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KLDA,108,停,1,2019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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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王宗茂
相 對 人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右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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