分00秒至│錄影一開始,係自某制高點向下俯視基隆市東明路、六合街交岔路口之道│
│00分25秒時│路畫面(畫面下方可見整排機車正在前開路口停止線前停等之背影,而路│
│ │口左側依稀可辨識係東明路加油站)。於錄影時間04秒至14秒間,可見加│
│ │油站內有一輛黃色車輛左彎至出口處停等(車頭大致朝東,畫面拍攝該車│
│ │之右側車身,並約略可見車燈閃爍)。於錄影時間16秒時,畫面下方停等│
│ │之機車開始穿越路口朝東行駛,同時,該輛黃色車輛亦於加油站之出口加│
│ │速駛至對向車道,東向行駛於前揭機車之前方,嗣畫面即告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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