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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代 表 人 黃民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文仲、吳培元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行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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